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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圈的再扩大 潜在犯罪人的增加 ----再论《刑法修正案(九)》

浏览量:时间:2015-09-04

犯罪圈的再扩大 潜在犯罪人的增加

----再论《刑法修正案(九)

行江律师、法学博士、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

历经一年之久的《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千唤万唤始出来。相比于《刑法修正案(二)》的一条、《刑法修正案(五)》的四条、《刑法修正案(一)》《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四)》的九条、《刑法修正案(七)》的十五条、《刑法修正案(六)》的二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八)》的五十条,《刑法修正案(九)》达到历史之最,共五十二条。从时间间隔审视,从1999年第一次颁布刑法修正案之后,除了2001年两次之外,分别于2002、2005、2006、2009、2011和2015年各做了一次修改。每二至三年,最多四年,我国都要对刑法做一次修改。中国刑法立法已经进入喷井式发展阶段。

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立法者的不断扩大犯罪圈,似乎印证了乱世用重典的颠扑不破。立法者从不断扩大的犯罪圈中似乎获得了甜头。典型的如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前,反对将其上升为犯罪的呼声很大,但是最终赞同的力量促使了犯罪的形成。此后,醉酒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急剧下降。但是构成此类犯罪的人数急剧上升,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9万件。随后骤然增加的犯罪人,带来了更加复杂的社会影响。危险驾驶犯罪化的成功与否,有待历史的检验。

前八部刑法修正案中基本都增加了新的罪名,新增罪名共计 30 余个。相反删减的罪名、犯罪类型则很少。

犯罪圈的不断扩大,潜在的犯罪人将会不断地增加。《刑法修正案(九)》中,作为普通的国民,可能涉及增加的犯罪类型有如下几种:

第一,危险驾驶。此类立法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交通人员规制为犯罪人。因此对于这两类人员,就不仅仅是原来的行政处罚,已经构成犯罪。当前我国的旅客运输中超载、超速是很普遍的现象。今后这些人员要小心了!

第二,强制猥亵男性。原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对象只是妇女、儿童。《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的“妇女”扩大到“他人”,也包括男性。从目前的刑法体系审视,这里的强制猥亵男性,包括女性强制与男性发生性关系,也包括男性强制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即我们所说的“鸡奸”;也包括男性、女性强制抚摸、敲击男性生殖器等行为。

第三,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原刑法规定,只有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犯罪主体,一般的公民也可以构成犯罪。例如房东将众多的承租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且情节严重,也将构成犯罪。

第四,养老院、幼儿园人员虐待老人、幼儿。原《刑法》规定虐待罪的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只能是家庭成员。当前我国经常会出现养老院、幼儿园人员虐待老人、幼儿的情形,如果没有轻伤以上的结果,不存在其他犯罪的话,很难对此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可以在养老院、幼儿园人员虐待老人、幼儿,在没有出现轻伤的情况下,在不能追究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从而构成犯罪。

(待续)

    作者简介:行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安徽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国哥廷根大学访问学者。2001年6月获得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月6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6月获得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7月进入安徽大学法学院工作,2009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主要研究成果:2012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虚假破产罪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约25.7万字);在《政治与法律》、《学术界》、《政法论丛》等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破产犯罪中的客观处罚条件研究》、《牵连关系新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等论文;编写大型丛书《中国刑案侦、诉、辩、审办案通》;主持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破产犯罪立法研究》(08CFX051),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及省级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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