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团队

张泽兵律师

张泽兵律师

 姓名:张泽兵  性别:男
 毕业院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学历:本科
 执业证号:1340120******38  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13455143499  执业状态:正常


个人简介



张泽兵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曾从警8年,现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控告与调查中心副主任。深耕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核心领域,办案经验积淀深厚,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精通事实解构、证据体系质证、程序风险把控及法律精准适用,能够从多维视角深度研判案件争议焦点,逻辑缜密、思辨深刻,辩护策略极具前瞻性与实操性。

执业以来,张泽兵律师恪守勤勉尽责、审慎极致的执业准则,深耕精细化、精准化、专业化辩护。专注办理职务犯罪,及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络赌博、非法经营、串通投标等经济类、涉众型刑事犯罪,成功承办大型央国企背信类犯罪、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造价17亿元串通投标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多起公安部督办扫黑除恶案件,依托深厚专业功底与成熟办案经验,精准制定辩护方案,多起案件实现无罪、不起诉、重罪改轻、量刑大幅降档、适用缓刑、取保候审等关键辩护成果,辩护成效突出,同时担任多家国企、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常年提供刑事合规、股权纠纷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及业界高度认可。

主要荣誉


1.获金亚太刑辩标杆奖

2.获2025年度金亚太十大无罪案例奖

顾问单位



安徽兴业银行合肥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广东某教育集团 法律顾问

安徽欧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安徽顺铁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代表案例


 

1.【无罪案例】L某等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串标15亿无罪,量刑实报实销
W市检察院指控,2022年,由W市交通运输局公开招标的A路段W市通江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及B段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招标控制价:人民币17亿余元) 通过H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公开挂网招标。为使P公司、Q公司能成功中标,被告人Z某、D某等人商议通过D某的人脉关系寻找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打高分,约定由Z某提供投标运作费用 100 万元,由D某方负责制作标书和联系外围评委关系。后D某委托G某、L某联系寻找专家评委,G某、L某在他人的介绍下,联系上参与该项目评标的评委被告人S某、R某(另案处理),通过传递纸条等方式向评委透露了技术标书部分细节特征,请托评委予以关照打高分,并允诺中标后给予好处。接受L某家属委托后,张泽兵、马世理律师迅速介入此案,前往W市看守所数十次会见L某沟通案件事实情节,与该案承办民警多次当面、电话沟通案情、提交取保申请,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不批捕意见。

W市公安局在案件侦查到期后,以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移送W市检审查起诉,辩护人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前往检察院阅卷,经过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后,并提交串标罪无罪的书面意见,W市检将案件退回了W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查后,本案仍然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后W市检仅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罪移送法院起诉。该案由该市法院院长作为审判长进行审理,从开庭到L某被释放仅用了8天左右的时间,最终仅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罪判决,量刑实报实销。
 
2.【无罪案例】吴某数亿元串通投标案——不起诉
本案当事人吴某是一名在水利领域辛勤耕耘几十年的资深专家,一生恪尽职守,临近退休。指控源于一起上亿元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王某因与投标人谢某存在私人交往,并在其请托下向评标专家进行了沟通,因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针对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评标专家行为的法律定性等专业问题,辩护人检索、梳理了全国范围内大量的类似不起诉案例、学术观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要旨。在扎实研究的基础上,辩护人先后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多份、累计数万字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以此为主线,从主体、主观到因果关系,层层递进,充分阐述了依法不应起诉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展现了清晰的法律逻辑与有力的论证体系。人民检察院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场持续一年多的风波终于平息,吴某的嫌疑人身份被彻底洗清,其体制内工作得以保全,赖以安享晚年的退休待遇得以保障。  
 
3.【无罪案例】X某强制猥亵、侮辱案——不起诉
X某某与W某某原系恋爱关系,2022 年10月2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并闹分手。当日 19 时左右X某某前往W某某住处后,强行将W某某的衣物脱掉,并实施拍裸照、视频等猥亵、侮辱行为。后W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以X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立案侦查。

