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刑辩实训第三季第四期:借力检察监督,促进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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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下午,金亚太刑辩实训第三季第四期在刑事业务中心举办。此次讲座主题为“借力检察监督,促进有效辩护”,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人身犯罪辩护部主任、前资深检察官徐亚奇主讲。刑事业务中心人身犯罪辩护部副主任袁兴军、王梦强担任与谈人。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丁大龙担任点评人。高级合伙人、前资深公安尹可帅,破产业务部主任洪飞及所内30余名律师参加。实习律师孙煌舒担任主持人。
徐亚奇律师的讲授分为刑事检察监督总述、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羁押必要性和羁押期限的监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监督等检察监督的方方面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刑事检察监督总述
2018年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机构改革以后,检察机关职权弱化,但相应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应勇两任检察长推动的一系列改革之后,检察监督发展势头非常迅猛。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强调了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法律监督。徐亚奇通过对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的解读,结合检察监督案件数量增长情况的分析,鼓励在座律师对检察监督坚定信心,并在实务中勇于尝试。
从相关规定来看,最高检始终鼓励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监督,张军、应勇两位检察长也都始终强调检察机关要聚焦主责主业。原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明确指出,所谓的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就是法律监督,1个法律监督案件,可能比10个公诉案件更有含金量。这对于刑辩律师无疑是一个重要启发,我们在办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应当勇于借助检察监督的力量保障当事人权益。
二、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分为监督立案、监督撤案和建议移送行政机关。立案监督的流程为:控申部门立案审查(实质审查)——移送刑检部门审查——要求七日内说明理由——公安书面回复并报送证据——通知公安机关十五日内立案或立即撤案——十日内通知当事人——公安三个月内侦查终结。可以看到,立案监督首先由控申部门进行第一道把关。控申部门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看是否有必要让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经控申部门审查确有问题的,再移送刑检部门进行审查办理,确保对立案活动的严格审查。
对于立案监督中一些疑难问题,徐亚奇也做出了解答。
1、公安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怎么办?
当事人去报案,也提交了材料,但公安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此时控告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应当立案受理。如公安机关没有给出书面的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检察院立案受理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并将线索移送,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回复。最后公安机关审查结果,必须要告知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从而问题得到解决。
2、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案处理了,能否申请立案监督?
一个案件好不容易立案,但公安机关因为种种原因撤案了。对此存在两种观点:(1)公安机关立案后又作撤案处理的,最终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仍是不予立案,因此公安机关立案后又作撤案处理的,仍属于立案监督的范围;(2)“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属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不宜将其纳入立案监督范围。实践中,检察院通常采纳第二种观点。
3、公安机关立案后不按期侦查终结的,能否申请立案监督?
对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继续监督后续执行情况。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也就是说,对立案后不按期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立案监督,但监督范围仅限于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挂案清理”“积案清零”。
4、未申请复议、复核的案件,能否直接申请立案监督?
如控告人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请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告知控告人,检察机关受理监督后,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复议、复核,并引导控告人先行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控告人坚持提出立案监督请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5、申请材料不齐该怎么申请立案监督?
如果申请人首次递交材料不齐,检察机关应当一次性列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告知申请人补齐,受理时间从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但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是因公安机关不出具相关材料而无法递交的,检察机关也不应一概不予受理,而应在了解核实情况后告知是否受理。
三、侦查活动监督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时常感觉无从下手,大多时候是在被动等待,甚至无法与公安见面沟通案件。为此,徐亚奇律师告诉我们,在侦查阶段出现严重违法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我们同样可以向检察院申请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包括:
1、非法取证的行为: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2、违反侦查程序的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
3、查封、扣押财物时的违法行为: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对涉案财物进行违法的扣押、冻结、贪污、挪用、私分。
4、其他的违法行为:如不应当撤案而撤案;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依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上述各类问题,徐亚奇在检察机关工作时都曾遇到过,如某提前介入防冤止错监督办理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案,某嫌疑人未被执行强制措施案,某涉案扣押的财物被违法使用案,讯问时间冲突致讯问笔录被排除案等。他结合相关规定,给大家详细解释了检察监督在解决上述问题时可以发挥的实际作用。
接着,徐亚奇又以自己成为刑辩律师后办理的某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举例。徐律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发现办案交警遗失关键证物被害人的血衣,导致案件事实不能查清,交警部门拟作悬案处理。被害人代理人以此为突破口,向检察机关申请侦查监督并控告办案民警玩忽职守,向交警部门施加压力,检察院向交警部门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交警部门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重新侦查,以技术侦查手段最终锁定本案嫌疑人。
