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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办案手记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时间:2016-07-27 11:02:30

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办案手记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徐权峰)

一、案情

李某,Y市人,于2015年年底来到H市,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足浴店老板查某,在查某的反复规劝下,遂到查某店中,但开始并未被安排工作,偶尔“客串下”前台接待,喊下“欢迎光临”、“慢走”等等。在查某的指示下,不时帮足浴店购买一些商品,如纸巾、油和米等,并未参与该足浴店的经营和管理工作。2016年4月,李某因在足浴店无所事事,遂向查某要求辞职离开。但查某以向其家人告知其在足浴店上班相要挟,李某因担心家人知道其在足浴场所上班,遂答应查某要求继续上班。查某见李某整天无所事事,正好店里管账的经理离职,遂将足浴店的账目交给李某管理,由其收取前台的每天的欠款,并发放技师的工资。

2016年6月21日,在H市一次扫黄活动中,将查某、李某等人抓获,后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

二、办案手记

2016年6月22日接受委托,当天第一次到看守所会见李某。了解到案情况,基本案件经过。

2016年6月24日,第二次会见李某,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和细节,并了解到在第一次会见中李某遗漏的被威胁的细节。

2016年6月27、29日,与办案警官沟通。

2016年7月4日,到办案警官办公室了解李某是否受到威胁的情况。同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李某来到足浴店初无所事事,便要离开,但因足浴店老板查某威胁才继续上班,继而被要求管账,属于被威胁才从事该工作,社会危害性较小。李某刚到店里的时候,无所事事,偶尔在前台帮下忙,买点菜和纸巾,也没拿工资。于是在2016年4月想离开,但查某威胁将她在足浴店上班的事实告诉她爸妈,于是不敢离开。此事过后,因为店里经理离开,查某就让她管账。在协助组织卖淫的过程中是被威胁下从事该工作,其社会危害较小。

第二,李某在足疗店工作时间短,且在协助组织卖淫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轻微。李某刚来足浴店的时候无所事事,偶尔和前台的人一起喊“欢迎光临”、“慢走”,偶尔还被要求去买点菜和纸巾,后来因查某的威胁才留下来,进而被要求管账,也不负责店里的管理工作。即便是被要求管账,也是隔三差五去前台将钱收上来然后交给查某,实际上仍是前台接待工作。综上,李某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应不以犯罪论处。

2016年7月8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李某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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