 律师介入后,与X某某详细沟通案件的基本情况。了解到X某某为了阻止女友和自己分手,在失去理智下确实实施了过激的行为。律师为X某某详细剖析了其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在律师的努力下,促成了X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化解了猥亵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生理和心理伤害。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第一时间到检察院查阅卷宗材料。阅卷后,随即撰写了《不起诉申请书》递交给了承办检察官,法律意见紧紧围绕案卷材料,有针对性地就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进行了阐释。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律师还申请检察院调取新证据,如X某某为受害人购房的记录、案发后X某某持续给受害人转账的记录等等,以证明二人矛盾已经化解,关系得到修复。律师运用客观证据来弥补单纯说理所带来的苍白与无力感,并反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通过律师前期的不断努力,检察院终于愿意给予X某某一次检察听证的机会。经过听证,参与听证的侦查机关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表示可以考虑对X某某不起诉。

最终,经检委会讨论,X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通过了X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4.【无罪案例】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
涉案企业因日常经营中存在进项税额不足的实际困境,为维持正常抵扣、保障经营运转,相关负责人违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案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启动跨省侦查程序,依法抓获企业负责人,案件迅速进入刑事侦查阶段,企业经营陷入停滞,面临停产、倒闭的重大风险。

案件发生后,辩护人第一时间紧急介入,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材料,结合涉案企业经营现状与当事人涉案情节,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及法律意见。辩护人重点阐述,当事人系企业核心管理人员,其被羁押将直接导致企业生产经营中断,且当事人无逃避侦查、串供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经多方沟通、精准辩护,检察机关最终同意取保候审申请,当事人顺利释放,迅速回归企业主持经营,有效避免了企业因核心人员缺位陷入绝境。辩护人提交的专业辩护意见,得到检察机关的全面认可。检察机关经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采纳辩护人关于案件定性及行政处罚前置的辩护观点,认为本案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条件,且未经过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5.【无罪案例】张某百万诈骗案——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当事人张某某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期间结识了刘某,相处期间张某某曾借款给刘某,刘某一直未予归还。后刘某向被害人林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某银行行长,承诺林某向其转账 600 万元,就能为林某办理高额贷款,待贷款成功后会将钱款返还。为获取林某信任,刘某还提出可以安排林某与所谓的“行长”视频通话。随后,刘某找到张某某,要求其帮忙找人假扮银行行长与林某某进行视频通话。在刘某的安排下,林某在与假“行长”视频通话后信以为真,便向刘某转账 600 万,事成后,刘某某给付了张某某1000元。后林某某发现被骗并报警,刘某某、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介入案件后,律师通过多次会见了解到,张某某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并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的设计和实施,其角色更像是一个被利用的“中间人”。获此信息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出张某某主观上缺乏诈骗故意:其参与视频通话仅因刘某承诺会“偿还欠款”,不知晓刘某意图诈骗;张某某未直接接触被害人、更未做出虚假承诺,亦未分得诈骗款项。

经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张某某在未完成鉴定的情况下被取保候审。此后,律师持续推动司法鉴定程序,最终张某某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公安机关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解除强制措施不等于案件终结。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结合证据链缺陷、张某某精神状况及作用地位,与办案机关持续沟通。最终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
 
6.【无罪案例】张某请托型诈骗+抵押贷款诈骗——全案撤销案件
2022年,胡某因其子女中考分数未达到普通高中录取标准,无法正常就读普通高中,遂委托张某为其孩子协调高中就读事宜。张某接受委托后,积极牵线搭桥,联系到某市某中学相关负责人,经沟通协调,成功帮助胡某的孩子顺利入学。期间,张某向胡某收取了相关协调费用。后胡某发现,其孩子就读的学校实际为职业高中,与自己预期的普通高中不符,遂向张某提出全额退款要求。张某明确表示愿意退款,但同时声明,协调入学过程中产生了正常合理开支,该部分费用应由胡某承担,无法全额退还。胡某对该方案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无果后,胡某选择报警,控告张某诈骗。

