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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六审,死囚辩无罪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9-12-22 14:58:08

这是一个没有阳光的上午,如铅般沉重的阴云布满天空,欲雨不雨,欲晴非晴,异乎寻常的闷热窒息得人心跳加速,焦躁难安。
       这一天,从一大早,一向沉稳有余很有定力的律师王亚林却显得心绪不宁,他坐在自己宽大的办公室里,眼睛紧紧地盯着眼前的电话,急切地等待着它的响起。不知过了多少时间,电话终于响起,当他确切地知道那个他为之做了5年无罪辩护的“杀人犯”终于被当庭释放,正走在回家的路上的时候,回想起在代理这起案件中经历和感受到的一切,他感慨万分,一股无可名状的酸涩涌上心头,眼泪不由自主地流了下来。这是王亚林从事律师职业16年来第一次如此失控,这份迟到太久的判决书对他而言,远不是胜利的喜悦,而是满心的悲凉和沉重的忧思。
       这一天,是2001年8月8日,至此,该案已历经5年6审,跨越了两个世纪,而被告人刘明河则在摧人的“死囚”里煎熬了1800多个日夜。
       一女经理校园遇害
       合巢芜高速公路上,一辆棕色进口轿车如离弦之箭,从芜湖往合肥方向飞速行驶。车上的3个人都是归心似箭,其中那个身材高大,满头白发的男人就是刚刚走出“死牢”被无罪释放的刘明河。往日的自信清傲英俊敏锐此时在他身上已荡然无存,只见他浮肿的脸上嘴巴歪斜,布满血丝的眼里是满目凄凉和痛悔,他一言不发,头努力伸向窗外,贪婪地呼吸着外面的新鲜空气,一任那带着尘沙的风生生地扑打在脸上,那深刻在心中的爱与痛的记忆随着这滚滚翻飞的风沙一幕幕升腾起来,压抑了多年泪水一起涌了上来。
       今年62岁的刘明河有着极不平凡的人生经历,曾有过位重权高的辉煌历史。1958年刘明河从农村考入一所全国重点工业大学,5年后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并被分到安徽省工业学院(即后的安徽工学院)任教。在那个年代,头脑灵活,思想活跃为人处事又极其仗义的刘明河很快便在愚腐本分的知识分子中脱颖而出,升官发迹的机遇随即开始了对他的眷顾,从政治辅导员、系主任一步步登上省教育局副局长的宝座。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文革结束,刘明河从风光一时的"局座"上被谪了下来。原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长万里在任省委书记期间的安徽省委对他进行审查,最后他由副厅级的省教育局副局长改任为安徽机电学院副处级干部。这一改任从此改变了刘明河的人生轨迹,也为后来发生的“牢狱之灾”埋下了祸根。 
       乍到安徽机电学院,刘明河被任命为机械系副主任,不久,调任学校基建处副处长,交游甚广的他凭着自己的机敏灵活和在各地方方面面的关系,为学院争取到了建设资金和项目,在学院里树立了"能人"的口碑。因为业务上关系,刘明河时常在陶子玉承包的食堂里招待客户,他欣赏陶子玉的泼辣能干,而气度不凡,风度翩翩的刘明河更给了陶子玉从未有过的感觉,两人彼此欣赏,关系日近日亲,尤其是在刘明河让陶子玉兼任会计后,两人常常成双入对出现在各种场合。1994年4月的一天,刘明河到合肥出差,陶子玉陪同,中途吃饭的时候,两人都喝了酒,上车后,借着酒劲,刘明河再也按捺不住心里的躁动和渴望,抓住并排坐着的陶子玉的手抚摸着,同样激动的陶子玉没有拒绝,反把刘明河的手握得紧紧的,两人都感到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然而,陶子玉毕竟不是一个轻浮的女人,对刘明河的爱让她心里产生一种犯罪感,她陷入了和矛盾和痛苦之中。她曾向刘明河提出结束这种不正当的关系,但远离妻子一人独居的刘明河对她充满爱恋,不愿与她分手,安慰她说:“我们的关系是不正当,但我们是真心相爱的,随其自然吧。”于是从一开始就知道这种亲密关系是一个错误的他们却任由错误发展了下去,这就有了宿命的意味。
