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刑事下午茶第194期—合同诈骗案、代持型受贿及违法发放贷款案、妨害药品管理案案例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6-08-11
2026年8月7日,金亚太第194期刑事下午茶在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举办。本期下午茶的内容为案例研讨,分别是袁阳律师提交的“一审十年: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高正纲、吴鹏、鲁鑫宇律师提交的“银行董事长涉嫌代持型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以及徐权峰和王林娟律师提交的“L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
一级律师、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徐权峰律师;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曹富乐律师担任本次研讨的点评人。实习律师袁德倩担任主持人。
案例一:一审十年: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提交人袁阳律师向与会人员介绍基本案情,本案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1.本案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是否合适?
2.本案被害人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业务的客户,还是电信公司?
3.陈某某到案后稳定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仅不认可罪名的情形,是否符合自首认定条件?
4.如何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与会人张庆松:自首认定应重点审查陈某某辩解的性质。观点如下:
陈某某的核心辩解是“我受领导安排,这是职务行为”。如果这是他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我做的事不算犯罪”),这样是不影响自首的。但如果这是他对“客观事实”的辩解(“事实不是我做的,是领导让我做的”)可能会对认定自首不利,而且其在案发前的三次内部谈话中自认未受人指使,与后来的六次笔录供述完全矛盾,这就导致认定自首较为牵强,但是作为辩护角度还是有争取的空间的。

点评人王亚林:一审指控及辩护思路均有偏差,核心观点如下:
合同诈骗罪定性错误。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利。本案中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向客户主张债权,并未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真正可能有损失的是电信公司或300多名客户。因此,以融资租赁公司为被害人认定合同诈骗罪存在错误。且本案中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定类型及同质性要求,涉案融资租赁合同本身真实存在,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合同也是真实的,行为人主要是利用他人名义领取款项,很难与合同诈骗罪法定列举的方式相对应。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不宜认定合同诈骗罪。
关于本案被害人的认定,这是控方和法院必须明确的问题,谁实际遭受损失、谁享有返还请求权。若融资租赁公司并无损失,却判令向其退赔,说明被害人认定和财产损失认定均存在根本错误,那么一审判决是需要撤销的。
不认定自首有一定依据。被告人虽承认部分客观行为,但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主张系职务行为。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法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行为人对此予以否认的话,则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关于辩护策略。陈某某提到的领导非常关键,应当重点核实单位领导关于安排、审批资金用途及后续核销承诺的证言。

点评人徐权峰:建议主张事实不清,争取发回重审。观点如下:
一审对案件基础事实及损失情况均未查清,二审可以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展开辩护,至少争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合同性质的定性存在问题。案涉手机分期业务虽然被称为融资租赁,但其运作模式更接近消费借贷,建议主张“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消费借贷”,进而重新判断合同关系、权利义务主体及所谓被害人。
被害人及损失认定是关键。对于案发前已经归还、实际未造成损失的款项,应依法从涉案金额中扣除,一审辩护虽然已经提出相应的辩护观点,但论证不够充分。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客户已经获得退款,不存在实际损失;那么其他未报案客户能否认定为被害人、相应金额能否计入犯罪数额,都需要进一步审查。
关于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的问题。本案中不管是电信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些业务流程是明知的,是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的。

点评人曹富乐:总体观点上同意王主任、徐主任的点评意见,被害人是本案核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后面的三个问题,可以统筹考量。观点如下:
二审法院很少直接认定新的事实,包括重新认定被害人的问题,所以整体辩护目标是推动案件发回重审。
在自首认定上,需要考虑几个问题:首先,无论被害人是谁、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数额是不是能够进一步扣减,都难以将十年以上法定刑档降下来,因此自首情节必须力争;其次,陈某某的辩解无论是说受领导指使还是说将资金用于单位公事或填补窟窿,都没有否定基本的诈骗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无非就是多了一个共同犯罪的辩解。因此,若发回重审,辩护重点建议放在自首的认定上,并结合退赃退赔等情节,争取减轻处罚。
案例二:银行董事长涉嫌代持型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提交人高正纲、吴鹏、鲁鑫宇律师向与会人员介绍基本案情,本案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1.职务犯罪如何提高非法证据排除的成功率?
2.如何有效申请行贿人出庭接受询问?
3.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无辩护空间?
点评人王亚林:
建议本案采取对抗式辩护,继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在被告人、家属与辩护人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合力。
点评人曹富乐: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首先需由被告人、家属和律师形成合力,在名誉、心态与较轻刑期之间作出取舍。若选择无罪或对抗式辩护,当事人应在司法程序中持续坚持无罪辩解,律师则应不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这是提高排非成功可能性的主要路径。
关于程某笔录,理论上不能仅凭行贿人具有行贿故意直接推定王某具有受贿故意,但职务犯罪实践中此类推定比较常见。为争取程某出庭,可在合法、审慎评估风险的前提下,考虑对其涉嫌行贿等问题进行检举、控告,促使其出面还原事实;但该方式存在风险,需谨慎使用。
关于受贿事实,借款购房并及时归还的证据未必能够全面推翻代持股权受贿指控,但对于否定三十万元现金受贿的证明力更直接,也能够辅助印证双方系正常借贷、朋友往来的辩护意见。就股权部分而言,王某未实际控制公司或股权,也未领取分红,认定受贿未遂更为恰当。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本罪系兜底罪名,构成犯罪的标准较低,辩护空间较小,贷款是否重复抵押、是否实际形成不良或损失,主要是犯罪情节的问题,而不是有罪无罪的问题。
点评人徐权峰:
第一,鉴于本案中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非法证据排除应当提出,至于大家提及职务犯罪案件存在排非难点的问题,我认为依然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程序辩护权利;
第二,对于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被告人、家属和辩护人需共同坚持,虽然并非必然成功,但这是维护当事人权益最有效、最低成本、最易获得支持的途径;
第三,王某在被指控收受程某现金、获得股权分红收益,在对方处仍有大量资金的情况下,仍因购房向程某借款并及时归还140万元,与掌握资金存在矛盾,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四,对拒不出庭且证言存疑的行贿人,可以申请出庭、控告等方式,促使其接受调查或出庭说明情况。
第三个案例:L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

提交人徐权峰、王林娟律师向与会人员介绍基本案情,本案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1.本案能否作无罪辩护?
2.关键物证肉毒素未随案移送、未做成分检测,是否需要申请对扣押肉毒素进行鉴定及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认定?
3.轻伤二级鉴定以不完整的就诊病历及言词证据为检材,因果关系存疑,该鉴定意见能否被推翻?
4.L某已经被行政处罚并且缴纳罚款的情况下,现在要转刑事立案,那么之前的行政处罚是否应该撤销?
点评人王亚林:本案核心在于鉴定意见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涉案肉毒素未随案移送,可以对其成分以及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提出合理怀疑;如果能够否定注射行为与被害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能实现无罪辩护。
之前的行政处罚通常不会撤销,但罚款可在后续刑事处罚中与罚金予以折抵;如果行政罚款明显高于最终判处的罚金,则存在主张退还差额的空间。
图文| 袁德倩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张世金 储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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