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

刑事下午茶第109期|故意伤害、徇私枉法案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3-08-08

   2023年8月4日下午,第109期刑事下午茶在安徽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如期举办。本期下午茶主要分享、研讨两个案例,分别是刑辩分所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梁克秀律师提交的“马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以及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正纲律师提交的“公安A某涉嫌徇私枉法案”。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蔡鹏担任点评人。合伙人、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见习生共20余人参加。鲁鑫宇担任主持人。

   本期下午茶讨论的第一个案例是“马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由梁克秀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程序问题依次发问。随后,与会律师对案件焦点问题发表意见。

    吴月瑶认为,本案应当考量到冲突发生的具体时间与地点,从被害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进一步发展可能性,从而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进行论证,最终论证出马某行为具有的正当性。

   丁大龙认为,办理此类案件需要参考、研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对本案的辩护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此外,在该案中,首先被害人本身系严重醉酒状态;其次,被害人的前行行为超出了日常交流的合理界限;再次,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是谁先动手实施殴打行为;最后,互殴行为发生于马某家中,且处于深夜。上述情节均有利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但是结合司法实务,建议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全面沟通辩护策略,告知诉讼风险,制定妥善的辩护策略。

   高正纲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马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对于该问题,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马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能满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九)的要求。首先,所谓“被害人”于深夜砸门、闯入马某家中,进而殴打马某,具有较大的过错,其行为可认定为不法侵害;其次,马某为维护人身安全,保护住宅安宁,出手反击,具有正当性;再次,马某目的是制止对方侵害行为,双方手段、性质、强度相当。最后,马某只导致轻伤后果,没有造成过限损害。综上,本案可以围绕正当防卫进行无罪辩护。考虑到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门槛呈现逐步下调的趋势,但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依然处于较为保守的态度。建议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确定全面的辩护方案。

    点评人蔡鹏认为,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可以《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作为分界线,在该意见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持有高度谨慎的态度。在该意见发布以后,针对不法侵害的认定范围有所扩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明确要求由第三视角转换为第一视角去考量正当防卫的认定。所以本案可以充分考虑正当防卫的适用。第一,要着重考量被害人的过错问题。即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充分达到不法侵害,且具有高度紧迫性的程度。第二,要着重考量自然逻辑问题。即冲突发生时,被害人与马某分别所持有的心态,从自然逻辑的角度去衡量谁对冲突升级持有主要责任。第三,要着重考量马某是否具有规避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即在被害人的冲突发生后,除却正当防卫行为外,是否具有其他救济方式。

   点评人王亚林认为,我所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依然需要坚持专业化辩护,精细化辩护的辩护原则。首先,需要承办人仔细研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从中寻找到支持正当防卫辩护的依据,做到“榨干法条,为我所用”,充分发挥刑辩律师的专业性、能动性;其次,需要承办人仔细研读周光权教授的专著《刑法公开课》,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夯实法学理论基础,从法学理论中提取本案的辩护思路,体现我所律师的专业性;最后,需要承办人仔细研读我所前兼职律师魏汉涛教授的专著《正当防卫制度反思》,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有更深刻的思考。刑辩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保持对理论知识的高度渴望,做到以案件事实为导向,以理论知识为路径,在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的办案能力。

     本期刑事下午茶讨论的第二个案例是“公安A某涉嫌徇私枉法案”。由高正纲律师以图文的形式向与会律师详细介绍了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等问题依次发问。随后,与会律师对案件焦点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范龙龙认为,该案有多名公安人员打招呼,结合A某与徇私枉法行为人D某之间在职务上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且双方之间没有过多交情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去做无罪辩护。

     丁大龙认为,首先,徇私枉法罪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行为人需要满足在主观上明知行为对象具有犯罪事实,在客观上出于徇情或徇私,帮助他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或减轻刑事处罚。结合本案来看,从原案发至A某前往说情的时间间隔较短,因此A某在接受请托时,对于帮助说情案件涉嫌犯罪的事实可能存在不明知的情况。对于无罪辩护可以考虑从A的主观内容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切入点;其次,A某的行为在本案前已经受到纪委监委的处理,且纪委监委并未认定其构成犯罪。对于该情况,也可以从定性角度去排除其行为所具有的刑事违法性。最后,结合多名公安说情,且A某与承办警官D某在职务上不具有领导关系,个人生活中不是朋友关系,可以看出A某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虽然难以切断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可以从原因力大小的角度进行辩护。

   点评人蔡鹏认为,第一,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无罪辩护需要前置化,尽可能地在案件的早期发力,从而实现无罪效果。对于本案也是如此,在较早介入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具有一定的空间;第二,从办案机关的认定逻辑来看,A某并未是案件的直接承办人员,但将其认定为共犯依然存在可能性。那么在共犯层面,A某可能承担教唆犯的地位,而承办警官D某则属于直接正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共犯中的教唆犯按照其在共犯中的作用认定其地位,将A某认定为从犯具有一定的空间;第三,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虽然直接切断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难度,但是进行原因力的论证依然具有很大空间;第四,锁定A某所具有的有利情节,为后续的辩护策略提供必要基础,从而争取到最优辩护效果。

 

 

 

撰稿| 鲁鑫宇

摄影| 范学松

编辑| 许巧蔓

审核| 陶鸿  高正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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