       悲剧是突然发生的,陶子玉的死没有一点先兆。1996年6月17日傍晚,刘明河的儿子阿勇约陶子玉打麻将,陶子玉依约前往牌友黄某家,阴差阳错,没等到人,就从黄某家走了出来,谁知她这一走,就人不知,鬼不觉地突然失踪了。直到6月19日,当人们在校园的水塘里发现她时,她已变成一具高度腐败残不忍睹的浮尸。
       那天中午,天空乌云密布,电闪雷鸣,如注的大雨倾盆而下。风雨中,一干人马正在学院大门左侧花房边的池塘里打捞出陶子玉的尸体,陶子玉的丈夫当场哭倒在地,在场的人也无不为陶子玉的红颜薄命而唏嘘不已。
       经法医鉴定,陶子玉是被人扼死后扔进水塘的,死亡时间,大约在最后一次进食以后的一个小时以上。 是谁如此狠毒如此残忍地戕害这个美丽的女人如花的生命?
       二,情感日记泄露私情
       时值全国严打的时期,这起恶性的校园凶杀案一发生,消息就象长了翅膀一样迅速在芜湖这座闻名全国的江南古城沸沸扬扬传开,并很快辐射到全省及周边的邻省城市,各种令人恐怖的传说在校园里四处弥漫,师生们象炸了锅一样慌乱起来,人们对这种残无人道,顶风作案的恶劣行径充满义愤,纷纷要求严惩凶手,而省市有关领导也多次批示过问此案,当地的公安机关就在这样的压力下开始侦破这起省厅挂牌必破大案。 `
       陶子玉死得蹊跷神秘而又突然,自从6月17日晚9点10分之前离开黄家后,她便从所有人的视线里消失了,没有证人,没有现场,几乎所有破案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样都不具备,破案尤如海底捞针。专案组采取卷地毯似的侦破手段,派出20多名干警,不舍昼夜,一家家询问,一户户排查,每一个角落都不放过,一个个千辛万苦收集来的线索,一次次又被无情地否决,好不容易排出的一号二号三号嫌疑人也都因种种原因被相继排除。他们甚至冒着毒辣的烈日,路远迢迢,舟车劳顿,奔赴外地找到了当晚与陶子玉吵架的餐厅厨师,结果也是失望而归。
       就在大家感到迷茫泄气的时候,陶子玉生前留下的三本记事本引起了专案组的注意。严格说来,这三本记事本应该是死者的情感日记,里面随处可见死者生前记下的一些感情碎片,反映出这个一向清高自傲的知识女性正陷入一段令她苦恼和困惑的感情纠葛之中。她在日记中写道:“爱情对于女人没有想象的那么重要,至关重要的是那个家,那个家里的人……”“女人没有爱是悲剧,但是若有两份爱无疑是更大的悲剧”。她的这些苦恼显然是由日记中“你”引起的,从陶子玉提起这个“你”时的语气和遣词看,这个“你”显然在她心目中占有相当的份量。
       那么谁又是陶子玉心中念念不忘难以割舍的“你”呢?这个“你”跟陶子玉的死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案件有了转机,专案组开始集中力量查找日记中的“你”。首先进入专案组视线是学院基建处副处长刘明河。大家经过对刘明河与陶子玉为人及心理的仔细分析,同时对两人非同一般的关系的调查了解,一致认为能够对陶子玉产生如此魅力让她倾心相爱的男人只能是英俊儒雅,风趣幽默,成熟机敏,处事不惊的刘明河,陶子玉至死不忘的“你”非刘明河莫属。
