经济犯罪辩护

徐达妃律师承办70万“零用贷”诈骗案二退二延后终获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19-12-22

承办律师:

徐达妃,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刑法学硕士,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2018年2月,某某伙同多人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共同投资入股,设立某某商务有限公司(未注册登记),以某某公司名义在合肥市庐阳区祥源广场某某座某某室设立办公场所,开展非法放贷业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公司设立风控、业务、统计、财务、贷后(法务)等部门,由业务员通过同行介绍(甩单)、自己寻找等方式为该公司寻找有过“零用贷”借款经历且还款能力有限、经常出现逾期还款行为的有借款需求的人员,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对借款风险认识不足,与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实际借款人无法正常履行的借款协议,让借款人持人民币道具拍照,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贷后人员采取威胁等手段上门催收,以此非法获取借款人的钱财,逐淅形成以林某某为首要分子,以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周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用虚增债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甩单”平帐、肆意收取“违约金”,以及采取威胁、滋扰等方式催收的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骗取7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60余万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指控当事人李某某依托广东**公司(零用贷)投资入股 70 万元,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以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将李某某刑事拘留。

简要辩护进程:

2019年4月份,在案件于检察院阶段(审查起诉)徐达妃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阅卷,制作内容详尽的《阅卷笔录》,条分缕析的研究指控李某某诈骗罪名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

经分析后,徐达妃律师认为指控李某某诈骗罪证据不足,仅为部分言辞证据,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李某某参与其中;

随后2019年5月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徐达妃律师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同时附件提供李某某在营公司账目流水,佐证李某某没有余力顾及涉案指控公司业务行为,一直定居江苏,未曾指使他人进行资金转账等行为;

2019年6月25日,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8月25日,检察院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随后,就退查补侦内容徐达妃律师再次联系承办检察官,申请不予移送起诉;

2019年9月9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后记:

“诈骗罪”是实践比较典型且案发率高的一个罪名,对于指控诈骗罪,在定性研究上,主要关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上两点分析离不开涉案证据,从客观行为倒推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

具体到本案,侦查机关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辩护人认为该证据不仅真实性存疑,同时过于片面,与指控李某某犯诈骗罪不具有直接联系,不具有因果性,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李某某实施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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