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兴军律师
| 姓名:袁兴军 | 性别:男 |
| 毕业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学历:大学本科 |
| 执业证号:13401202110334171 | 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 |
| 联系电话:18055069229 | 执业状态:正常 |
个人简介
袁兴军律师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055110律师门户网刑事部副主任,熟悉侦查破案的专业知识。
在公安机关积累了二十年刑事侦查、现场勘查、痕检、法制、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经验。曾任刑事案件痕迹检验鉴定人,曾取得处理交通事故中级资格,同年通过了公安部组织的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八年半刑事侦查职业生涯中,先后参加打击王某红、姚某路恶势力犯罪团伙专案组,主办过故意杀人罪等大案要案。亲自勘查几百起刑事案件现场,近距离会同法医解剖大量尸体,不放过案件任何蛛丝马迹。
六年多法制部门审核案件期间,深入研判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敏锐洞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核心要点。
从事律师职业后,擅长运用逆向思维寻找案件破局点,善于从执法者视角审视案卷;注重侦查阶段辩护,准确把握案件走向;善于和公检法办案人员就案件进行有效沟通;在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取保、撤案、不起诉、缓刑、无罪等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做法。
代表案例
一、交通肇事罪无罪判决
1.交通肇事罪缓刑再审改判无罪
2021年7月,李某驾驶轿车与张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双方达成谅解。2022年6月29日,安徽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袁兴军律师认为交警单独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的做法错误,李某父亲老李坚定地走上了申诉的漫漫长路。
交警大队、交警支队、公安厅、检察院、法院留下了老李匆忙的脚步,风雨雷电、严寒酷暑挡不住老李跌跌撞撞瘦小的身影,在希望与失望的眼神交替轮回中,时间来到2023年7月,交警支队重新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24年1月再审开庭。2024年1月23日,李某在袁兴军律师陪同下到法院拿到了梦寐以求的无罪判决书。
二、交通肇事罪逮捕后不起诉
1.交通肇事罪(致死逃逸),推翻痕迹鉴定意见辩为不起诉
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2017年9月驾驶三轮汽车,与孙某三轮车发生刮碰后驾车逃逸,后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建议量刑四年有期徒刑。民事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四次审理重回起点。
袁兴军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未果。庭审后电话联系鉴定人,鉴定人说明“痕迹相符”的鉴定意见不是同一认定。将录音整理成文字、刻录好光盘寄给法院。
2022年8月5日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当日,吴某结束14个月的羁押,恢复人身自由。目前已经获得18万元司法赔偿。
2.交通肇事反客为主争取谅解,不起诉避免“十年禁驾”
林某驾驶轻型货车在某高速公路上驶入应急车道,碰撞正在作业的被害人致其死亡。交警认定林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家属提出高额补偿要求。
提出事故复核申请后,支队责令原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辩护人发现被害人所在公司瞒报该起安全生产事故,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于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实名举报。被害人所在公司主动协调促成和解,林某支付十万元补偿款。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林某避免了“十年禁驾”。
三、交通肇事罪罪轻案例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变为交通肇事罪,没有赔偿,从轻判决六年六个月
王某饮用半斤白酒后驾驶重型货车,在沪陕高速公路肥西县段连环十二撞,导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财产损失七十余万元,事发后弃车逃逸。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该罪名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经袁兴军、李央律师辩护,2021年7月30日,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自首,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辩掉逃逸情节
2022年5月4日23时许,赵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福建省厦门市碰撞水泥护栏及行人江某,江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赵某驾车驶离现场。交警认定赵某肇事后逃逸承担全责。一审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赵某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三者责险免赔。
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三到四年有期徒刑。2023年4月19日,袁兴军律师利用肇事车辆进行侦查实验,再现了重型半挂货车在空车状态下高速行驶时急踩刹车的场景,车尾轮胎发生剧烈跳动并拍打路面,发出巨大的“砰砰”声。随后将拍摄的视频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一审法院全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赵某不属于逃逸、构成自首、全责变为主责,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袁兴军律师再次调查取证,检察院撤回抗诉。二审民事判决认定赵某不属于逃逸,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无需承担百万元赔偿的责任。
