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

70期刑事下午茶:交通肇事案与合同诈骗案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1-09-17

2021年9月17日,金亚太第70期刑事下午茶在刑辩分所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下午茶对两个案例进行讨论,分别是刑辩分所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袁长伦提交的“韦某某交通肇事案”和查富涵律师提交的“陈某合同诈骗案”。金亚太律师机构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刑辩分所主任张世金,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安徽大学副教授储陈城等30余名律师参加此次刑事下午茶,我所实习律师刘阿勇担任主持人。

本次下午茶活动的第一个环节是讨论袁长伦主任提交的“韦某某交通肇事案”。首先,袁长伦主任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依次就案件事实与证据不清楚的部分向袁长伦主任发问,袁长伦主任一一回答各位律师的疑问。随后,与会律师针对案件焦点纷纷发表各自的看法与观点,提出了宝贵意见。点评环节,张世金主任认为从案件辩护角度讲,针对该案的鉴定意见要以合法性为基础质疑其真实性。储陈城教授认为本案从因果关系上看,如果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较大的损伤,存在异常介入因素的可能性较小,如果没有非常强大的辩护理由,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辩护可能无法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王亚林主任认为针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不主张申请专家辅助人到庭,或者是申请重新鉴定,而是了解相关的鉴定知识之后,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通过发问的方式达到归谬的效果,以动摇鉴定意见。

本次下午茶活动的第二个环节是讨论查富涵律师提交的“陈某合同诈骗案”。查富涵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与证据不清楚的部分依次进行发问。点评环节,储陈城教授认为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必须是对主要事实的欺骗,如果是对次要事实的欺骗则不构成诈骗。王亚林主任认为借鉴日本的不法所有说,所谓的非法占有是指控制并加以利用,用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把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他人钱款解释成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骗取他人的钱款,就应该对行为人的资产状况进行查实,并且进行评估。如果经清算行为人的资产足以偿还欠款,行为人有偿还能力但仅仅是周转使用资金暂时不偿还的,则不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

历时二个小时,本期刑事下午茶圆满结束,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刑事下午茶!

撰稿:刘阿勇

摄影:徐达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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