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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良善的社会不应让女生害怕穿裙子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21-09-03 11:04:20

一个良善的社会不应让女生害怕穿裙子

作者:花文静,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一级合伙人

最近正在不断发酵的西安地铁事件,9月2日西安公安给出的舆情通报,引发了全网热议。笔者对该事件进行梳理与法律分析,同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希望各位看官不吝赐教,批评指正。

事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行为梳理

(一)网传视频显示的基本事实

一位黑裙女子在地铁车厢与一位中年壮汉正在发生言语冲突,地上散落着断成几节的雨伞,女子要求男子加微信及赔偿。地铁保安上前,男子说“你把她抓起来”,女子多次喊“加我微信”。保安突然将女子拖拽出车厢,在一位“热心群众”的“帮助”下,将女子强行拖离车厢,并在地铁外地上拖拽。此时,女子的裙子被撕裂,露出内裤。女子高喊“我市民卡和身份证还在里面”,并再次冲进地铁,保安再次冲上去,与女子有肢体接触,意图阻止女子继续乘坐地铁。

(二)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的官方微博8月31日的公告

(三)9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通报

通过两份通报披露的内容,可以看出,西安地铁的态度避重就轻,没有坦诚的披露事实,也没有诚恳的负责态度。8月31日的通报只字不提暴力拖拽、更不提女乘客衣服被撕裂;9月2日通报没有客观陈述清楚郭某和陈某发生肢体冲突的经过。

保安到底有没有权力执法

管理机构有权力对不遵守规则的乘客罚款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修订)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十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实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检索到了类似事件,今年8月24日,也即本事件发生前几天,上海两名女子在地铁上相互掌掴,事后,二人均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二)保安无权执法

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条例》没有任何规定保安可以强制要求乘客离开地铁,因为涉及到人身自由,只有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才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本案中,保安暴力执法无法可依。

(三)保安的行为是否违法

1.《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九百九十条,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立法和司法没有规定人格尊严的内涵。民法学理上,有人认为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遭受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权益遭受侵害。人格权遭受侵犯时,可以起诉要求侵犯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也就是说,即使是公安机关执法,如果有侮辱行为,也属于违法。

3.《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款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搂抱、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本款的“侮辱妇女”,主要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例如,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行为人“侮辱妇女”的,既可能出于损害妇女的人格和名誉等目的,也可能出于寻欢作乐的淫秽下流心理。

本事件中,结合视频资料,保安粗暴的管理手法有:暴力拖拽女子上半身、意图拖其下车、在双方肢体冲突过程中,女子衣服被撕扯破裂,保安拖拽女子下车,此时女子露出了腰部以下部位,仅着内裤、女子下车后保安即刻松手、女子冲上地铁的后,保安立刻冲上去,对女子有肢体接触,意图继续拖拽女子下车。

笔者认为,我们无法从保安的上述行为中直接判断其存在猥亵的主观故意,但就其行为目的进行推定,并且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可以推定不存在。但是保安的拖拽行为,使得女子身体裸露,其后依然强制肢体接触、意图拖拽的行为,显然使得在通常社会范围内女子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遭受贬损,并且也限制了女子的人身自由,因此,可以认为,女子的人格权益遭受不法侵犯。根据《民法典》总则和分则的规定,女子可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保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保安行为的恶劣程度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侮辱他人行为相当,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三、我们需要西安地铁和保安的道歉

(一)权力要被关在笼子里

诚如光明日报所言:这件事情的热议,就是要提醒涉事的人及可能面临这类问题的人,权力的行使本身就要时刻注意、谨小慎微,在面对他人尊严和隐私时,绝不可越雷池一步。

权力应当被规范。保安是什么单位的人员?如果认为乘客应离开地铁,站务员和保安为什么不呼叫地铁站内驻站民警?乘客没有攻击行为时为什么忽然对乘客采取强行拖拽行为?两个站务员站在旁边,为什么不制止其他乘客拍照,为什么不帮女乘客遮挡隐私部位?西安地铁的工作人员应对紧急情况时的应对为什么如此糟糕,有没有接受正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问题,西安地铁需要对社会作出一个交代,对已经发生的悲剧作出道歉。

(二)一个良善的社会不应该让女生害怕穿裙子

美国单口喜剧表演者Trevor Noah(崔娃)的一个表演,让笔者印象深刻。他说:我一直不理解女性为什么这么敏感和害怕,她们为什么不敢走夜路,为什么总担心别人对她们做些什么。直到我有天晚上取了三万元现金,装在自己的背包里,我时时刻刻都在注意着周围,我担心着每个路过的人,怕他们抢我的钱。那时候我终于明白了女生的感受,这就是她们每天经历着的。

这件事情发酵至今,我和朋友聊天时,包括在网络上,我关注到了很多女性会说:还好今天没穿裙子,之后也会少穿裙子;同时,在网络上看到了无数的“各打五十大板”言论,类似于“保安行为过激,如果这个女的按照保安要求下车,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对此,笔者想说,该事件是关乎到一个“人”的尊严的问题,我们需要西安公安厘清并披露事实,我们需要西安地铁和保安的道歉,我们需要一个公正的结果、一个负责的态度,我们需要人格被尊重,因为一个良善的社会不应该让女生害怕穿裙子。

(撰稿:花文静,校对:曹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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