       刘明河很快被传唤到案,出人意料的刘明河承认了他和陶子玉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但矢口否认是杀害陶子玉的凶手。于是专案组加大了对刘明河的审讯力度,然而,刘明河铁口钢牙,始终不肯认罪交待。眼看3个月收审期到了,于是检察机关介入,从清理他的经济入手,发现问题后,对他实施了拘留。为了进一步证实专案组对陶子玉一案的结论的正确程度,进一步摧毁刘明河的心理防线,市公安局领导决定邀请有关专家利用科技手段对刘明河进行"诊断"。
       9月28日,应邀前来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技术培训中心研究员用最新型的公安科技设备“测谎仪”对刘明河进行了近4个小时的测谎试验,出乎刘明河意料的是,测谎一结束,专家当场向他宣布结论:"你就是'6.17'杀人案作案人。"语气坚定,不容置疑。第二天,一夜无眠的刘明河向专案组提出要与专家谈谈。他的要求很快得到满足,对测试结论将信将疑的刘明河急切地想从专家那里知道测试结果准不准,他怎么会那么肯定。年轻的专家给刘明河打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说,比如打靶,如果距靶100米,要打中靶心不一定,如果把枪顶着靶心怎能打不中呢?听罢,刘明河考虑良久,在认真地看了有关的法律条文后,他开始交待了。
       刘明河翻供,律师辩护无罪
       这起轰动一时的校园血案随着刘明河的坦白认罪宣告彻底破获。1996年10月14日下午3时,在安徽机电学院内召开的公开逮捕大会上,刘明河被宣布开除党籍、公职,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侦破此案的专案组同时受到了表彰,几乎所有的人都认定罪大恶极的刘明河很快就会受到正法。
       谁知,当此案进入审判程序时,案情出现了戏剧性变化。1996年12月27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以刘明河犯有故意杀人罪进行,认定:1996年6月1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刘明河送钱给在外打麻将的儿子阿勇,随后返回,在安徽机电学院行政大楼至西大门的路口,遇到该学院食堂承包人陶子玉,当两人边走边谈来到该学院食堂东侧广告栏处时,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陶子玉大声指责刘明河,刘明河怕引起他人注意,便主动与陶子玉接吻,想以此稳住陶子玉的情绪,但遭到陶子玉的拒绝,陶子玉的语言更加激烈,声音越来越大,语气中充满对刘明河的讽刺和挖苦。被告人刘明河顿时恼羞成怒,即用左手捂住陶子玉的嘴,右手紧压在陶子玉的左肩部将金主抵靠在广告栏边。当陶子玉挣扎着向后仰头时,刘明河遂用力扼住陶子玉的颈部,致陶子玉窒息死亡。作案后,刘明河将陶子玉尸体藏匿在附近的冬青树丛中,并返回家中。次日凌晨2时许,刘明河又将陶子玉的尸体背至该院西大门东测,抛入水塘内。
       刘明河当庭翻供,称当初认罪招供纯系公安逼供诱供所致。他的辩护人也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提出无罪辩护。案情峰回路转,愈来愈扑逆迷离,一场围绕着刘明河有罪无罪这一关键命题的持久控辩战从此拉开帷幕。
       1996年12月3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明河死刑立即执行后,刘明河提出了上诉。胡云腾和王亚林就在这时接受刘明河妻子的委托,担任刘明河二审的辩护人。
