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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法律拟制的归纳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7-03-27 15:46:11

所谓“法律拟制”(也称特别规定)是指立法者行使立法特权,通过立法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刑法分则中有许多关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的法律条文,下面对其进行罗列归纳:

1、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聚众“打砸抢”罪,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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