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砺刑辩素养 精研新规实务|金亚太“主任大讲堂”第二讲
浏览量:时间:2026-05-28
为夯实青年律师刑辩执业功底,统一律所刑事辩护办案标准,精准把握最新职务犯罪司法裁判规则,2026年5月22日下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大讲堂”第二讲在刑事业务中心顺利开讲。本次内训分为上下两场,上半场由律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主讲“做一个称职的刑辩律师”,下半场由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吴鹏律师主讲“贪污贿赂解释(二)解读:新规对职务犯罪辩护的影响”。
王亚林主任高度赞同刑辩同行提出的中国刑辩律师素养,即“专业极致、适度勇敢、高度智慧”,指出这是现阶段中国一个称职刑辩律师的基本要求。并结合自身四十年执业经验,从刑法方法论、辩护策略、辩护词写作、法庭辩论等维度展开分享。

坚持刑法客观主义与阶层犯罪论
王主任首先强调,金亚太刑事案件办理制度明确要求坚持阶层犯罪论和客观判断优先的刑法方法论。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将法益侵害结果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客观主义从客观行为到主观心态进行分析,主观主义则反之。他以一起案件为例指出,法院以被告人在押解过程中辱骂司法警察为由加重量刑,即便二审中有立功情节也不予认定,体现了主观主义“惩罚人而非行为”的思维方式。王主任建议律师采用阶层犯罪论——先考虑客观要件,再考虑主观要件,最后考虑排除要件,其出罪要素明显,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更具优势。
形式解释入罪,实质解释出罪
王主任阐述了“用形式解释入罪,实质解释出罪”以及两种解释方法有机融合的方法论,并以一起虚开发票、伪造印章案件为例加以说明——当事人将发票和印章的缩小版复印件用于招投标,从形式解释角度,复印件已不是发票和印章本身;从实质解释角度,复印件起不到抵扣税款或妨碍公共秩序的作用,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王主任特别提醒,“刑事审判重实质”绝不意味着可以不讲程序直接探究真相,实质解释出罪必须坚守证据规则,即便被告人认罪,仍需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十六字方针与辩护新业态
王主任介绍了金亚太刑事辩护的十六字方针“研究卷宗、调查取证、主动进攻、灵活机动”。他结合多起亲办案件阐释了“主动进攻”的内涵——该调查取证时不退缩,该申请确认侦查行为无效、申请回避时果断提出,同时必须保证自身职业行为没有任何瑕疵。他强调辩护方法应当多样化,辩方不仅是律师一人,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对抗辩护应与协商辩护相结合,有效的协商必须以必要的对抗为前提;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可以并行。
辩护词写作与法庭辩论
关于辩护词,王主任提出“熟悉案情、审时度势,有的放矢、客观精准,符合法理、契合人情,刚柔并济、侠骨柔情”的要求,强调每一份辩护词都应以范本标准要求自己,做到用语严谨、情理交融。关于法庭辩论,他引用丹诺的名言“把法庭变成你的家”,要求团队成员必须脱稿发言,全身心进入辩护角色,在庭审中掌握主动权。
最后,王主任谈到了刑事司法理念的谦抑性、少捕慎诉慎押等新理念,并向与会律师推荐了张明楷《刑法学》、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等学习书目,强调要将法学理论融入思维的血液中,成为方法论和工具。
吴鹏主任围绕2026年4月10日出台、5月1日起施行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从立法背景、量刑标准、新型疑难问题认定规则、量刑情节与时间效力四个层面进行了系统解读。

立法背景与核心看点
吴主任首先通过近三年办案数据印证反腐“严”的主基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数从2023年的62.6万件增长至2025年的101.2万件,受贿犯罪移送人数从5万人增至6.5万人,行贿犯罪立案人数从1.7万人增至3.3万人。该司法解释的核心看点包括:解决监察法与刑法、刑诉法的法法衔接问题,构建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明确新型、隐性腐败问题的认定规则,回应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等实践关切等。结合2016年司法解释(一),本次解释实现了贪污贿赂相关罪名量刑标准的全覆盖。
量刑标准的体系化调整
吴主任逐条解读了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七个罪名的量刑标准调整,各罪名入罪门槛均有不同程度提升。他重点剖析了第8条关于非公职务犯罪四罪引发的争议——新标准对比原标准大幅下降,同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和情节”,赋予司法机关较大裁量空间,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新型疑难问题的认定规则
吴主任重点解读了多项认定规则:收受股票、股权等预期利益的受贿数额以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收受真伪不明财物以鉴定价格为准,财物灭失则无法定案;斡旋受贿中明知请托人有不正当具体请托事由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中隶属关系和制约关系的认定范围有所拓展;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以利益归属为核心进行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共犯、受贿共犯的定性边界得到进一步明确。
量刑情节与时间效力
吴主任还解读了监察调查阶段自首认定的新规则、积极退赃的三种认定情形,以及时间效力的适用原则——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案件适用新解释,已有旧规的原则上从旧,但新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解释。

以学促行强本领,深耕专业提质效
本次内训上半场从执业理念、方法论到文书庭审技巧,系统呈现了称职刑辩律师的职业素养要求;下半场紧扣最新司法解释,为职务犯罪辩护提供了精准指引。参训律师纷纷表示,本次培训贴合实务、针对性极强,有效补齐了专业短板,更新了知识体系,拓宽了辩护思路。
未来,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开展专业内训活动,以常态化学习夯实专业根基,以精细化办案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刑事辩护专业化、标准化建设。
撰文| 王雅琦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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