王亚林,36岁,法学硕士,安徽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安徽大学兼职教授,已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6个年头。在这16年里,凭着对律师这一职业的热爱和激情,对法律的精通和过人的反应思辨能力,他在同行中脱颖而出,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更是独树一帜,先后在轰动国内外的“棕榈滩”流氓案、“安徽反贪第一案”萧作新贪污受贿案、阜阳的研究生被害案中成功出色的担任辩护人。
       无独有偶,与王亚林同时接受委托担任刘明河二审辩护人的是曾在安徽大学任教,现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任刑法博导,并在法学界享有盛誉的胡云腾博士。
接案伊始,凭着法律工作者的敏感和多年办案的丰富经验,直觉告诉两位律师,该案大有可辩之处。为使本案准确定性,防止滥杀无辜,他们本着维护法律公正和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可让一个罪犯逃脱,也不可让一个好人受冤枉的立场,对此案进行了大量调查。
       初夏的夜晚,风凉如水。胡云腾和王亚林沿着刘明河交待的作案路线来回走着,遍寻杀人现场和抛尸现场所的角角落落,试图从中找到哪怕只是一点能够证明刘明河罪或非罪的痕迹和证据,以驱散和消除积淀在心里的迷团和疑虑。然而,几个小时下来,他们心中的疑团非但没能消除,反而被更多的疑云所笼罩。专攻十多年刑法具有相当理论实践水平的博士胡云腾和在律师行业粹炼十多年,在省内许多重大疑难案件中成功担任过辩护人的王亚林,此时都感到了案件不同寻常的棘手。他们发现刘明河交待的犯罪事实、作案经过疑点密布,破绽百出,起诉书和一审判决据以认定的直接证据正是刘明河的口供,并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予以印证。
    众所周知,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实施的,一个人有没有作案时间,这是认定他有无犯罪的最基本的证据之一。刘明河招供时交待的作案时间是1996年6月17日晚10时许,即陶子玉被害的时间是当晚的10时许,起诉书指控的和一审判决认定的也是这个时间。胡云腾和王亚林发现,在这样的时间,在这样的场所,要人不知鬼不觉地杀死一个性格刚烈、引人注目、为人熟知、具有很强反抗能力的女人而不留下一点动静和一丝痕迹,是根本不可能的。
       据1996年6月17日晚最后一个见到陶子玉的证人李XX(黄某的丈夫)证实。陶子玉到他家的时间是9点刚过,他判断的依据是,当时他正在看电视,电视里正播放10分钟的新闻节目,而新闻节目是晚9时开始的。陶子玉刚走,其妻黄某回来时,电视里正在播放《军事天地》节目,这个节目开始的时间是晚9时10分。由此可知,陶子玉是9时10分之前 离开黄家的。根据起书诉和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刘明河是在10许在校园里偶然碰见陶子玉,这就是说,陶子玉从9时10分前离开黄家直到遇到刘明河的这一个多小时里,她是在校园里游逛着的或又去了别处。陶子玉在学院里算是一个知名人物,认识她的师生很多,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衣着鲜艳,引人注目的她是不可能碰不到一个认识她的人,更不可能不被任何人发现的(在同一段时间,胡云腾和王亚林在校园里来回走了半个小时,所遇到的同方向和不同方向的行人、骑自行车的就有100多人)。而事实是,陶子玉离开黄家之后,她就象空气一样蒸发了,再也没有人见到过她。这种情况唯一能够解释的,就是陶子玉在离开黄家后很快就遇害了,否则,在这一个多小时里,陶子玉又在哪里?在干什么呢?
