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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世理律师

马世理律师

姓名:马世理
职业: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微信:13856596937
邮箱:mashili993@163.com
专长: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区:安徽省合肥市

马世理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业务中心金融犯罪辩护部副主任,王亚林刑辩团队核心成员,安徽大学诉讼法学硕士。马世理律师专注研究刑事辩护业务,执业以来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李某某15亿串通投标案无罪;赵某某强奸案(撤销案件);刘某某职务侵占案(不起诉);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不起诉);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终止侦查);常某强奸案(不起诉);赵某强奸案(终止侦查);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不起诉)等等。

马世理律师还致力于刑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在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如《网络犯罪技术侦查的全覆盖与程序制约》,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中文核心,第二作者)2018年第2期;《比特币的刑法保护方法——从教义学到国家政策》,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SSCI)第二作者,2022年第5期,本文被人大复印资料《金融与保险》2023年第6期全文转载;《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研究》,载《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7期;《性侵害犯罪人强制治疗的保安处分》,载《常州工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等。另外,撰写的《网络赌博案件辩护难点与思考》一文获第十三届安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2022年在接受《北京商报》采访时,就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做出法律解读。(《唐山警方又抓6人!烧烤店打人事件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见义勇为会否成“互殴”?律师详解》,https://mp.weixin.qq.com/s/SdoYp7mqpwUS6gbXQyN0qw)。

马世理律师执业以来办理的部分案例节选:

1、无罪案例∣李某某15亿串通投标案(两罪辩一罪)

案件于 2023 年 4 月份由 W 市公安局以串通投标罪受案并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受贿的情况,并于 2023 年 5 月立案侦查。由于案涉金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影响范围极深,堪称“W 市串标第一案”,W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抽调警力集中办理此案。W 市公安局在案件侦查到期后,以串通投标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移送 W 市检审查起诉,经过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后,并提交串标罪无罪的书面意见,W 市检将案件退回了 W 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查后,本案仍然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后 W 市检仅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罪移送法院起诉。最终仅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罪判决,量刑实报实销,串通投标罪无罪。

2、无罪案例∣赵某某强奸案

接受委托后,得知案件已经侦查终结,移送T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过与赵某某多次核实以及反复研判全案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在案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Z某实施了强奸行为,赵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另外,本案是发生在男女朋友之间,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赵某某没有使用任何的暴力、胁迫等手段,不应当构成强奸罪。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辩护人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明确表达赵某某因没有犯罪事实而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并提交详细的书面意见。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经反复与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沟通,最终,公安机关认为赵某某不存在犯罪事实,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无罪案例∣刘某某职务侵占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检察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方面,对于价格认定的问题。公安机关对涉案物资价值进行了重新鉴定,较之前数额少了一万余元。另一方面,对于案件定性的问题,在补侦的证据中,更是体现了公司对X某的职务安排,X某对与现场的物资具有管理、使用等权限。因此,检察官也认可本案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另外,结合刘某某所具有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辩护人对当地类案检索的情况,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意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4、无罪案例∣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在接受委托后,该案已经由公安机关移送L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前往L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并阅卷,经过仔细分析案件证据,本案中认定夏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辩护人根据在案证据梳理出书面的法律意见,与承办的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检察官也认可本案认定夏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之后将该案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经过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之后,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仍然无法证明夏某某主观明知流入L某银行卡内的资金系犯罪所得。最终,检察机关同意以证据不足对夏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5、无罪案例∣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阅卷分析证据材料,查阅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提出徐某不属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未实施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承办检察官听取辩护人意见后,报检委会讨论决定,认可辩护人提出徐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的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后经郭与公安机关沟通,公安机关也认为徐某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徐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6、无罪案例∣强奸

本起案件是发生在陪玩店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案件,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前往Y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与承办民警递交委托手续并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承办人告知辩护人常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辩护人与承办人就案件情况进行了初步沟通,承办人也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经过多次与承办人的电话、当面沟通,在沟通期间,辩护人向承办人递交了法律意见书以及撤销案件申请等法律意见书。最终,经过审查后,公安机关也认为常某不存在犯罪事实,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控告人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遂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7、无罪案例∣赵某强奸案

赵某通过探探软件认识,相约在一起吃饭、聊天,后到赵某的房间内发生亲昵的举动被报案认定为强奸。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多次案件情况与承办民警沟通,并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本案存在诸多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表现,不符合强奸罪认定的基本逻辑以及常情常理,在多次沟通之后,承办民警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并没有对赵某进行立案。

