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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肥专项打击活动看串通投标罪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20-04-27 15:59:21

 

作者:周孟雨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为规范合肥市招投标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合肥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自去年9月起,合肥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串通投标犯罪专项行动。

据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统计,专项行动以来,全市经侦部门已成功破获串通投标犯罪案件4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3名,涉案总金额约87.1亿元,有效净化了合肥市招投标市场秩序。而合肥警方打击串通投标犯罪的工作技战法,也形成“合肥经验”向全省进行推广。

一、串通投标罪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串通投标行为分类

通过《刑法》→《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逐级细化,串通投标罪的行为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主体

具体行为方式

法律推定的行为方式(可以推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合肥专项活动成果案例之法律简评

(一)案情简介

2019年,肥西县局经侦大队调查发现张某某等人控制3家公司,长期串联胡某、余某、吴某等人实际控制的40余家公司,对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百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围攻式投标,不到一年时间,操纵串投标20多次,先后中标项目9个,总涉案金额近8亿元。

张某某等人用大量公司围标,刻意哄抬投标价,从而达到高价中标的目的。在中标之后,张某某并不参与工程建设,而是将中标项目公开叫卖以牟取暴利,成为名副其实的贩标专业户,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秩序。

目前,该案已经被肥西县法院一审判决。

(二)被告人行为定性

张某某实施了用大量公司围标、刻意哄抬投标价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系串通投标行为。

张某某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总涉案金额近8亿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数额——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故依法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量刑

首先,明确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其次,根据本案张某某犯罪构成之外的本犯罪行为的关联情节,确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责任刑(即刑罚的上限)。如根据其操纵串投标20多次、先后中标项目9个、刻意哄抬投标价、中标之后并不参与工程建设而是将中标项目公开叫卖以牟取暴利等情节。

最后,根据张某某的其他情节调节该责任刑,在责任刑以下的范围内确定预防刑。如考虑张某某是否有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立功、犯罪前科、累犯、退赃退赔等情节来确定预防刑。

律师辩护本案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告人有从重情节如犯罪前科、累犯,也要在责任刑以下的范围内从重处罚,此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

(四)串通投标罪数据报告

笔者对安徽省串通投标罪的一审案件进行了检索、分析,所得结论如下:

1.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概率

2. 被告人无罪的概率

 

无罪文书编号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2019)皖1225刑初169号

一、被告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文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源采用向韩某贿送价值达37.5万元的财物等手段,与韩某等人内外勾结、串通投标,继而达到承揽工程、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同时构成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应从一重罪处断,而行贿罪的法定刑明显重于串通投标罪。故对被告人**、王文源应以行贿罪予以刑事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源犯串通投标罪,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有误,应予以纠正。

(2016)皖1322刑初298号

准许萧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萧检刑撤诉[2016]0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

 

3. 被告人被判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的概率

 

4. 一审的审理期限

 

平均审理期限为92天

综上,安徽省内串通投标罪案件在定罪量刑上轻于其他犯罪,在程序的处理上,审理期限也比其他罪名案件短,因此,律师介入案件后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

合肥市公安机关现集中开展打击串通投标犯罪专项行动,而合肥警方打击串通投标犯罪的工作技战法,也形成“合肥经验”向全省进行推广。故提醒广大单位和个人,切勿因刑罚对其处罚力度不重,同时又忽略全省打击该罪的专项活动力度,便任意妄为。

因此,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切记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招投标活动,如个人挂靠其他单位时,切勿挂靠多个;被挂靠单位应当告知挂靠人合法使用资质,不得串通投标,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从而积极防范单位与个人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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