       在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杀人现场二食堂左前方的的广告栏前,胡云腾和王亚林发现,这里虽然比较幽静,但决不是杀人作案的隐蔽场所。广告栏处于一个丁字路所形成的直角里,迎面正对着一座学生宿舍楼。站在广告栏前,能清清楚楚地听见楼内的说话声。经过测试,他们还发现,人站在广告栏前说话,路过附近马路的人或在宿舍楼里的人也都听得一清二楚。他们还专门站在两边的马路上,计算过往行人的人数,结果10分钟里,经过广告栏正前方东西向马路的有3人,进入对面学生宿舍楼的23人,出宿舍杰楼的4人;经过宣传栏东侧南北向马路的,骑自行车的有4人,步行的有5人。为了证实上述结果并非偶然,他们又数了10分钟,结果大同小异。
       很显然,如果案发当晚,刘明河和陶子玉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在这里由争吵发展到撕打以至凶杀,不可能没有人听到和发现。然而,案发后,办案人员问遍全校,却没有找到一个目击证人, 司法机关根据刘明河的交待,在这里也没有找到任何一样能证明该处是犯罪现场的证据。因而,可以肯定,刘明河供述的这个杀人第一现场是虚假的,起诉书和判决书的认定,也只能建立在虚假基础上的空中楼阁。
       一言不合,顿起杀心,这个杀人起因即使在血气方刚好冲动的年轻人当中也并不多见,对于当过高级干部,经历过大风大浪,一向头脑冷静处变不惊的老年知识分子刘明河来说,这种杀人起因明显牵强。被害人陶子玉同样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富有家庭责任感,顾大局识大体,自尊自爱的知识女性,并非一言不合就歇斯底里胡搅蛮缠的泼妇。他们是一对感情深厚的情人,关系一直很好,并未出现交恶迹象,出事的当天下午陶子玉还在看刘明河打牌。这么大的年龄,这么成熟的性格,这么好关系,仅因一时言语不合,刘明河就大开杀戒,扼死自己心爱的女人,这与情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
       俗话说,蝼蚁尚且偷生。起诉书在认定被告人的作案过程时,详细地描述刘明河恼羞成怒,先捂陶子玉的嘴巴,尔后用力扼其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时的情形,但没有任何反映陶子玉反抗挣扎的文字。而在尸检时,她的身上也未发现相应的痕迹,从法医鉴定结论看,被害人身上的伤一共有5处,即左肩前、右肩前、右手背、左肩胛骨处和左肩胛下背部,但这些都不可能是背靠坚硬的水泥广告栏,挣扎时形成的。作为一个正当英年,乐天达观,对生活抱着美好憧憬和希望的陶子玉,具有很强的反抗能力,在死到临头的时候,她怎么可能束手待毙,毫无反抗呢?
       在任何一个案件中,物证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有被指控之罪的最基本主持证据之一。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刘明河犯故意杀人罪的唯一物证是一只拖鞋。这只拖鞋是陶子玉遇害两个多月后,公安机关在抛尸的水塘里打捞上来的,但这只拖鞋是黑色的,经陶子玉的丈夫确认,与陶子玉死前所穿的黄色拖鞋颜色不一致。何况这只拖鞋打捞上来的时间比刘明河招供的时间早,即使这只拖鞋的确是被害人的,也不能必然证明是刘明河所扔,因为不论是谁杀了人,都有可能把鞋子扔到水塘里的可能。怎么能以此作为刘明河杀人的唯一物证,并据以定罪呢?
       至于抛尸情节也是漏洞百出。安徽机电学院内一共有3个水塘,一个就在起诉书指控的杀人第一现场的东边,离广告栏仅20余米,另两个分别位于学院大门口和后门。这两个当中,有一个就是发现尸体现场的水塘。按照起诉书指控,刘明河当晚杀人后,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先把尸体隐藏在附近的冬青树丛里,然后在次日凌晨2时多回到现场,将尸体抛到水塘里。但对这一抛尸过程的具体情节叙述含糊,而刘明河对背尸情节的供述也是含混不清。年近60的刘明河腰部曾因公致残(有三等乙级残废证书为证),从此不能负重。在心情极其紧张的情况下,他背着一个已经尸僵的肥胖沉重的女尸,舍近求远,抛到现场到250多米的水塘里,而早上一大早就和又他人一道出差安庆并到合肥,身体精力没有任何一点异常反映,显然也是不符合情理的。
       凡此种种,胡云腾、王亚林最后得出结论,刘明河的口供是虚假编造的,这起杀人案件绝对不可能是在这样的时间、这样的地点、以这样的方式发生的。那么,刘明河到底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虚假供述呢?
