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13]8号)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该规定的范围内,各自确立了盗窃犯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智豪小编通过收集,整理出全国各地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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