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下午茶

金亚太第50期刑事下午茶之涉黑案件专题研讨

浏览量:时间:2020-03-03

金亚太第50期刑事下午茶之涉黑案件专题研讨

本网讯:2020年3月3日,由金亚太律师机构主办的刑事下午茶第五十期之涉黑案件专题研讨在腾讯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活动主要讨论的是由孙慎、张运、鲍磊、丁帅律师提交的诚欧公司套路贷案,徐权峰、陈小梅律师提交的太湖某拆迁公司涉黑案。金亚太律师机构管委会主任王亚林、金亚太刑辩分所主任姚进、副主任黄奥、张世金、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新伟、金亚太阜阳分所主任郑强、一级合伙人王非、袁长伦、徐权峰、资深律师蔡鹏、聂朋雷等近60名律师参与此次刑事下午茶活动,本次活动由我所律师徐达妃担任主持人。

活动伊始,两起涉黑案件承办人分别就案情向线上律师进行了简要介绍,在线律师严格按照刑事下午茶规则就事实部分积极向承办人“举手”发问,承办人一一作出回答,随后多人多次的“发问”与“回应”使得案件争议焦点逐渐明晰,包括但不限于:1、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参加者的认定问题;2、涉案财产被扣押是否正当;3、当案件中被害人本身具有诈骗故意时,辩护人如何更好的从程序上行使自己的辩护权;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5、未报案的受害人金额是否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6、涉黑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何行使辩护权能更好的优化办案效果等。

与会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从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在第一起案件中,刑辩分所主任姚进认为,对于参与实际经营的认定不能狭义理解,如果知晓员工实施非法活动后参与捞人也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的一种形式。同时关于公司财产与自己之前合法财产能否区分的问题,认为若最终判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话(若判决没收财产的话,不存在非法财产还是合法财产之分,只是判决没收财产部分或全部),在财产上区分没有太多意义。

刑辩分所副主任黄奥针对第二起案件发表观点,关于黑社会的四个特征,公司规章制度更要符合组织性、严密性。危害性特征根据2018、2015纪要是不符合的,不是根据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的非法控制,本案中所有的被害人都是被拆迁户,存在前期政府委托,可以参考关于恶势力认定特征。

刑辩分所副主任张世金就“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否要提交辩护意见”讲到,在审查起诉阶段,如要提交辩护意见,应当着重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适用,关于个罪的证据问题,可以放在法院阶段辩护。

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新伟认为:政府、法律授权的垄断,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垄断,应当予以区分,但要注意公诉机关是否会以“重大影响”来认定构罪。

随后王非、徐权峰、丁大龙、周一鸣、冯贵祥、丁帅、吴甜琪等多位律师结合亲办案件,就研讨案件的争议焦点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在评论区展开讨论。

最后,金亚太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总结回应并点评道,我们要认识到扫黑除恶的政治定性,必须履行所有涉黑案件程序(报备、督查、讨论),尊重讨论意见。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是否提供需要针对个案具体分析。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者的认定,王主任认为应坚持证据裁判规则,看其是否有证据直接证明,司法推定、事实推定及其事后行为,不能是漫无边际,应受到规制,应允许反证同时允许进行辩护,承办律师还应当去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同时认为根据教义刑法学,政府委托造成当事人无违法认识可能性,政府授权是否阻却违法可以继续论证。对于涉案财物扣押,王主任认为大家需要关注到,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司法文件发布过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理,涉案财产的处理其实表述是不明确的,表述为违法或不正当经营获得的利益及其孳息都应该予以追究,那么就可能导致当被定为涉黑后,所有的经营所得,哪怕是合法经营所得都可以被追究。大家应注意研究关于扫黑除恶案件过程中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理问题。

本期下午茶讨论的均为涉黑案件,体现了我所严格贯彻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中律师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所要组织集体研究、案件讨论的制度要求。在经过充分讨论后,大家对于涉黑案件辩护有了更深的理解,打开了新思路,历时两小时,本期特殊的线上刑事下午茶圆满结束,让我们共同期待第五十一期刑事下午茶!

撰稿:徐达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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