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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炮”不犯罪,“骗炮”构成强奸吗?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20-06-05 15:49:24

法律人,高正纲

一、案情简介

昨日笔者出差途中,接到一个电话咨询,简要案情:男子A在会所消费3000元,想要带陪酒女B(成年人)过夜,B要求A必须再消费满3000元,才同意。A假装同意,但要求先发生性关系,再消费。两人一起到了A的住处,发生了性关系。后外出吃火锅,吃饭途中,B再次要求A去会所消费3000元,A假装上洗手间,逃之夭夭。后B报警,A在家中被警察带走,目前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若A陈述如实,则A可能构成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具体分析详见下文。

二、法律规范层面的分析

首先,刑事看行为,A的行为——“骗炮”。

其次,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分析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客观上必须具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不能将“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同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生活作风好坏、是否是特殊职业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或特殊职业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可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一般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主观上要有“故意”,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即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如嫌疑人不具有奸淫目的,而追求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如抠摸、搂抱等猥亵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

三、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回归本案,A和B确实发生了性关系,我们需要分析A是否违背了B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及B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受到了强迫、威胁,或其处在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中。

1、“违背妇女意志”是以案发时的意志为判断标准的,不能以事后B报警的行为去推断其发生性关系时的“非自愿”心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过某些女性以被强奸为由,威胁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男性给付财物,若不给钱就报警,以达到索要财物的目的。本案不排除,B因A不愿再次消费,转而报警的情况。

2、强迫、威胁,可以是事先、事中,不要求必须是在发生性关系时有强迫、威胁行为,也可以是发生性关系前就存在强迫、威胁,在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即使没有暴力行为,由于“被逼就范”的情形延续,仍可认定为强奸。

3、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这是针对案发时的情形。本案中,B与A发生性关系是双方同意的,不存在“三不情形”,只是,B基于A的虚假承诺(A再次到会所消费3000元),才同意发生性关系。

前文结合案情阐述了强奸罪的相关理论,但辩护更需要的是实际操作。本案中,建议委托刑辩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更多案情,对A申请取保候审,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交不构成犯罪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附:笔者与团队夏炀律师去年承办的强奸案辩护词(扫码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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