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刑事下午茶第182期 王某涉嫌骗补诈骗案、劳务公司骗补涉嫌诈骗案例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6-03-25
2026年3月20日,金亚太第182期刑事下午茶在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举办。本期下午茶的内容为案例研讨,分别是高正纲和鲁鑫宇律师提交的“王某涉嫌骗补诈骗案”以及曹富乐和王梓娴律师提交的“劳务公司骗补涉嫌诈骗案”。

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张世金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徐权峰律师;以及合肥市律协刑委会委员、金亚太专职律师朱宏敏律师担任本次研讨的点评人。实习律师高群丽担任主持人。

本期下午茶讨论的第一个案例是“王某涉嫌骗补诈骗案”,由鲁鑫宇律师向与会人介绍案情。本案主要讨论以下六个问题:
(一)在合同约定“农场配合承包人关停”且员工均为王某自主用工的情
况下,非法人代表的王某、段某某能否独立申报补贴?
(二)层层加码的“劳动关系员工”要求,能否认定“非劳动人员申报”就
是虚构事实?
(三)对于具有真实劳动关系的80人,能否从涉案诈骗金额中扣除?
(四)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制作虚假名单且获得实际利益的情况下,王
某是否构成共犯?
(五)即便认定王某明知名单虚假、配合报送,王某是否属于从犯?
(六)王某未获利,公诉机关指控段某某、王某共同获利 205 万元,是否合理?
争议焦点和律师观点梳理:
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依次提问,随后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与会人曹富乐:
曹富乐律师围绕案件六大核心问题逐一阐述辩护思路,明确“实质审查”为关键原则。其一,刑事主体资格不影响案件定性,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认定核心;其二,申报环节“层层加码”仅影响人数计算,不改变定性,诈骗罪认定核心在于财政补贴使用目的及申报是否契合补贴使用初衷;其三,有证据证明的:真实用工对应金额,可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即便员工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存在事实用工且符合职工安置政策目的,不应计入诈骗金额;其四,王某是否构成共犯,关键看其是否参与申报实质性行为,实际获利不影响共犯认定,若存在私刻公章、盖章等行为,认定共犯无法律障碍;其五,鉴于前案生效判决事实已固定,无罪辩护仅为手段,核心应争取认定从犯,实现量刑均衡;其六,若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形式上符合指控逻辑,但可结合参与度予以抗辩。
与会人 周先和:
周先和律师紧扣诈骗罪构成要件提出核心观点,认定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完全被蒙骗,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补贴,则符合诈骗罪构成;若工作人员为工作进度、化解矛盾,存在放任甚至指使套取资金的行为,则仅属于违规套取国家资金,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点评人徐权峰:
徐权峰律师围绕国营农场承包企业关停相关事项,聚焦“资金用途、承包事实、关停补偿、资金定性”四大核心展开重点问询。首先,针对205万元安置费用,徐权峰律师建议详细核实资金具体使用方向,明确其为下岗人员补助及政策关停奖励资金;其次,逐一核查企业承包合同留存情况、合同权利义务、承包费用缴纳及承包期经营盈利状况;此外,徐权峰律师提出需关注污染企业政策关停无专项关停补贴、承包人存在前期投资损失等实际问题;最后,就205万元资金申报名目、“等”字外延及财政下放依据展开核实,指出该笔资金以人员安置申报,但存在涵盖关停损失的解释争议,且财政下放无详细名目材料,相关事实需进一步厘清。
点评人张世金:
张世金律师结合同类骗补案件办理经验,从本案疑难点出发探讨辩护要点:包括程序、定性、共犯三个维度。他认为本案难点有二:一是监察委办理的渎职犯罪;二是本案分案处理问题。从程序上看,本案中王某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取保、监视居住、逮捕反复变更,存在程序违法及人为干预嫌疑,且共同犯罪分案违反管辖原则,在辩护思路上通过寻找程序瑕疵,作为量刑谈判重要筹码;从案件定性看:本案核心在于补贴政策目的是否落空、关键申报材料是否虚假。需严格对照国家及地方补贴政策细则解读,同时涉案205万元资金去向未查清,无法认定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建议申请公安机关调取银行流水,核实王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中流水中真实职工安置、企业关停合理开支对应金额应予以扣除;共犯层面,王某客观上未参与虚假名单制作、身份材料准备等核心申报行为,主观明知程度存疑,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系共犯,即便认定王某构成犯罪,也可结合程序与实体问题,争取从犯、缓刑等轻量刑结果。
点评人朱宏敏:

朱宏敏律师认为,本案讨论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骗取财政补贴案件中,如何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诈骗”,具体情节均统摄在这一框架之下。
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犯罪,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而“非法占有”的实质,就是无对价的取得他人财物。
典型的诈骗案件,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往往存在交易形式。如在合同诈骗犯罪中,犯罪人虚构身份、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是在关键环节、行为性质上的欺骗行为。这种骗取行为使交易对价不可能实现,体现了“无对价占有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但骗补案件中,犯罪人与国家之间不存在实物对价,国家本身也没有处分意识,如何从“无对价”角度把握非法占有目的?
朱宏敏律师提出,骗补案件中的“对价”,为补贴申领人为取得财物与国家约定的条件,即“投入国家补贴政策所扶持的生产经营活动”。
朱宏敏进而提出三层递进的认定标准:
一是申报瑕疵,如符合申报条件,但为了加快审批进度伪造了个别材料;或者申报材料部分不实,但不关乎补贴使用性质。这些行为未造成国家的损失,是申报瑕疵,不构成骗取行为;
二是违规套取,构成骗取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如申报者未达到大豆种植补贴的申领门槛,通过在种植规模上弄虚作假,使审批部门误认为其符合条件而向其发放补贴,但骗取的补贴已实际用于大豆种植。或者通过虚假申报超范围申领国家补贴,但超范围的款项用于政策扶持的生产项目。此类行为虽然存在欺骗因素,但由于“对价已实现”,仅属违规而不构成犯罪;
三是刑事诈骗,本身并未实质从事国家补贴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采用伪造材料等方法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从行为中可以体现行为人具备无对价占有国家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犯罪。
针对本案具体问题,朱宏敏律师认为:
1.企业由经营权人还是由所有者申报,是申报的形式要求问题,不影响定性;
2.申报口径的争议,要根据补贴政策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结合申报人的认识条件,作出不偏离政策原意的解读;
3.金额的扣减,需要实际用工证据的支撑。如政策文件要求提供劳动合同而未提供,又缺乏实际用工证据,则扣减的难度较大;
4.王某的共犯认定方面,控方以各嫌疑人客观行为上的配合为指控逻辑,辩方可从“王某与段某某事前无共谋、犯意联络薄弱”予以抗辩。综合王某的实际地位、作用和获利情节,其从犯情节的辩护具备一定空间。
案例二:

劳务公司负责人张三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自首?
争议焦点和律师观点梳理:
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依次提问,随后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与会人高正纲:
高正纲律师指出:人力资源行业骗补案件集中爆发源于特定行业风险,是近期刑事辩护的重点关注方向。此类案件涉案金额高、社会关注度大,同类案件存在从宽处理空间,律师应紧盯行业热点开展精准辩护。
高正纲律师提出“小切口、大辩点”辩护思路,依据刑法及自首立功相关司法解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就构成自首。但司法实践中自首类型多样,本案属于犯罪嫌疑人在涉案事实已被发现但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时主动投案,符合自动投案的核心条件。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对象不应限于司法机关,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同时,《两高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意见的通知》也载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结合王春明盗窃案、周正友污染环境案等典型案例,电话传唤、口头传唤到案可视为主动到案,本案犯罪嫌疑人张三显然处于自由、自主的状态,其没有被司法机关人身控制,即便是传唤,也有机会认定为口头传唤。张三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前,电话联系主管部门领导,要求退赃、陈述违法行为、配合调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裁判要旨,系主动投案,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主动到案的自愿性,可构成自首。
点评人朱宏敏:
朱宏敏律师认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一般自首,成立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两部司法解释---《自首解释》和《自首意见》列举了若干种可视为自首的情形。但在行刑衔接案件中,犯罪人在司法机关介入前,已经向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的,是否可以视作自首?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有异议。
本案属典型的行刑衔接案件,认定“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关键。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1019号案例--杨治山内幕交易案的裁判规则,当事人主动向监管部门说明涉案情况、自愿等候处理,可比照《自首意见》第一条规定之“现场等候抓捕”情形,认定为自动投案。
朱宏敏律师强调,行刑衔接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认定“自动投案”的关键,是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投案行为的核心要求--接受司法追究的主动性、自愿性与自觉性。
行为人需用行动表明主动、自愿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态度。是否向主管部门说明主要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侥幸心理或者投机行为;是否有效减少了司法资源的耗费,都将成为综合评判的考量因素。具体到本案中,综合当事人立案前主动向行政部门说明情况,未继续实施违法活动,因被及时抓获未能完成完整投案流程,可从“准备投案、来不及实施”角度辩护;同时,当事人案前沟通较为简略,存在指导员工应对调查的行为,这些因素对认定的影响也需客观评估。
辩护人需综合全案,在不偏离立法原意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
点评人张世金:
张世金律师从投案主体、投案行为及到案经过等角度发表观点,认为本案自首认定存在一定难度,但以自首为突破口的辩护方向值得肯定。张世金律师提出,虽然当事人在电话中表达退钱意愿,客观上已承认涉案事实,但未明确作出投案表示、未表明自愿接受司法机关控制,且案件记载为在家中被抓获,属于被动到案,缺乏主动投案的直接证据。即便如此,张世金律师仍认可将自首认定作为本案核心辩点,认为这是实现从轻量刑的关键路径,应围绕现有证据与法律规定全力争取。
图文| 高群丽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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