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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与抢劫罪之区别、转化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时间:2016-12-27 15:52:09

 刘宜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苏州大学法学硕士

抢夺与抢劫虽一字之差,但二者在法律适用、刑罚处罚及司法实践中却相差很大,具体来说,二者区别如下:

一、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起点不同

抢夺罪需年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抢劫罪则只需年满14周岁的一般主体。

二、客体要件不同

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三、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开、突然夺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对财物实施暴力而夺取财物,并不直接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抢劫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致使被侵害人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或受胁迫不敢抗拒,强行夺取公司财物的行为。

四、实施犯罪行为数额要求不同

抢夺罪要求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也就是说抢夺罪抢夺起点数额在1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但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

 

转化型型抢劫的情形

1、根据《刑法》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条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携带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的、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2、《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实施了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也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3)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4)入户或在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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