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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小梅律师 金亚太律师机构专职律师 法律硕士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的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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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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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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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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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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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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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增加一天,增加1-2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3-6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1-2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3-6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10至7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1-3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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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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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一人重伤一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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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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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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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一人重伤二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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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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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一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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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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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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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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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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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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