8、无罪案例∣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阅完卷后,承办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初步的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详细沟通案件细节,为此,承办律师向检察官提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检索报告,进一步阐述辩护观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从轻、减轻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官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同意对姜某某等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9、有效辩护案例∣孙某职务侵占罪案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及时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承办律师也是第一时间前往J县人民检察院去阅卷。当时,公安机关在起诉书意见书中认定孙某共计伪造销售合同78份,侵占货款共计463511元,且认定孙某只是主动到案,并未如实供述,归案经过中没有认定孙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事实(中间检察官出现了更换),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一方面,对指控认定的数额和次数存在异议,另一方面,孙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经过多次沟通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仅认定了孙某共计伪造销售合同49份,侵占公司财物共计308374元。检察机关也认可了孙某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十一个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孙某具有其他的量刑情节,检察官也予以认可,当庭将量刑调整为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也相应缩短。

10、有效辩护案例∣刘某帮信罪案(实刑改缓刑)

2021年5月至8月,被告人W某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将其本人名下的3张银行卡出售,并发展被告人刘某出售3张银行卡、李某先后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W某,再由W某出售。被告人W某出售的9张银行卡被犯罪团伙用于收取诈骗资金,流入资金共计28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关联到1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流入资金共计1700余万元。

在案件准备移送法院起诉之前,辩护人与检察官就量刑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在认可立功的情节上,量刑建议从一年八个月调整为一年,仍不给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后辩护人到检察院与检察官再次沟通后,将检索的案例及辩护观点向检察官提供,检察官最终将量刑建议调整为一年,建议可以适用缓刑。

11、有效辩护案例∣高某某寻衅滋事罪案

高某某等人为了帮朋友出气,几人前往水果店殴打店老板,,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阅卷后,经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意见,提出高某某具有自首的意见,检察官予以认可。辩护人提交了当地的案例检索,建议能够对高某某适用缓刑,最终检察官也予以认可。

12、有效辩护案例∣王某某开设赌场罪案

王某某与其他三人共同开设赌博网站,王某某主要工作是帮助赌客上下分,涉案赌资累计两亿余元,获利一百余万元。经过与检察官的沟通,提供法律意见,以及相关的案例检索报告,检察官认可了王某某的从犯等量刑情节,同意给王某某缓刑的建议。法院也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认可,最终对王某某作出了缓刑的判决,其余三人均是实刑。

13、有效辩护案例∣某某帮信罪案(开设赌场罪辩帮信罪)

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周某在Z省T市成立工作室,利用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银行APP,在明知上游为网络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情况下,仍使用telegram聊天软件与上游联系,帮助收取、转移银行卡内资金。被告人张某某负责供银行卡。本案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经过与承办人的多次沟通,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案件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缓刑。

14、有效辩护案例∣叶某某故意伤害案

叶某某与他人因为矛盾纠纷,动手殴打了对方,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在事发后,双方也在积极组织赔偿,但是被害人索要赔偿40万,超出了叶某某的赔偿能力,双方无法达成赔偿。本案在没有赔偿谅解的情况下,经过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检察官认可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在审判阶段,最终作出量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实报实销。

15、有效辩护案例∣邵某某强奸案

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前往B区检察院阅卷。辩护人经过阅卷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上存在诸多违法情形,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更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他证据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瑕疵。辩护人通过仔细分析案件的每一份证据后,仍认为邵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不仅行为手段不符合,而且本案存在诸多不符合常情常理的地方。检察机关仍以强奸罪(未遂)向B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辩护人仍坚持认为本案达不到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手段的要求,即使认定为强奸罪,S某的行为也符合强奸中止的构成,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最终,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犯罪中止的意见,邵某某量刑实报实销。

16、有效辩护案例∣许某故意伤害案

本起案件是发生在男女朋友之间的故意伤害案件,许某将被害人的手掌砍掉(重伤二级,六级伤残),在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的许某的行为不构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意见,对于许某的量刑大幅度降低。

17、有效辩护案例∣张某某受贿罪案

张某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860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过阅卷后,多次就量刑的事情与承办人进行沟通,最终,检察官只认可张某某的自首情节,没有认可从犯的意见。在审判阶段,在庭审中,检察官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从犯的意见,当庭表示认可,并将原先的量刑建议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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