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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林省政协提案:关于法院系统便利律师执业的建议

浏览量:时间:2022-01-21

关于法院系统便利律师执业的建议

 

2021年1月14日,最高法、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法发〔2021〕3号(以下简称《意见》),在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经验做法基础上,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对建立律师履职保障机制作出部署,要求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为律师提供“一码通”服务。但提案人作为执业律师经亲身体验并向同行了解,有关的服务平台尚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一码通”成为律师尤其是实习律师进入法院的“拦路虎”应予纠正

目前安徽省,执业律师出示“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的“一码通”后可通过快速通道进入法院,无“一码通”须持执业证与公众一起排队进入。实习律师因没有“一码通”,实习律师证不被认可,只能和公众一样凭身份证进入,随身携带背包过安检后要将水杯扣下才可进入法庭,此情形在全省法院大量存在。相比之下,检察官及其助理则只需测量体温便可经专门通道进入法庭。这种不平等对待使实习律师们感到歧视甚至羞辱,难道实习律师作为未来的律师就不配喝水吗?此种做法与《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为律师助理在辩护、代理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辅助性工作提供必要的诉讼服务”背道而驰,而《意见》规定的律师助理账号更无法操作和实现。

杜绝强行在线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指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实践中,普遍存在矫枉过正的情况,比如完全不告知律师和不顾律师反对的情况下,进行在线开庭;采用线下线上结合的审理方式开庭。这种做法限制了辩护人权利的行使,有违程序正当。

三、切实发挥有关信息平台应有的作用

)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号通办功能不能实现

《意见》第六条规定:“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号通办功能,为律师提供查询、咨询、诉讼事务办理等服务,并将支持律师在律师服务平台查看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申请的诉讼事务办理情况。”但很多律师同行通过12368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热线咨询案件进度,效果不尽人意。案管办人员大多时候都以查询不到信息回复律师也无额外救济渠道提供。

刑事案件无法在线阅卷

法院刑事案件不可以在线阅卷,有的法院允许律师持u盘拷贝或刻录光盘的方式进行阅卷,大部分法院还是采取传统的拍照、复印阅卷方式。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之后,全市法院不仅不再允许律师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录音资料也基本不再允许律师复制。这种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显然是倒退。

(三)民事案件在线阅卷系统有待改进

民事案件目前基本实行文书、证据在线送达和阅卷,大大减轻了法官助理的工作量,但有时当事人和代理人因没有及时查阅信息而贻误了诉讼权利行使。在此之前,民事案件的文书和证据大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不需要从系统下载之后再打印出来。采用线上送达和阅卷之后,一些律师不熟悉电子终端复杂操作,经常出现送达的判决书超过一定期限未下载,导致判决书失效无法获得,进而影响后续上诉等诉讼事宜的进一步展开。因此,为真正做到便利律师执业,这些细微之处的功夫不得不做足。

四、重视和拓宽律师权利救济途径

《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建立健全律师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律师服务平台对诉讼服务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对律师反映的重大问题或者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回复”。12368上述功能显然没有实现,应尽快予以落实。

 

文字:王亚林

编辑:王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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