       第一次会见刘明河的时候,胡云腾和王亚林便有一种特别的感觉。那天在芜湖市公安局看守所,刘明河在两个荷枪武警押送下,走进会见室,只见他身材高大魁梧,腰板挺直,没有表情的脸上一双深不见底的眼睛审视地望着来人,喜怒不惊,全然没有那种面临死亡的囚犯的萎靡畏宿、狂躁不安或歇斯底里。若不是身上的脚镣手铐煞了他的风景,他真可以称得上是气宇轩昂。即使在这样的时候,在这样的一个地方,他的形容表现仍是这样卓而不群,胡云腾和王亚林心里立刻明白了象陶子玉这样一个优秀的、自命清高的女人为什么会对他产生那样的迷恋。
       短短的几句话交谈,两名律师同时感觉到刘明河反应敏锐意志超强,随即明白他为什么要做一番这样的虚假口供,毫无疑问,在办案人员眼中,他真正是一个狡猾的很难对付的对手。他即使在被逼进死胡同没有退路的时候,仍处心积虑,用尽心机,编造口供,在其中关键的环节设置了一个个不轻易被人发觉识破的陷阱和破绽,误导办案人员,等他们回过神来时破案的最好时机已被延误,一些关键的证据丧失,而他的充满矛盾的供述便不攻自破,可见这个经历过大风大浪的男人的智商非同小可。胡云腾和王亚林不约而同地想到了一点:他这样做是不是另有目的?他的背后是不是掩藏着另一个不可告人的事实呢?胡云腾和亚林就是带着这样的一个问题开始各种方式各种渠道的调查的,试图找出一些蛛丝马迹来验证他们的想法,突破这个案子中这一系列无法开解的迷团,然而他们失败了。
       在公安机关制作的刘明河在作有罪供述时的录相和卷宗里,律师发现当时刘明河确实处于心力交瘁,疲惫不堪,神情恍惚的状态,刘明河在法庭上指责办案人员逼供诱供的情形在录相带里清淅可辩,办案人员在对刘明河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教育帮助时,也确实使用了类似“承认犯罪,可以定个过失杀人或者得到从宽处理,罪不致死,不承认犯罪,就死路一条”“测谎仪的测谎结果是科学结论,不管被告人是否招供,都是可以单独作为杀人证据认定”等这样的语言。在这样的情形下,以这样的方式向自视高明的刘明河录取口供,结果遭他报复,被他算计,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人命关天。我国刑诉法明确要求定罪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这就是说,所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形成一条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百密而无一疏。但在这起案件中,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有罪证据严重不足,胡云腾、王亚林随即向省高院递交了对刘明河故意杀人案的若干证据质疑和本案二审程序的律师建议书,以及二审辩护意见书,指出本案中一些关键性问题尚须查明。指出此案在侦查阶段及一审过程中,都存在着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公安机关采取逼供、诱供等手段收集证据,导致了证据的虚假。而一审法院在开庭时未依法当庭宣读证人证言,播放作为定案依据的录相录音资料,且未听取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此种做法限制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不利于审判的兼听则明。胡云腾和王亚林两律师建议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或由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或者撤销本案。
       一晃就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对于在死牢中等待生死判决的刘明河及其亲人来说,真是度日如年。案件没有任何进展,二审一直没有结果,刘明河的妻子儿女又一次开始四处申诉上访,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先后过问此案。与此同时,胡云腾、王亚林邀请中国最负盛名的刑法、刑诉法学专家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陈光中、曹子丹、丁慕英教授对此案进行讨论论证。
       1998年1月3日,北京寒风凛冽,冰冷刺骨。6名治学严谨、德高望重的法学界权威聚集在一起,他们详细听取律师胡云腾介绍案情,认真审读本案有关证据材料,一点点地抠着其中的内容,一条条对照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最后形成一致的法律意见,同意两律师提出的“本案证据严重不足,安徽省高级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辩护意见。
       这一切的努力没有白费,1998年4月,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峰回路转,刘明河和他的亲人似乎看到了生的希望,然而,他们没有想到这希望不过是昙花一现,只闪烁了一下,就又灭了。
