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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林律师点评非法拘禁罪疑难案件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4-04-20 21:14:33

 案情简介
12年前,怀远一对夫妻以抱走“亲家”孙子为要挟,向“亲家”索要花掉的彩礼26000元,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绑架罪,判处徒刑10年半。 12年间,这对夫妻不停奔走呼告,伸张冤屈。 12年后,法院重新审理,认定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1年零10个月。同样的案情,相隔12年,为何判决差距这么大?绑架罪距离非法拘禁罪究竟有多远? 12年前夫妻索要彩礼双双入狱
事情还得从12年前说起。 2001年4月,怀远县双桥镇柳行村村民陈同海因儿媳赵红(化名)与儿子陈某同居不久便离家出走,遂向赵红父亲赵刚索要为娶赵红而损失的花费3万元。 2001年4月16日晚,经村民年顺调解,赵刚同意支付26000元,并在欠据上签字。支付方式为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支付5000元,限期10天。然而,当月26日,赵刚并未能交出首批5000元。于是陈同海和妻子赵国兰先到村民年顺家打个招呼,接着赶到赵刚家,将赵刚孙子小鹏抱走。当月29日10时许,在赵刚支付了5000元后,陈同海才同意赵刚将小鹏接回。 12年间判决罪名冰火两重天
此案经怀远县法院、蚌埠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陈同海和妻子赵国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幼儿为人质,构成绑架罪,判处陈同海和赵国兰同为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此后,陈同海和赵国兰分别被送监执行,但他们始终不服,不停申诉。今年3月29日,蚌埠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怀远县法院和蚌埠市中级法院的裁判,发回怀远县法院重新审判。
事隔12年后,2013年9月29日,怀远县法院重新审理认为,陈同海与赵刚达成支付26000元的协议,虽未经法律程序确认是否合法,但双方确实存在财物返还的民事纠纷。当赵刚未能按期交出首批5000元后,陈同海与赵国兰一同到赵刚家将孙子小鹏强行抱走。显然,陈同海是在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特征,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同海和赵国兰同为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
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与陈同海夫妇申诉认为的“无罪”还存在一定差距,但也总算对他们12年来不停地奔走呼告有个交代。 索债扣押他人构成非法拘禁
同一家法院,同一起事实,12年前认定为绑架罪,12年后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为何差别如此之大?两罪有何交叉,又有何明显区别?
王亚林律师点评  
中国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省刑法学会副会长、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说,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控制他人人身自由,但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罪之间的区别。首先,两罪在主观方面,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绑架罪的主观方面则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其次,两罪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不同。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而绑架罪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力控制被绑架人,并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
本案中,陈同海和妻子赵国兰向赵红父亲赵刚索回彩礼26000元依据的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主观上不具有勒索财物的非法要求,不符合绑架罪的主观要件。但是,陈同海和妻子赵国兰违背赵刚的意志,将其孙子小鹏抱走,客观上剥夺了小鹏的身体活动自由,则构成非法拘禁罪。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成立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怀远县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主动纠正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错误,体现了再审程序中"依法改错"的司法理念。”虽然法律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其内涵、外延具有不周延性以及语义的多样性,导致法律适用问题在所难免,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科学解释法律条文的客观意思,尽量避免案件的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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