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简讯

金亚太刑辩分所例行案例讨论会如期举行

浏览量:时间:201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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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5年3月6日下午,金亚太刑辩分所迎来了春节长假后第一个案例讨论会,本次案例讨论会分别由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和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黄奥律师主持。

与以往相比,本次案例研讨会采取了一种崭新的研讨模式——专家论证会,参加的专家有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导、安徽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结淼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王亚林一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导、副教授、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刘少军博士,安徽大学硕导、副教授、德国哥廷根大学访问学者、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长行江博士。刑辩分所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以及刑辩特训营学员共计30余人也参与了此次案例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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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张某某涉嫌受贿案】

承办律师张向前首先介绍了张某某涉嫌受贿罪的基本案情,并提出了需要研讨和论证的问题:

1、如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丈夫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2、本案是否适用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规定?3、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如申请,发问重点是什么?

针对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从现有证据材料看,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丈夫既没有收受财物的共同故意,也没有谋取利益的共同故意,即无事前同谋,不能适用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规定。因此,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既因证据不足而指控不能成立,也因不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而依法不构成。但是,关于第三个问题,刘少军教授认为,依据双方这种特殊的夫妻关系,不宜申请证人张某某丈夫出庭作证,因为证人张某某丈夫在庭审中就事前同谋和谋取利益的回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陈结淼教授、行江博士、王亚林主任却认为可以按照庭审需要适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重点从有无事前同谋和是否谋取利益这两个方面进行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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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二审)】

承办律师杨勇首先介绍了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的基本案情,并提出了需要研讨和论证的问题:1、是否申请出租车上两名证人出庭作证?2、是否坚持做无罪辩护还是彼罪辩护?

杨勇律师认为本案中侦查机关是否对毒品包装袋提取了指纹以及是否对被告人进行指纹鉴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与会其他律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诸多疑问一一进行细致讨论,并建议承办律师从证据不足的角度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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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专家论证会和案例讨论会持续了近3个多小时,与会专家和刑辩团队全体律师对以上提交讨论的案件以及相关问题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和论证,重点解答了张某某涉嫌受贿案和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中的的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对于承办律师最终辩护方案和辩护意见的成型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真正体现了案例讨论制度的优越性,也是本所律师坚持规范化、精细化、团队化方式办案的当然要求。

(责任编辑:张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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