       五年六审  副教授无罪释放
       又一轮的审判开始的时候,恰逢江淮大地洪水泛滥,暴雨成灾,滚滚江水汹涌地拍打着江堤,撺起冲天的巨浪,似乎要冲破大堤的桎梏。倾盆而下的暴雨仿佛哭诉着死者的委屈,又仿佛诉说着刘明河的冤屈。
       胡云腾、王亚林律师驾车行驶在长江大堤上,望着滔滔东去的江水心潮澎湃,起伏不定,他们多么希望这次的开庭能有一个明确的令人欣慰的结局。他们心里都很明白,如果这一次开庭,公诉机关在法庭不能提供新的证明刘明河杀人的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判决势必只有一种选择:宣告无罪或撤销案件。
       然而,情况远没有他们想象得那么简单。法庭上,出现在公诉人席上的仍是一审期间的公诉人,公诉人当庭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起诉书与一审起诉书内容没有二致,公诉人宣读了刘明河的有罪供述后,认为刘明河的原口供是其杀人的主要证据。随后进行的法庭辩论非常激烈。
       辩护人针锋相对地反驳道,刘明河的有罪供述是假供述,其形式上是公安机关违法取证的结果;内容是不真实、不客观、不可能的;而在客观上与其他证据存在着重大矛盾。
       辩护人发表了长达1万多字的辩护词,详尽地阐述了辩护意见及其理由。坚定地指出,鉴于本案原一审对被告人刘明河宣告的有罪判决已被省高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此次重审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能证明被动告人刘明河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重审之后此案显然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芜湖市中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立即宣告被告人刘明河无罪。
       此次开庭审理持续了5个多小时,律师有理有据的长篇辩护并没有被法院采纳,半个多月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判,判决书的内容与原一审判决书一样,认定刘明河故意杀人罪成立,只是把死刑立即执行改成无期徒刑。
       刘明河再一次上诉。
       1999年4月30日,二审开庭,这是刑诉法修改后省高院第一起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省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担任刘明河辩护人的仍然是胡云腾和王亚林。此次开庭的轰动效应也是空前的,旁听席上坐满了发案单位群众和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亲友。刘明河到底是否杀人凶犯、到底能否定罪?这些人命关天的问题再一次扣住了人们的心弦。
       两名律师锲而不舍,坚持发表无罪的辩护意见,一针见血地指出:本案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刘明河杀人的事实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刘明河杀人的证据,是刘明河早已推翻的口供;刘明曾经有过的认罪口供没有其他任何事实予以印证,不能采信;一审判决认定刘明河故意杀人,但判处无期徒刑,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刘明河确如判决认定的犯有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只能被处以死刑立即执行,而以无期徒刑量刑,无疑是放纵罪犯。一审的这一判决显然是受原刑诉法疑罪从轻观念的影响。但新刑诉法却明确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就是无罪。
       这次开庭后,律师和所有关注此案的人都以为必有定论。谁知在经过了几个月的等待之后,皮球转了一圈后又转回到芜湖中院手里,案件又重新回到起点。1999年8月24日,省高院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一次重审开庭的时间定在2000年元月26日。这是江淮大地多少年来遭遇的最冷的冬日,天连续下着大雪,四处坚冰。被冰封的路面已无法行车,王亚林只好改乘火车前往芜湖。
       这一次与王亚林搭挡的是原一审刘明河的辩护律师范益民。他们遇到了更加强硬的对手--芜湖市检察院赫赫有名的起诉处处长潘政治。高手过招,高潮迭起,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辩论激烈到了白热化程度。潘政治不愧是全国优秀公诉人,法庭上,他的反应敏锐犀利,出招老辣。他调整了思路和指控方略,在法庭上举证层层递进,先宣读了陶子玉丈夫及其女儿、黄某的丈夫李某及陶子玉同事朱某等证人证言,以证明陶子玉当晚6时30分吃饭,9时以后失踪;然后出具芜湖市公安局补充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距最后一次进食约为3小时,死亡时间在当晚9时以后;又出具刘明河的侄女高某证实受刘明河指使作伪证的证言,以证明晚上刘明河有作案时间;又出具了刘明河亲笔书写的有罪供词,以证明刘明河系主动交待的,他供述的杀害陶子玉的方法法医鉴定的被害人死因一致,应该是真实可信的。