3.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人死亡判缓刑
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撞倒行人张某致当场死亡。潘某承担全部责任。袁兴军律师介入后促成双方和解。2021年3月25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4.罕见案例:交通肇事罪谅解后执意委托袁兴军律师辩护
2023年7月,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张某花费巨额医疗费后不幸离世。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袁兴军律师指导李某与对方达成谅解。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后,被害人近亲属突然向检察官表示,赔偿金高达百万元,李某只赔偿42万元,有意撤销谅解。李某执意委托袁兴军律师辩护。
开庭当天,三名被害人家属到达法庭与审判长低声耳语。审判长告知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情绪很不稳定,对赔偿金极为不满,被告人李某也没有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李某的心情再次悬了起来。
开庭未果后,袁兴军律师做了三件事。一、指导李某到被害人村委会张贴道歉信,并到被害人家登门道歉。二、将李某家里里外外拍了十几张照片,将窘迫的家庭经济状况一一呈现。三、撰写法律意见书,连同张贴道歉信照片、登门道歉照片、李某住处照片一并提交法院。说明李某真诚致歉;其家无斗储,一对花甲,二位千金,三餐粗饭,四间陋室,五谷不丰,六亩薄田,家庭收入仅能维持温饱;并提出若被害人家属想要反悔,是否应撤销和解协议、退还全部赔偿款并重新协商。
很快李某当庭拿到了缓刑判决书,案件得以稳妥解决。
5.18万撬动45万,交通肇事逃逸判缓刑
肖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江苏省N市T区某地段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二轮车直行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肖某逃离现场。交警认定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刘某索赔45万元。
经过袁兴军律师不懈努力,刘某作出重大让步。在即将宣判前双方达成了18万元(其中医疗费14万元)的和解协议,刘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法院采纳了袁兴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6.两死九伤交通肇事缓刑成功案例
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对向车道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剧烈碰撞,造成两名乘客当场死亡,三名乘客重伤二级,六名乘客轻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过辩护人十余个月的不懈努力,对需要继续治疗的,搁置民事争议,先行取得谅解书。张某最终与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分别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书。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其他成功案例
1.强奸罪轻判三年八个月
W某通过“抖音”与被害人A某相识,后发展为网上“情侣”关系。W某两次将A某带至某宾馆。第一次发生两次性关系及口交,第二次发生一次性关系及口交。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为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发生“三次”性关系。辩护人指出,第一次见面发生在同一晚上、同一地点、同一房间、连续时间内的两次性行为,系“连续犯”,在刑法上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事实,而非两次独立的“次”。
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通常刑期在五年以上。经律师有效辩护,法院将三次性行为认定为两次独立的犯罪事实。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2.行政诉讼胜诉!撤销调查报告对运输公司巨额罚款批复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县人民政府上诉,维持一审撤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八方公司巨额罚款批复的判决。
某县境内发生一起致两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于八方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后,某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作出调查报告,后作出批复,认可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及对八方公司的处理意见。基于该批复,某县应急管理局对八方公司作出 70 万元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成龙、袁兴军律师作为八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团队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的诉讼策略,两审全胜。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维权范本。
3.危险作业罪不起诉
加油站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汽油,公司老板涉嫌危险作业罪。辩护人经阅卷和走访现场,建议不起诉受阻,申请企业合规,层层报批启动。袁兴军律师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介入,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合规整改。验收期间因政策原因叫停,后重新建议不起诉,经听证会和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最终不起诉。
4.十亿元工程项目专家评委打高分串通投标罪判缓刑
金某是某建筑公司负责人,通过联系中间人,利用黑客技术侵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实现控制系统选中指定的非业主评委。张某作为非业主评委,被指控2024年在中标价超过十亿元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受其上级金某指使,为特定投标公司打高分,特定投标公司得以中标。
