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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安徽省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标准
作者:杨晗春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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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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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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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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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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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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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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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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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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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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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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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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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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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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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基准刑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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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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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基准刑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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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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