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关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过程维护律师基本执业权利的再建议—致安徽省公安厅

浏览量:时间:2019-01-13

提案人已于去年的提案中,就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不得随意扩大“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嫌疑人等问题提出建议,但除了看守所会见问题有所改善之外,其余问题并无明显的改变,为此,提案人结合出现的新问题,一并提出建议。

一、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不容懈怠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第二款规定:“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以上规定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应及时保障律师对案件的知情权。然而实践中,我省公安机关执行上述规定的很少,侦查机关往往囿于侦查不公开观念的影响,不愿意告知辩护人已经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变更强制措施等程序的变化更是基本上不告知辩护律师,如省会合肥市及所辖的两市三县都是如此,尤其是巢湖市的律师对此问题反映强烈。为此,提案人已于去年就这一问题提出建议,并希望问题能够及时解决。虽然有关单位在对提案人的答复中表示公安机关一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并实行刑事案件质量考评办法来切实解决律师知情权保障等问题,但实际情况是,过去的这一年来,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知情权保障问题依然没有改善,办案机关的通知告知义务依法履行的很少。我们知道公安的内部卷宗中会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等制式的告知文书,同时该制式告知文书中,有“采取其他方式或者有特殊情况未告知的,注明情况---”字样,不知实践中这些告知文书的有关内容如何记载?

二、随意扩大“二类案件”范围,限制律师会见嫌疑人现象常常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刑诉法》的修改删去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会见许可规定,使得原来的“三类案件”变为现在的“二类案件”,体现的是对律师会见许可的严格限缩,这种立法修改背后反映的是立法机关对于律师会见权利应当充分保障的态度和决心。

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办理的纪委、巡视组移交的案件或认为律师会见可能影响侦查讯问,导致不容易获取口供的案件,仍然采取随意扩大“二类案件”范围的方法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如,在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时,办案人员打个招呼或出具限制会见的公函,看守所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尽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完全不是“二类案件”,也不接受律师的会见手续,拒绝律师会见,有的以“只要48小时安排都合法”为由,拒绝外地律师会见;甚至有的挪用资金罪案件,基层公安机关不顾省公安厅有关部门关于律师权益维护的过问和协调,直至给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律师每次会见都必须经过批准并派员在场监视。这种公然违反《刑诉法》的做法,必然导致对律师职业最起码的尊重和信任都丧失殆尽。而涉黑案件中,禁止律师会见甚至成为常态,公安机关往往将主要嫌疑人口供固定之后的刑事拘留数日后才允许律师会见。

三、看守所的警力和设施不能适应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要求

根据中央的部署,2017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决定在北京、上海、安徽等八个省(市)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安徽作为首批试点地区,积极承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刑事辩护全覆盖作为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有效辩护才是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根本。而会见犯罪嫌疑人不仅是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更是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在刑事案件全覆盖的背景下,看守所的警力和设施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以全省条件最好的合肥市看守所为例,看守所为了律师的会见权已经极尽保障措施,设立了25间律师会见室,但律师为了会见在看守所上班前一两个小时已经排成长龙,会见开始,律师们为了会见竞相奔跑,女律师常常高跟鞋都跑掉,狼狈不堪的样子把职业尊严丧失殆尽。

四、依法保障辩护律师隐私权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除非国家特别规定,不得予以出示和使用。

但是,提案人惊奇地发现,有些地方居然在指控犯罪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上,把辩护人的律师执业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包括门牌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详细地列在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之后(如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此举增大了办案民警的工作量,他们需要登录公安机关的内部网络核对执业律师的身份证号码并抄录律师的户籍所在地记录在法律文书上。

司法人员从事司法活动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必须获得法律上的来源,即法无授权不可为。上述做法显然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导致律师的私人信息在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之间流转,这种做法是对律师隐私权的公然侵犯,必须及时制止。

为此建议:

一、教育各级公安执法人员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将对于律师权益的保障列入考核机制

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包括负责人把违法限制律师权益的行为解释为叫做“讲政治”。对于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讲法律就是讲政治,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讲政治。“命案必破”等违背科学规律的考核机制已经被废除,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应当成为考量各级公安机关的硬指标。

二、及时进行跟踪回访

保障律师权益不仅应当采取设定指标的方法进行质量考评,同时对律师权益保障工作进行跟踪回访,及时调查和处理侵犯律师知情权、会见权、隐私权的行为,杜绝一切律师权益保障务虚不务实的行为。

三、增加看守所的警力,加大投入改善律师会见设施

看守所严重的警力不足,甚至因为警力需要投入第一线看守所空编不能及时补足。为此,应当增加看守所的警力。在编制满员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协警以补充警力。另外,为了适应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形势,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增加会见室,采取网上预约会见、远程视频会见、关闭线路设备利用提审室会见、允许节假日会见、设置快速会见室等多种方式,解决律师新的“会见难”问题。

四、和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维权机制进行联动

全国各地律师协会按照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要求,建立了所谓的律师执业权益维权中心,但律师协会的维权,如果没有公安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只能是“自娱自乐”。去年,省律协曾经和公安厅法制总队商量举行省级联席会议但没有落实,而全省有些地市已经举办过多次这样的联席活动。为此,建议公安机关和当地律师协会的维权中心进行联动,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与律协的维权中心进行对接,以确保律师维权落到实处。对于侵犯律师权益的行为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等形式进行公示,以督促把律师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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