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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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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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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一年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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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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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死亡三人,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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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至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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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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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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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一年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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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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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重伤一人,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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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主要责任,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一年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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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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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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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二人或重伤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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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四年至五年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年至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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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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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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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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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造成公司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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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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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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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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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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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年至四年;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四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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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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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到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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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致一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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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重伤人数每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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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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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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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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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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