辩护人认为,非业主评委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主体,缺乏正犯不构成帮助犯,情节轻微未获利且初犯偶犯,类案不认定为犯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与张某充分沟通,拟定了辩护策略。为了确保缓刑,张某签署了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2025年3月,法院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5.非法制造弹药罪罪轻案例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童某利用广东省某模具有限公司能够制造模具的便利条件,明知他人购买模具(俗称“母鸡”)用于制造铅弹,仍通过网络招揽客户,销售制造铅弹的模具牟利。
童某通过“闲鱼”等购物平台联系客户后,通过添加QQ、微信方式,与客户沟通模具的口径、形状、销售价格、收发货信息等,销售10套模。买家利用购买模具制造铅弹共计1500余发。童某犯非法制造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6.妨害公务罪罪轻案例
某天深夜,李某驾车发现前方路口有交警查酒驾,遂停车调头打算离开。路口执勤辅警张某上前拦截,在李某车辆缓慢移动时立于车头前方,后跃上引擎盖。李某驾车载着辅警行驶两百余米后,辅警在路口减速时跳下。
检察官建议刑期9个月,最终判决8个月,所以不算一次失败的辩护。被告人不同意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虽然轻判但不是缓刑,可称为不成功的辩护。
7.985名校在读博士敲诈勒索罪缓刑案例
2025年3月,被告人刘某(985名校在读博士)与妻子姚某(硕士)因不满与吴某、吴某某共同经营分成问题,心生怨怼。刘某夫妇隐瞒身份,通过网络雇人偷拍被害人经营视频,利用境外通信软件收集并散布被害人个人信息,并以“曝光隐私、追究责任”相威胁,索要价值21万元的虚拟货币。案件在当地引起较大影响。
协商认罪认罚过程中,检察官不同意适用缓刑,袁兴军律师果断拒绝。经过反复协商,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终止侦查
祸起萧墙,股东纠纷埋隐患,股东高某因此怀恨在心,联合其他股东控告白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白某被刑事拘留,经袁兴军律师积极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建议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执意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表示涉案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总体数量较少,考虑作酌定不起诉处理。袁兴军律师坚定地认为本案属于无犯罪事实的法定不起诉案件。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袁兴军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公安机关最终对白某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彻底洗刷白某涉案嫌疑。
9.运煤调包诈骗罪判处十年十个月
在浙江绍兴市某地,刘某伙同他人组织车队帮助热电厂运煤,并将车队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由运输公司结算运费。运输途中大货车在租赁场地内卸下几吨煤,再装上相同重量用汽化灰勾兑的次品煤交货。刘某组织换煤300余车,煤炭价值至少200万元,获利十几万元。
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是案件定性,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袁兴军律师论证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十年十个月。
10.教育培训机构涉嫌诈骗罪终止侦查
2023年起,石家庄某教育公司通过网络宣传开展收纳师资格证培训,并承诺帮助找工作。安徽省合肥市某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等公司多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三十日。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人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张某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已经年满两年,办案人员口头告知张某案件终止侦查。
11.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案例
金某偷渡到缅甸木姐后,于2024年4月份进入缅甸木姐地区星际诈骗园区的兴旺诈骗窝点,利用该诈骗窝点配发的通讯设备,通过抖音、快手等平台加入聊天群,使用话术寻找作案对象,诱骗他人在诈骗窝点开发的投资类诈骗软件内注册,向其投钱,骗取钱财,一直持续到2024年9月26日被遣返回国。
金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12.开设赌场罪检察院不起诉
刘某等人联系网络赌博平台“大玩家”“UU”代理商,获取充值权限,并为赌客提供收款、充值及上下分服务,从中获利。刘某等人在侦查阶段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建议退查查明刘某立功事实,提出全案缺乏赌客证言、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13.大学生涉案流水196万获不起诉
2022年3月初,N某某及其同伙经介绍加入“跑分”团伙,利用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分别进行“跑分”,资金流水196万。
针对N某某提出的立功线索,高正纲、袁兴军律师建议其依法检举。陪同N某某前往侦查机关做笔录,提交建议调取证据申请书,提出N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可认定为主动到案,具有在校大学生身份可作为从宽情节,均被采纳。和检察官进行电话、当面、书面等多次沟通,剥离部分未查实出账金额,赔偿查实被诈骗被害人损失(2万元),并提交H市类案不起诉案例检索报告,提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意见。
经检察官研究汇报,最终全面采纳辩护意见。2022年12月检察院决定对N某某不起诉。N某某得以继续大学学业。
14.两次前科轻判七个月
2023年6月初,胡某将两张银行卡、手机等提供给他人转账并配合刷脸验证,按照上线指示将卡内2万余元取现并交给上线。银行卡单向流水50万余元,其中接收被诈骗资金10万余元,胡某获利1万余元。
