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王亚林律师:110页PPT背后,一个老刑辩人的“武器库”——炜衡刑专委公益培训(合肥站)之三

浏览量:时间:2026-09-11

作者:王明文律师

 

       王律师很忙,我看他到下午要上课时才来到会场,上午他都没来参加论坛,听课不是他的强项,他的强项是讲课,这一次他是从异地出差赶过来的,看到王亚林律师走上讲台的时候,还是那个熟悉的身影,之前听过他的课已经好几次了,每一次基本都有新的收获,这一次,我注意到他的PPT——110页。

       110页,一个小时。根本讲不完,我心里想,这得讲多快。

       但他没有赶。他不紧不慢地翻,一页一页地讲,遇到重点就停下来展开,遇到有争议的地方就说“这个我认为是退步了”,然后给你讲清楚为什么。

       一个小时下来,110页PPT没有讲完,最后,他很大方地把他的“武器库”送给了大家,才有了今天我要写的基本素材。

       这不是一堂课,这是一个干了几十年刑辩的老律师,把他的“武器库”打开,一件一件擦给你看。


 
一、被告人也有举证责任?这个问题,我以前想得不够透彻


       王亚林开场没有讲证据规则,他先放了一段视频。
 
     《决胜法庭》里,被告人在法庭上说:“我是被告,无需为自己提供无罪证据。”

       然后他又念了一段辩护词,是一个东北小贩杀城管案的,里面写:“证明正当防卫的可能、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故意杀人罪的举证责任,都属于控方。”

       念完之后,他看着我们,说了一句:“这种主张,不合理。”

       我愣了一下。

       干刑辩这么多年,“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几乎已经成了我的肌肉记忆。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不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吗?

       王亚林没有急着反驳,他讲了一个美国的案子。

       依琳·马丁诉俄亥俄州案。妻子长期遭丈夫殴打,一天晚上取枪连开五枪,把丈夫打死了。州法院判谋杀罪。她上诉,说要求被告举证证明正当防卫,违反了宪法的正当程序。

       联邦法院怎么判的?

       “自卫”作为一种“主动防御”,向来由被告提出证据去说服陪审团。里根遇刺案之后,美国国会专门立法,明确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主动防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讲完这个案子,王亚林回到中国的语境,列出了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四种情形:

       第一,推翻不利于己的推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这些“持有型”犯罪;

       第二,提出阻却违法或阻却责任事由——精神不正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第三,提出积极抗辩主张——比如从住处搜出赃物,被告人如果不说明赃物的合法来历,盗窃罪就可能成立;

       第四,主张程序性事实——法官应否回避、证据可采性。

       他讲完之后,我坐在那里,消化了很久。

       不是说控方的证明标准降低了,而是——在正当防卫、持有型犯罪这些场景下,辩方需要先“把水搅浑”。你得先提出合理的抗辩线索和初步证据,然后举证责任才能回归控方。这个先后顺序,我以前确实没有想清楚。

       我想起一个正当防卫的案子,我在法庭上反复说“控方没有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但法官问我“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正当防卫”的时候,我拿不出东西。

       那时候我觉得法官不讲理。现在我明白了——不是法官不讲理,是我没有完成初步的举证。光喊“合理怀疑”是不够的,你得先拿出一点东西,让这个怀疑变得合理。

 

二、排非,它不是喊口号,是精确到每一个法条的精细化辩护


       王亚林用了将近半个小时讲非法证据排除。

       但他不是泛泛地说“排非很重要”。他是把排非拆成了一个一个的格子,每个格子里放着对应的法条、争议和实务观点。

       被告人供述的排除,他分了几类:肉刑加变相肉刑、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重复性供述。每一类的构成要件、法条依据、证明标准,都不一样。

       比如“威胁”,要求“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并且要达到“使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的程度。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就不要求达到这个程度——只要是非法拘禁等方法获取的供述,就应当排除。

