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行江博士、张世金律师受邀参加许某涉嫌盗窃案专家论证会

浏览量:时间:2015-10-17

本网讯:2016年7月8日,安徽大学法学院就许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举行了专家论证会,参加的专家有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安徽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结淼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学博士郭志远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储育民教授,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诉讼法学博士刘少军副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理论法学博士杨成炬副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访问学者、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长、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行江副教授。同时,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张世金也受邀参加此次专家论证会。

承办律师余才能首先介绍了许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基本案情,并提出了需要研讨和论证的问题:1、许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许某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即是否存在“转移占有”的客观要件?
3、许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针对第一个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从现有证据材料看,关于许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也就是说,无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许某某具有盗窃的故意;针对第二和第三个问题,与会专家也认为,毕某与陶某签订了《山地合作经营合同》,许某与陶某在《山地合作经营合同》的基础上也签订了《合作协议》,由此许某获得了对山场的承包经营权和控制权,同时对山场上已经被鉴定为价值7万元的椤木石楠树拥有控制权和处置权,基于此能够合法占有该价值巨大的椤木石楠树,因此许某擅自将该树木挖出移栽到其经营的苗圃的行为未实现“转移占有”,则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盗窃罪。另外,许某的行为系履行《山地合作经营合同》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民事纠纷,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如果将其行为评价为犯罪,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整个专家论证会持续了近3个多小时,与会专家对以上提交讨论的案件以及相关问题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和论证,重点解答了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的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对于承办律师最终辩护方案和辩护意见的成型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张世金律师,供稿:张世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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