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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房中“入户盗窃”之不能说的秘密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时间:2016-11-23 09:34:40

     刘宜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苏州大学法学硕士

    随着中国房价的日益增高,似乎“合租”正成为一种时尚与潮流。但是,合租房大家可能原本互不相识,缺乏信赖基础,只因居住在一起才会有点头之交,当租房内租客B卧室发生偷盗,特别是租客A盗取了租客B的财物,是否属于“入户盗窃”,这对于租客A的罪刑相当至关重要。

“入户盗窃”的认定既要解决“户”的问题,也要“入”的问题,只有咬文嚼字,才能罚当其罪、罪刑相当。

一、合租房中“入户盗窃”的“户”如何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户”的特征,即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也可以认定为“户”。

通过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评判否属于“户”,即是否属于“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合租房虽然是合租,但完全具备“户”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合租房中租客A盗窃租客B的盗窃行为没有异议,但对租客B的卧室是否属于“户”却又争议。我们认为,若租客B房间没有门锁,且同住人员均可相对自由、随意进出其他房间,则不应认定租客B的卧室为“户”(相对合租房其他租客而言)。

二、合租房中“入户盗窃”的“入”如何认定?

刑法中所评价的“入”必然是“非法进入”,即为了盗窃而“入户”。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做了详述,即行为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而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因此,对于“入户盗窃”而言,若犯意产生在入户之后,该行为不具有非法性的特征,不应被评价为非法“入户”。

综上,合租房中“入户盗窃”中的秘密就在于如何认定“入”和“户”,只有把握好以上两点,才能真正做到量刑适当、罪责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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