       再比如“重复性供述”,受刑讯逼供影响作出的相同重复性供述一并排除,但有两个例外——更换侦查人员并告知诉讼权利后自愿供述的,以及审查起诉、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自愿供述的。

       然后他讲了“冻饿晒烤、疲劳讯问”这个让很多律师纠结的问题。

       2013年最高法的文件里明确写了“冻、饿、晒、烤、疲劳审讯”应当排除。但2017年严格排非规定正式出台的时候,这些词被删掉了。王亚林说,删掉不意味着合法,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判断是否造成了难以忍受的痛苦或身体损伤,来决定是否排除。

       他还讲了引诱和欺骗。严格排非规定没有明确写明,但司法实践中,如果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或者以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进行欺骗,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排除。

       这些细节,我以前都是模糊地知道个大概。王亚林把每一个争议点的来龙去脉、法条演变、实务观点都讲透了。

       排非不是在庭上喊一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就完事了。你得精确到——用了什么非法方法、违反了哪条规定、为什么达到了排除标准、有没有例外情形。

       差一个字,可能就是排和不排的区别。

       他还专门讲了郑祖文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140号指导案例。这个案子的核心是,侦查机关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以及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王亚林说,这个指导案例给了律师一个非常有力的武器——只要能证明讯问是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进行的,或者应当录音录像而没有录的,就可以直接申请排除,不需要证明存在刑讯逼供。

 

三、2025年7月1日的指居新规,是个值得记住的日子


       他说,2025年7月1日,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了一个新规定,这个规定对刑辩律师是利好。

       新规定里有几个硬货:监视居住场所不得设置讯问室、谈话室,不得配置审讯椅、约束床;保障每日连续八个小时以上的休息;执行期间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性警械;全程录音录像,电子监控和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系统数据对接;辩护人提出非法取证线索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查看调阅录音录像,启动排非程序。

       王亚林说这些的时候,语气很平静,但我能听出里面的分量。

       干刑辩的都知道,指居期间的讯问曾经几乎是个“黑箱”。律师看不到录音录像,当事人出来之后说被刑讯了,但拿不出证据,排非申请十有八九被驳回。

       现在有了全程录音录像,有了调阅机制,有了“每日连续八小时休息”的硬标准——排非申请终于有了抓手。

       他还提到了“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应当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大量案件没有进行这个程序——这本身就是排非申请的重要依据。

       我把这两个程序重点标了出来。以后再遇到指居的案子,这就是我首先要查的东西。

       他还讲了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公安部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以及其他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都应当录音录像。这里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不是实际可能判多少年,而是量刑档次上包括十年就应录像。

 

四、七大证据规则,每一条,都是庭上能用的刀


       除了排非,王亚林还系统讲了七大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补强证据、意见证据、传闻证据、关联性、最佳证据、直接言词。

       每一条规则,他都不是只讲定义。他讲的是“律师怎么用”。

       自白任意性规则。王亚林讲了非法口供排除的三阶段法理基础:第一阶段,口供因不真实而排除;第二阶段,口供因违背自愿性而排除;第三阶段,口供因违背程序正义而排除。他说我国立法目前处于混沌状态,一会儿规定违背程序排除,一会儿规定违背自愿性排除。辩护时应将三者统一——这份口供因为违背程序正义,从而使得嫌疑人违背自愿性,进而作出不真实的口供而排除。他还引用了张建伟教授的观点,指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造成了对口供依赖的强化,由刑讯等强制获得口供变为用“从宽处理”的利益诱取口供,无辜者面临“违心认罪换取从宽”还是“坚持不认罪该怎么判怎么判”的权衡。

       补强证据规则。核心争议是共犯口供能不能互为补强。王亚林明确说:即使共犯口供一致,也不能据此定罪量刑,应适用证据补强规则。唯一的例外是毒品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案中被告人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他还讲了佘祥林案的教训:侦查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记载“根据佘的交代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后证实与事实不符,用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补强口供,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原因。