胡某有两次犯罪前科。辩护人关于胡某系从犯、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2023年12月1日,法院从轻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
15.购买三只鹦鹉判缓刑,申诉后无罪
张某购买了一只小太阳鹦鹉、两只金太阳鹦鹉来饲养。经鉴定分别属于太阳锥尾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中;2021年1月肥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经不断申诉,2023年12月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案件得以无罪化处理。
16.介绍卖淫罪终止侦查
2020年5月,张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H市公安局Y分局取保候审。袁兴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向Y分局递交了张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案件过去三年半,Y分局没有继续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17.组织卖淫罪罪轻案例
2023年初,刘某等人合伙在合肥市开设某 SPA店,刘某担任法人。经营期间招募卖淫女并进行统一管理,规定卖淫项目和价格,在美团、微信等网络平台吸引嫖客嫖娼,在店内实施卖淫活动。2023年5月,某约 SPA店因卖淫被查,刘某等人又在某公寓开设分店继续组织卖淫。刘某等人合计获利90万元,刘某违法所得3万元。
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18.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缓刑案例
2022年6月至9月,李某在合肥市以快手直播平台通过加微信、QQ的方式贩卖淫秽视频,经鉴定手机内发现100余部淫秽视频,获利4万余元。2022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袁兴军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2022年11月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成功取保候审。
认罪认罚后,2023年6月合肥市Y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9.涉案金额4000万元获缓刑
郑某、孙某、仲某等几名高才生开发了一款“微商工具箱”APP,该软件通过调用微信的非公开接口,实现微信所不具有的“无打扰检测非好友”“语音转播”“自动加好友”等功能,软件经鉴定属于破坏性程序。截至案发时该软件的用户总计145万人次,销售收入为4000余万元。
经辩护人开展有效性辩护,2023年3月法院对关押8个月之久的郑某等四人适用缓刑,全案没有上诉。
20.涉案金额6000万元逮捕后取保获缓刑
2021年9月起,W某伙同H某等四十余人复制“随动回旋镖”“加菲猫卡丁车”“拳皇”“合金弹头”等游戏合计2万余份,安装到公司生产的未来主机上销售,涉案金额6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经过辩护人和检察官有效沟通,家属配合退赃,在被逮捕106天后,检察院为H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2023年11月,法院判处W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1.流水三千万轻判八个月
F县公安局跨省网上追逃大案,涉案资金流水三千多万元。袁兴军律师会见钱某某后多次当面与检察官深入交流案情,提交《建议对钱某某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成功为钱某某办理取保候审。2022年8月法院从轻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
22.出卖银行卡“黑吃黑”十万元,盗窃罪辩缓刑
2019年7月初,洪某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卖给贩卖银行卡的赵某,赵某将卡转卖给钱某。几天后钱某让赵某通知洪某挂失银行卡,将卡内十万元取出均分。洪某将银行卡销户取款十万元自用。检察院以盗窃罪建议量刑三年,并处罚金伍仟元。洪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第三天,袁兴军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袁兴军律师认为本案涉嫌侵占罪。最终法院认定盗窃十万元,但是对洪某适用了缓刑,实属不易。
23.盗窃“六进宫”轻判处六个月
被告人梁某,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7年3月、2018年6月、2019年4月因为盗窃先后“五进宫”。2021年3月涉嫌盗窃罪被逮捕。2021年4月8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4.十余人持械聚众斗殴,判处缓刑
在合肥市包河区江某等十余人携带斧头、木棍发生斗殴,多人受伤,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苏义飞、袁兴军律师辩护,2020年12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25.重伤二级判处缓刑
2020年7月,李某因琐事在滁州市某县涉嫌将张某眼睛打伤致盲,造成重伤二级。首次开庭律师坚持事实不清、作案工具没有查获的无罪辩护。后李某考虑到家庭实际情况,愿意认罪认罚。苏义飞、袁兴军律师先后会见、出差十二次。经过家属和律师不懈努力,终于取得受害人谅解。
2021年12月底,李某在被羁押五个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重伤二级没有自首、立功适用缓刑,实属不易。
26.老乡酒后打架造成重伤二级判处缓刑
2023年1月某晚,张某、王某等老乡、同学在合肥市包河区聚会,酒后张某因琐事将王某打伤。双方达成五十万元赔偿协议,后张某经济困难请求延期付款遭拒,王某报案后张某被刑事拘留。袁兴军律师阅卷后认为没有出罪空间,促成双方谅解,法院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7.将岳母打成轻伤一级不起诉
李某斥巨资成婚后,夫妻矛盾不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李某带着父母前往岳母张某家试图挽回婚姻。其间李某与张某发生厮打,导致张某轻伤一级。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专业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同日张某与妻子共同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约定一个月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8.亡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成功,主责变同等
