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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林律师点评“高买低卖苹果手机诈骗案”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4-04-20 21:06:35

  俗话说,只有买亏的,没有卖亏的。然而,在省城赛博数码广场经营iphone的商户王某却大肆做着亏本买卖,他高价买进iphone4和5,然后低价贱卖,短短两个多月,赔本200余万元。他究竟为何会这么做?其行为又是否触犯了法律?

“高买低卖”害了多家经营户
王某和孙某同是省城黄山路上赛博数码广场里的经营户。 2012年11月底,王某找到孙某说,他有几个亲戚在外地公司上班,有特殊渠道能拿到iphone苹果手机,价格比市场上的进货价便宜。孙某起初有些怀疑,但合作几次过后,他渐渐放松了警惕。
今年1月,孙某再次将50万货款打给王某,希望拿到一批货,此次王某没那么守信用。 1月21日,孙某再次联系王某,王某说货被物流扣了,希望孙某再打50万元中转。鉴于之前的合作都很正常,孙某毫无防备地又打了50万。但手机依然没有拿到,并且王某的店也关了。
孙某着急了,令他没想到的,数码广场里的其他两家经营户也发生了相同情况。意识到被骗,孙某等人报了警。随着警方的介入,王某的伎俩很快浮出水面:其实,他根本没有什么“特殊渠道”,实际上就是在数码广场里,将手机从一家商户拿到另一家去卖。
与数码广场里孙某等商户遭遇截然不同,商户谭某自2012年11月,开始以市场价,向王某出售手机,最初王某买的手机很少,并且很守信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然而,1月21日那天,王某一次要了25万余元的手机,当时他说亲戚公司搞年会,要大批购买手机发给客户。但21日发货后,王某一直没付钱,也联系不上。
和谭某有同样情况的还有经营户唐某和诸某,在分别向王某发出20万余元和22万余元的iphone手机后,王某并没有支付货款。

亏本买卖或为“最后卷走巨款”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查明,王某与一般商户经营理念不同,他每次从广场里高价购进苹果手机,然后又在广场里低价卖出,转手后,iphone4每部要亏200余元,iphone5每部要亏500元左右。随着交易量增大,王某越做越亏,直到今年1月23日,资金链发生断裂,王某已亏欠广场近10家经营户260余万元的货及货款。
王某为何要做这样的亏本生意?经营户猜测,他可能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获得经营户信任后放手一搏,后卷款离开。而王某在受审时交代,他是为了开拓苹果手机市场,赚取人气,赢得好信誉,继而取得苹果手机的代理权。
在王某归案后,警方彻查了他的账户,发现王某每次取得货款后,均用于购买手机,除正常生活开支,没有挪做他用或进行挥霍。

主观心态是一种特殊非法占有
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警方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但检察机关有不同看法,认为合同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王某采用“高买低卖”的手段,虽造成了他人损失,但其并没有将获得的钱款据为己有。
办理此案的警官程超表示,本案中,虽然王某并没有将受害人的货款装进自己口袋,但其从做第一笔生意开始,已经明知今后无偿还货款的能力。其为了所谓的赚人气、好面子,仍继续“高买低卖”,越做越亏。王某后面的行为实际是为了偿还前面的债务,在此过程中,他的主观心态实际是非法占有的特殊表现形式。

王亚林律师点评
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重要构成要件,在认定这一目的时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根据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主观归罪,更不能依据不能归还相关钱款的结果进行客观归罪。倘若有证据证明王某通过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逃跑或挥霍等,则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若有证据证明王某前期的行为确实是为了吸引人气,后也将相应钱款用于获取苹果销售的代理权,则其不构成犯罪。
据悉,此案目前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中。 《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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