张某自身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期间从X某处承租了一辆奔驰E300轿车,双方明确约定了承租费用,并依法签订了书面承租协议,租赁关系合法有效。然而,租赁期满后,胡某1未按双方约定归还车辆,也未支付剩余租金,随后便失联,涉案奔驰轿车也彻底失去踪迹。X某在无法找到车辆的情况下,多次向张某索要车辆及相关赔偿,因张某未能及时找回车辆,X某遂报警,同样指控张某诈骗。

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详细阐述张某的行为即便构成犯罪,因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理由。公安机关经依法全面审查后,认可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当晚对张某取保候审,让张某暂获人身自由,得以正常处理家庭及工作事务,缓解了其家庭的困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进一步深耕案件,全面梳理全案证据、核实案件事实,结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撰写了详细的书面不起诉申请及辩护意见,提交至检察机关。辩护意见从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出发,层层拆解案件事实,精准论证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刑事犯罪。历经三年多的持续跟进,最终,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彻底终结对张某的诈骗指控,还张某以清白,让其摆脱了刑事指控的困扰,重归正常生活。
 
7.【无罪案例】李某非法经营案——不起诉
2022年,某互联网期货平台主动联系当事人L某,邀请其加入平台担任客服,负责客户对接相关工作。2024年,该互联网期货平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相关工作人员被逐一排查,L某作为平台客服,也被纳入侦查范围。

L某在被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后,主动与我所张泽兵律师联系。接受委托后,张泽兵律师团队在分析案件过程中敏锐地发现,本案存在一个关键的程序硬伤——管辖权问题,这也成为辩护工作的核心切入点。本案原办案单位及案发地均在外省,根据我国刑法“犯罪地为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管辖基本原则,该案依法应由外省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案件移送审查阶段后,律师团队通过全面阅卷、类案检索,发现外省检察机关已对本案情节相当,甚至更为严重的同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泽兵律师团队坚守程序辩护核心,采取“以打促谈”策略,再次向户籍地检察院提出管辖异议,明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外省原办案机关对应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团队明确主张,本案案发地、原办案单位均在外省,同案人员亦由外省检察机关处理,移送案件既符合管辖规定,更能确保案件处理标准统一。这一主张也为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奠定了基础。为夯实辩护意见,团队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外省同案人员处理情况的相关文书,重点调取涉案金额更高却被不起诉的同案人员相关材料,以扎实证据佐证:若对情节较轻的L某提起公诉,而对情节更重的同案人员不予起诉,违背司法公正,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团队的坚持下,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原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同时调取到同案人员全部案卷材料,其中包含涉案金额更高的同案人员不起诉意见书。

8.【无罪案例】杨某百万诈骗案——不起诉
Y某系汽车零部件行业资深从业者,为国内某大型车企一级供应商,行业资源与口碑俱佳。2024年9月,某科技公司主动联系Y某,希望借助其资源对接该车企相关业务,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某科技公司分三批次向Y某支付咨询服务费共计150余万元,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Y某团队即刻履约,先后助力该科技公司成为该车企预选供应商、促成项目合作邮件送达,并完成高层引荐,全程同步工作进展、提供专业指导。后因该科技公司自身产品技术不达标,未能入驻该车企采购体系,沟通未果后,该科技公司负责人单方面中断联系并以Y某涉嫌诈骗罪报案,Y某被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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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立足法律规定与客观事实,层层递进拆解案件核心争议,精准驳斥诈骗指控。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涉,递交专业法律意见书,翔实阐述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依据,力证Y某无罪。辩护人的专业意见与提交的翔实证据得到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办案单位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在刑拘20天后将Y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后,辩护人持续跟进,补充收集相关履约证据,旨在证明Y某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合法有效的履约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诈骗,没有居间成功至多是民事上的违约行为,经过与办案单位持续有效的意见交换,最终办案单位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Y某依法不构成犯罪,这场无端的诈骗指控彻底落幕,Y某的刑事嫌疑被完全洗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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