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

刑事下午茶第126期——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寻衅滋事案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4-06-05

       2024年5月31日,金亚太第126期刑事下午茶在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举办。本期下午茶的内容为两个案例研讨,分别是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江海俊、刑事业务中心食药环知犯罪辩护部主任刘阿勇、资深律师苏恩明提交的“刘某某、王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和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有组织犯罪辩护部副主任胡健峰、资深律师袁阳提交的“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高正纲、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孙宝华、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义飞担任点评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执行所长丁大龙等所内30余名律师参加,实习律师范龙龙担任主持人。

       本期下午茶讨论的第一个案例是“刘某某、王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刘阿勇、苏恩明分别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依次提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丁大龙认为,刑事辩护应当以对自身有利的客观事实为切入点。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辩方只需要提出的问题达到合理怀疑程度即可,本案可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将被告人的合法所得从控方认定的犯罪数额中剥离。对于追诉时效的问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经济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该罪名中是否存在被害人是一个争议问题,即使被告人收受他人财物,也并非一定损害到了公司的实际利益。



       苏义飞认为,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合理怀疑是建立在一般的生活法则基础之上,本案的证据材料转化到民事案件中,尚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而在证明标准更高的刑事案件中,显然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王某某的职务侵占的金额认定存疑,现有证据不排除存在废料款用于项目正常生产经营支出的可能,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孙宝华认为,本案辩护工作重点应当放在案件的证据材料上,通过对资金流向的合法性论证,为被告人出罪找到依据。在个别证人的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证人出庭,庭审发问的方式,让证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情况,通过法庭调查理清案件事实。



       高正纲认为,第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无罪辩护需要从事实无罪、证据无罪、法律适用无罪三点入手,依法打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部分。第二,公诉方指控部分事实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非公受贿案件中不存在被害人,即不存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第三,在多罪名、多被告人的案件中,辩护策略建议为主动进攻,在没有洽谈量刑基础的案件,通过排非、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交叉盘问、申请行贿人员出庭等方式,以进攻换取和公诉方协商机会的目的。

       本期下午茶讨论的第二个案例是“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胡健峰、袁阳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等问题依次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观点。



       鲁鑫宇认为,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逻辑不一致,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强拿硬要”“无事生非”“占用公私财物”等情形,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第二,司法解释规定本罪其中一种出罪情形:“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本案中被害人有抗拒执法、逃逸行为,在辩护工作中可以把被害人过错作为本案的出罪事由。第三,从案件起因上看,通过调取单位上级指令、群众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的是正常职务行为。



       邵卫认为,该案件无论从所侵害法益还是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上分析均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可以多角度分析一审判决的依据,在二审阶段作出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江海俊认为,本案辩护人二审的辩护工作应当回归到在案证据和案件事实本身,把关注点放在被告人执法行为本身的定性问题,判断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孙宝华认为,在被告人有相应执法资格、执法权限情况下,要考虑其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中有无违法行为。二审辩护可以考虑改变案件定性,以滥用职权罪等轻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思路,给裁判一个落地的空间。


丁大龙认为,本案被告人应当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剥离,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目的和动机。被告人只要严格按照当时的执法依据执法,即便依据的规定现在被撤销,其实施的职务行为也不应当被评判为犯罪。对于二审阶段出现的新证据,可以以申请证人出庭的方式规避风险。



       苏义飞认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本案存在实行过限情形,即使被告人对其他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知情,但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实施了有明确有效的制止行为,对于实行过限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承担责任。另《刑事审判参考》第1439号案例中指出,间接正犯也存在实行过限情形。



       高正纲认为,第一,最高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中说明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本案可考虑以拟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提交至审委会。第二,寻衅滋事罪前身为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该罪入罪基本思路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等情形。本案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条文中该罪四种行为类型的任意一项,部分司法人员让无罪的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才是真正的“耍流氓”。第三,刑事案件二审新证据有崭新性、显著性、合法性三个特点,本案中魏某某的笔录应属于新证据。新证据的提交可分为直接提交、以出现新证据的理由申请开庭审理、申请被害人出庭三个步骤。可通过全程录音录像、设计庭审发问问题的方式规避风险。
 

 
图文|   范龙龙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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