对于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面,徐亚奇举例,在其办理某起案件时,因案情敏感,先是申请律师会见被公安机关拒绝,后经申请终于能正常会见时又被公安机关干扰。徐亚奇于是向检察院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控告,以公安机关违反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妨害了律师行使合法的辩护权为由,要求检察院进行侦查活动违法监督。最终,在检察院的监督下,律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审判活动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管辖、回避、法庭审理程序、证据采信、判决结果等进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依法进行。如之前王某某枉法裁判案中,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听取徐昕律师关于审判法官应当回避的辩护意见,并建议休庭,这也是法律监督的体现。
实践中,审判监督的方式主要还是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发检察建议以及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比如,涉黑涉恶、涉及到邪教、国家安全、重大社会舆论等重大案件的审理,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因此,如果刑辩律师对于案件能够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将相关意见呈报给检察长,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五、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最有力的手段就是进行抗诉。抗诉分为同级抗和上级抗,其中同级抗,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上级抗,法院应当再审。即只要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就应当直接进行再审,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抗诉是一种刚性监督,人民法院必须在30日内裁定再审。
从诉讼制度设计上来看,没有赋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上诉的权利,但我们可以通过检察院的抗诉来进行弥补。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或者是发现法院审理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以后5日之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六、其他
除上述内容外,徐亚奇最后还讲解了羁押必要性和羁押期限的监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以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监督,重点是2023年3月最高检、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并向在座律师介绍12309系统和安徽省最新的206系统的使用方法。
会场气氛热烈,金亚太高级合伙人、前资深公安尹可帅结合自身曾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的经验,指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要准备充足,特别是要留心法律法规的变更,做到有根有据,从而引起检察官重视。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部主任洪飞则谈到,一方面自己是抱着学习的心态,另一方面也非常鼓励所内青年律师多参加刑事下午茶,向专业大咖多多学习。
在与谈环节中,人身犯罪辩护部副主任袁兴军分享:
湖南永州市蓝山县刘某某举报永州市江华县派出所副所长、检察官、法官一案,说明检察监督制度运转出现严重故障。实务中我们申请立案监督,或者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往往提了申请石沉大海,不得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来推动检察监督,形成非良性循环。
刑事辩护中与司法人员的沟通是一门艺术,不是技术,可惜我一直不得要领。借力检察监督要求辩护人精准把握时机与方式,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与法律依据,积极主动与检察院沟通协作,才能在刑事辩护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切实达成有效辩护的目标,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实现。打仗拿根木棒总比赤手空拳强,检察监督这个工具虽然往往不趁手,但是聊胜于无,用了总比没用强,按照徐亚奇律师的方法,巧妙借力,仍然可以显著提升辩护成效。
人身犯罪辩护部副主任王梦强在与谈环节分享:
金亚太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坚持“研究卷宗、调查取证、主动进攻、灵活机动”16字方针,检察监督是落实16字方针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金亚太律师常用的辩护方法。检察监督的具体运用,应当坚持全面思维,不局限于常规的辩护思路。
比如,在书写辩护意见、辩护词外,可以给办案单位的部门负责人、院局分管领导拟写《情况反映》等书信,可以给办案单位(尤其是检察机关)的上级部门书写法律监督意见书。值得注意的是,书写相关材料,要注意把握分寸,对于明显违法、违规的情形应直接写明,对于法律瑕疵、不规范司法行为,或不确定的违法情形要留有余地,多用“或”、“极大可能”等表达,以保证表述准确,避免损失意见公正。除此之外,为了确保相关意见最大程度得到采纳,应当考虑在书写完相关文书后,先行找到承办人,进行当面沟通,将相关意见面对面表达,再把书面材料提交承办人考量,如此成功的机会最大。
王梦强律师还为大家分享其亲办法律监督成功案例,如“法律监督助残疾人获取赔偿和道歉案”、“一纸意见助被害人索回被敲诈40万元案”、“法律监督助合同诈骗案被害人改变四年七个月量刑建议为七年案”等。
在总结点评环节,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丁大龙谈到:
第一,今天徐律师讲授的并非具体案件类型的辩护,而是从始至终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都可以用到的技能,就好比武学中的内功心法,执业经验越丰富的律师越能有所收获。从务实的角度来讲,在业务量大幅下滑的当下,我们刑辩律师如果能够精准运用检察院立案监督,可以帮助我们拓展刑事控告业务,尤其是在合同诈骗这类经济类犯罪中更见成效。
第二,刑辩律师如果能够精准运用检察监督,相比于同行业人员,我们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帮助在押当事人取保候审,或者通过侦查监督,排除公安机关非法取得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从而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在接待当事人的案件沟通或者谈判时,也无疑更容易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第三,“法的目的是和平,但争取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刑辩律师通过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等手段,本质上就是在为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斗争。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行动前进一步,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就必然会后退一步。往小了说能提高我们自身的业务水平,往大了说,这就是我们在为推动中国的法治进步作出的贡献。
结言陈词
刑事律师不应视检察机关为绝对对立,而是应当在充分了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建立与检察官的良好沟通,助力有效辩护,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参会律师对本次下午茶传达的理念纷纷表示赞同。今后金亚太律所也将继续强力支持青年律师培养工作,鼓励更多专业能力突出的律所精英分享个人特色知识经验,为青年律师的成长进阶贡献力量!
图文丨孙煌舒
编辑丨代娜娜
审核丨 陶鸿 丁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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