       潘政治的指控无疑是有力的,比任何一次都富有说服力。王亚林毫不示弱,他从根本上反击对方的指控,指出原鉴定人不顾原来白纸黑字的鉴定结论,以3年半后的回忆代替科学技术鉴定,把被害人死亡时间界定在距最后一次进食3个小时,不仅不符合科学和客观实际,而且干扰了司法活动。只有认定被害人死于晚饭后的两个小时左右,即当晚9时许,在黄某家附近遇害,而不是所谓的第二食堂遇害,才能与本案的其他情节相互印证。最后,王亚林发表了已重复强调4次的无罪辩护意见。
开庭之后,奇迹没有出现,2000年5月12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如既往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明河无期徒刑,刘明河和芜湖市检察院分别提出上诉抗诉(后省检察院认为芜湖中院判决无明显错误,撤销了芜湖市检察院的抗诉)。就这样,在整整5年的时间里,刘明河经历了省暨芜市两级法院5次审判,一次被判死刑,两次被判无期,他的命始终悬于一旦。
       然而法律终究是公正的,省高院在历时一年多的审理之后,终于作出判决,采信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明河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伟大的哲学家杰佛逊说过,如果你站在一面并有效的采取行动,那么令一面就会当然的反对和怨恨你。对于律师来说,这种感受尤为深刻。
       此案获得如此结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感到高兴。但是,王亚林却一点也兴奋不起来。在这起五年六审的案件中,王亚林从刘明河第一次上诉起,就开始担任他的律师,5次出庭为他作无罪辩护,可以说,他见证了这5年中所有与此案有关的包括被害人亲人的惨痛凄苦的命运。亲眼目睹刘明河从一个从一个思想敏锐、神采飞杨的翩翩绅士变成满头白发,驼背弯腰的迟暮老汉;亲眼看到他的妻子,一个出身名门、娴淑温雅的大家闺秀,一个受人尊重的农工民主党员、医生,为了挽救命悬一旦的丈夫的生命,无数次咬破手指书写血书,跪地叩头,代夫申诉。更让他不忍猝睹的是,被害人陶子玉正当花季的女儿,每次在他为刘明河作无罪辩护时,一双纯洁的大眼睛向他投来的充满幽怨和悲痛的眼神;还有陶子玉90多岁的白发老母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的巨痛,一次次拖着小脚,颤颤巍巍来到法院旁听,眼睁睁地看着屈死的女儿的隐私被一次次在法庭上抖露,跪地叩头请求尽快法院严惩凶手,其悲残的情景,他至今不堪回首。王亚林说:“伟大哲学家培根曾说过这一样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尽管此案最终得以公正判决,刘明河被无罪释放,然而这公正毕竟来得太迟,它不仅耗费了司法机关和被告人家属巨大的诉讼成本,也使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个家庭受到巨大的精神折磨和摧残。
       已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的胡云腾博士得知终审判决结果后,心情也不轻松。他说,重证据,不要轻信口供,这是我国刑诉法的一贯原则,1997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又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刘明河一案始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时至今日才得以无罪释放,这充分说明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与法相背的现象,我国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执法者的素质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胡云腾最后意味深长地说,冤有头,债有主,刘明河的无罪释放并不能说明此案已彻底了结,只有抓住了真凶,将他绳之以法,使亡灵得到告慰,才能还法律以真正面目,才能还刘明河及被害人陶子玉和亲人以公道。
       但愿悲剧不再重演。
                               
       新安晚报记者   胡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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