       意见证据规则。普通证人只应就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不得发表依其感知得出的推断或意见。但有六种例外——案件事实本身就是意见;对观察对象身体外形、精神状况的描述性意见;直接基于个人经验的常识性判断;比较事物同一性和相似性的意见;关于温度、风力等气候情况的意见;关于物品价值、数量、性质、色彩的意见。

       传闻证据规则。他指出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适用无条件传闻排除——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反向解释,言词证据没有证据能力,确需使用应由刑事司法机关重新收集。但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使用。

       关联性规则。他重点讲了品格证据。我国立法未规定品格证据无关联性,部分判决将被告人前科作为不良品格证据采纳。控方常在起诉书及庭审中提出前科材料——对表明社会危险性和量刑有意义,但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犯罪。

       最佳证据规则。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书证应当是原件。对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证人必须到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询,不能用书面言辞证据在法庭上宣读代替。即使到庭证人证言与庭前不一致,也不是一概以到庭为准,法院仍依职权审查。

       这些规则,每一条我都在课本上学过。但课本不会告诉你,哪一条在什么案子里能用、怎么用、用的时候会遇到什么阻力。

       王亚林告诉你了。

 

五、推定与推论,一个字的差别,可能就是有罪和无罪


       课程后半段,王亚林讲了司法推定理论。这部分比较学术,但他讲得很清楚。

       他对比了陈瑞华、劳东燕、龙宗智三位学者的观点。陈瑞华说推定是替代司法证明的方法,从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存在证明过程的中断;劳东燕说推定的出场是为了弥补证明的不足;龙宗智反对“事实推定”这个概念,认为应该用“推论”“推理”。

       不管学界怎么争,王亚林说,对律师的实务启示是一样的——控方进行事实推定时,必须示明基础事实和经验法则;辩方进行反驳和反证后,举证责任回归控方。

       他用朱纪国盗窃案收尾。最高法指导案例1392号是一个零口供案件。被告人拒不供述,但在暂住地查扣了假发套、开锁工具、手套。法院用间接证据定案。

       王亚林说,零口供案件不是不能定,但定案标准非常高——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推理每一环节必须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结论必须唯一、排他、肯定。

       律师在零口供案件中的辩护空间,恰恰在于攻击这个“唯一排他性”——有没有其他可能性?推理环节有没有跳跃?经验法则的运用有没有问题?

       他说这些的时候,我想起一句话:刑辩律师不是要证明当事人无罪,而是要证明控方的证明没有达到标准。

       推定和推论,一个字的差别,背后是证明标准的天壤之别。

 

六、写在最后


       课程结束的时候,王亚林没有说什么煽情的话。他合上讲义,说了一句:“证据规则是好东西,但你得会用。”

       然后就下课了。
  
       我坐在座位上,没有马上走。我想起他开场说的一句话:刑事证据法和证据规则,规制的是法官使用证据的范围和方法,本质是限制法官权力,因此是刑辩律师的友好理论。

       但友好不等于自动生效。规则写在法条里,不会自己跑到法庭上帮你辩护。它需要律师精准地掌握、熟练地运用、勇敢地坚持。

        干了这么多年刑辩,我越来越觉得,这个职业最迷人的地方,不是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而是深夜里对着卷宗,突然发现一个证据规则可以用、一个法条可以引、一个矛盾可以打的那种感觉。挖掘辩点的瞬间,突然脑洞大开,就像发现新大陆一样,豁然开朗,犹如矿工在黑暗里挖到了矿脉一样给人惊喜。

       王亚林这110页PPT,就是一张矿脉图。他把几十年的经验,浓缩成了一张地图,交给了我们。

       接下来,就是我们自己拿着这张图,去挖了。

推荐阅读:在规则深处看见思维的光 ——聆听王亚林律师《刑事证据规则在辩护实务中的运用》有感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专业铸就荣誉 | 本所30名律师入选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下一篇:最后一页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