俞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提出复核申请后,袁兴军、李井方实地查看了现场,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多次与交警支队、交警大队相关人员当面交流、交换意见。支队撤销了大队的事故认定书。
2020年7月6日,在袁兴军、李井方不懈共同努力下,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俞某承担同等责任。
29.小案件,大乾坤
2019年12月,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合肥市瑶海区与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小腿胫腓骨骨折。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某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是胫腓骨中段骨折,但是认定伤残的理由却是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原先和公安机关法医共事多年,袁兴军律师耳濡目染了一些法医知识,胫腓骨中段骨折导致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可能性极小。经重新鉴定,李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
2021年12月16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78750元。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诉讼请求20.9万元,经过袁兴军律师的专业代理,避免了将近13万元损失。钱虽不多,却是王某将近两年的全部收入。
30.控告物流公司经理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1年李某入职某物流公司任销售经理,从第二个月开始,李某就内外勾结几名驾驶员共同伪造虚假运单,从公司骗取50多万元运费。公司经过多方考量,以职务侵占罪控告。
袁兴军律师认为没有主管、管理、经手运费的权限,应当按合同诈骗罪处理。检察院采纳了袁兴军律师的意见,逮捕了李某,李某认罪认罚。庭审中,袁兴军律师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1.二、控告伪造一枚公司印章成功立案
万某伪造一枚A公司印章制作了一份担保函,向某贷款公司贷款一百万元。贷款公司起诉,某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80万元担保责任。法院扣划了A公司10万元。A公司报案后,民警告知伪造公司一枚印章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袁兴军律师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并附上安徽省内四份伪造公司一枚印章构成犯罪的判决书。办案人未采纳袁兴军律师的意见。袁兴军律师向法制大队提交了《执法监督申请书》,请求启动内部执法监督程序,监督下级单位准确立案。后公安分局作出了《立案告知书》。当事人自行控告长达一年时间无果,袁兴军律师仅用一个多月时间成功立案,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32.公司职工职务侵占四十余万元判缓刑
张某某伙同合肥市某公司的同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夹带的方式将所属公司的CPU带出销售,涉案金额四十余万元。
辩护人抓住这个关键细节,提出张某某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虽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但是公安机关既没有对其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也没有采取传唤措施,更没有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被告人第二天主动到案,具备到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属于自首。”退赃后,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33.持刀威胁非法拘禁罪判缓刑
赵某等四人通过王某从黑平台“撸贷款”。贷款到期后四人被网贷平台催款。2024年底,四人开车找到王某,将王某拉上车,推搡过程中王某手指受伤,其中一人持刀威胁王某,最终王某分别写下1万元、3万元欠条。
赵某自首后被刑事拘留。考虑到被害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其他犯罪,辩护人与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在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辩护人递交了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赵某的决定。赵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4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34.律师有效工作止损140万元
2020年,王某花费近千万元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程序,拍得安徽省某县一加油站经营权及不动产所有权。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过程中,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需要补缴14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袁兴军、张成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出差十几次,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多份法律意见书,经过多轮谈判、不懈沟通,最终避免了140万元损失。
35.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60万元标的额生效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法院不出具驳回申请的裁定书,导致无法启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经过几个月艰难维权,终于启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法院认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从而使公司债务转变为个人债务。本案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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