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

刑事下午茶第100期 | 催收非法债务案、诈骗案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3-03-26

    2023年3月24日下午,第100期金亚太刑事下午茶在总所大会议室举行。本期下午茶主要分享研讨了三个案例,分别是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曹富乐提交的“李某某催收非法债务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正纲、专职律师袁兴军、实习律师王一帆提交的“没有被害人的诈骗案”以及专职律师聂坤提交的“特大保健品养老诈骗案——M某涉嫌诈骗罪”。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主任黄奥,党总支副书记徐权峰,刑辩分所主任张世金,刑辩分所副主任黄新伟,知识产权部主任张超敏,知识产权犯罪辩护部主任花文静等30余名律师参加了此次下午茶。实习律师朱凯妍担任主持人。
    本次下午茶讨论的第一个案例:“李某某催收非法债务案”。

    由曹富乐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等问题依次向承办律师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观点。
    高正纲律师认为:从现有证据看,立案程序违法;从行为本身看,不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中“情节严重”的要求,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情节恶劣”的要求;同时,指控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与《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前,可以根据最高院的批复认定,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适用非法经营罪。此外,本案的辩护策略需要结合相应的程序予以考虑。
    李珍律师认为:可以对发生在民事判决前后的行为进行区分。催收非法债务有两个非法,一个是非法行为,一个是非法债务,若民事判决已经确定了债务,则不可能认定为非法债务。
点评人黄新伟律师认为:涉黑案件中很多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被指控为寻衅滋事罪,程序性辩护较为困难,需要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判断在何时采取合适的程序性辩护,以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根据罪刑法定和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点评人张世金律师认为:关于高利贷认定的问题,需要根据行为方式与债务本身判断,利率的认定无论是按照民间借贷最高利率36%,还是按照LPR的4倍,案件利率都是高于这两个标准的。本案中,每笔索债的行为应当确定是针对整体还是每起事实,如果并不是每起都超过36%,那么针对本金以及合法债务的部分是否属于非法债务存疑。关于民事诉讼的问题,赞同李珍律师的观点,可以按照民事判决的时间节点进行区分,在没有民事诉讼生效文书被撤销之前,都具有既判力,应当尊重文书既判力的司法权威性。最后,程序性辩护应当配合着实体性辩护进行,打一个完美的组合拳。
    本次下午茶讨论的第二个案例:“没有被害人的诈骗案”。王一帆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问题依次向王一帆、袁兴军、高正纲律师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观点。
    曹富乐律师认为:教会团体没有经过国家登记备案,传教人员没有传教资格。从行政法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违法活动,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违法的活动,可以推定“非法占用目的”。因此,本案的辩护重点不能放在资金的管理、控制和使用上。本案辩护的核心在于当事人是否存在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问题,可以结合在案证据,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拆分,以达到降低犯罪金额的目的。同时,可以根据起诉书减扣金额的逻辑做减少数额辩护。
    张超敏律师认为:因被告人聚会时没有悬挂具有明显象征意义的标识物,也没有将相关场所表述为宗教场所,因此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且被害人存在明知,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李珍律师认为:非法占有至少对财物具有可支配权,应当能够控制和处分财产。本案中有一定的资金收取程序,被告人无法支配财产,仅仅是代为保管,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点评人黄新伟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起将资金用于正常开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用目的。此外,对于被害人自损行为,不能够定罪处罚。
    点评人张世金律师认为:本案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虚构事实,无错误认识。本案的核心点在于被害人是否具有损失,这涉及到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需要评价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从规范角度的评价,本案应当不存在被害人损失。
    点评人黄奥律师认为:本案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虚构事实,无错误认识,但对于涉宗教类案件的辩护应当严格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从其他罪名来进行考虑定性。
    本次下午茶讨论的第三个案例:“特大保健品养老诈骗案——M某涉嫌诈骗罪”。聂坤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与程序问题依次向聂坤律师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自己的观点。
    陈冲律师认为:需要判断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对交易来说是否是至关重要的,还需要判断被告人是否真正的冒充为专家,可以思考往夸大宣传的民事方向进行辩护。对于认识错误问题,需要仔细审查被害人的笔录。
    花文静律师认为:对于共犯剥离问题,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与其他人具有共谋,虚假宣传的共谋是否能上升为诈骗罪的共谋需要进一步思考。同时,可以结合被害人陈述判断社会危害性。
    点评人黄新伟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诈骗罪的指控。司法实践有将诈骗罪从被害人是否有损失向被告人是否非法获利转变的趋势,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中立的帮助行为,不应当被定为诈骗罪。
    点评人张世金律师认为:对产品的药效夸大是否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从现有证据来看,仅以被告人转发话术、接受工作,来推定被告人具有犯罪故意,证据不确实充分。同时,承办律师需要做好类案检索工作。


撰文| 朱凯妍
摄影| 金晓宇、朱凯妍
编辑| 许巧蔓
审核| 许憬、曹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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