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

刑事下午茶第103期 | 刑事控告与医保诈骗案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3-06-12

     2023年6月9日下午,第103期金亚太刑事下午茶在金亚太刑事中心举行。本期下午茶主要分享研讨了三个案例,分别是刑辩分所知识产权犯罪辩护部主任花文静、总所专职律师李臻、见习律师罗云天提交的“控告韩某某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徐达妃、刑辩分所知识产权犯罪辩护部副主任余陈提交的“控告李某某涉嫌贪污罪、刑讯逼供罪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正纲、实习律师王一帆提交的“百万医保诈骗案”。 
    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储陈城、刑事控告与调查中心主任李全喜、刑事控告与调查中心副主任尹可帅作为点评人,高级合伙人程超、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曹富乐、高级合伙人李珍(大)、袁兴军、吴鹏、孔丛婧等30余名律师参加了此次下午茶。专职律师葛玉东担任主持人。

    本次下午茶讨论的第一个案例是“控告韩某某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由罗云天、花文静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等问题依次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观点。
    吴鹏律师认为,当事人死亡与被控告人所涉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值得商榷。
    袁兴军律师认为,当事人死亡地点系房间内,地点较为隐蔽,同租室的租客都没有发现其存在自杀的意图,远在千里之外的被控告人是否能意识到这一点较为关键。
    余陈律师认为,结合指导案例,夫妻之间只有受到第三方侵害时,配偶才具有救助义务。对于配偶、恋人一方存在自我侵害,另一方是否有义务来源需区分看待,应关注当事人死亡原因是否系被控告人直接导致。
    孔丛婧律师认为,本案从证据上指控其涉嫌故意杀人罪难度较大,被控告人如果对当事人存在精神控制,则涉嫌虐待罪。
    点评人尹可帅律师认为,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上看,恋人关系、租赁关系不符合作为义务的来源。被控告人对当事人进行言语攻击可能构成侮辱罪,如果存在同居的事实,则可能构成虐待罪或者民事侵权,建议控告人调整控告方向。
    点评人李全喜律师认为,就控告流程上看,控告人要具备侦查思维。对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除了控告人陈述,尚需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并通过案例检索、理论观点等材料予以支撑。
    点评人储陈城教授认为,应从“实质义务来源说”考虑作为义务来源,双方虽然系恋人关系,但如果在生活上能够将双方关系评价为密切生活共同体,被控告人行为又达到过份程度,则存在危险前景。
    本次下午茶讨论的第二个案例为“控告李某某涉嫌贪污罪、刑讯逼供罪案”。徐达妃、余陈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问题依次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观点。
    吴鹏律师认为,本案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存在多处违法,可就程序违法问题进行控告。
    曹富乐律师认为,本案系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过程中所遭受办案机关的不法侵害进行控告,控告的目的在于掩隐犯罪的辩护,仍应当关注上游犯罪查证情况和对明知的推定,并就控告的事实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积极沟通。
    王一帆律师结合检察实务经验,建议涉财类渎职行为的控告以向纪委监委控告为主,检察院控告为辅。
    点评人尹可帅律师认为,本案的侦查存在较多的程序性问题,除程序违法外,控告人提出控告时也要注重其他证据、线索的收集,使纪检监察机关达到内心的确信。
    点评人李全喜律师认为,本案没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也没有见证人签字,这些细节问题应当关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讯逼供的控告审查较为严格,相关部门也比较重视,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反映情况。此外,承办律师应注重控告材料内容真实性的审查,既包括控告事实的真实性,也要求证据、线索能够相互印证。
    点评人储陈城教授认为,控告与辩护相结合,一方面本案取证程序存在违法,仅凭同案犯供述不能认定控告人所涉行为构成犯罪;另一方面,控告人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控告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本次下午茶讨论的第三个案例为“百万医保诈骗案”。王一帆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问题依次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观点。
    曹富乐律师认为,本案的情形申请排非较为困难,作为二审案件,建议本案重点审查与一审认定犯罪金额相关的客观证据,如“小病大治”“过度医疗”部分的证据是否充足。
    点评人尹可帅律师认为,就事实而言,可以通过调取医院采购药品记录来确认是否虚假用药。涉案金额上,如果药品确实用于治疗,对该部分金额应予以扣除。
    点评人李全喜律师认为,本案虽属于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但没有同录并不能直接排除证据,被告人推翻多次一致的供述被采信的难度较大。正常工资不宜评价为违法所得,但因为其犯罪行为而获取的绩效、奖金则属于违法所得范畴。本案涉嫌单位犯罪,应区分被告人是否属于单位主管人员,还是直接责任人,前者需对单位故意范围内的整个犯罪结果负责。


 
撰文| 葛玉东
摄影| 金晓宇
编辑| 许巧蔓
审核| 许憬 曹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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