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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长伦律师办理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获缓刑

来源: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20-04-28 16:37:55

【辩护律师】袁长伦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和权益合伙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2015年公务员30周年提前退休。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亲自审理、执行过三千多件案件,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现主攻职务犯罪(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人身权利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辩护。

【办公地点】合肥

【审理法院】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被告人祁某某,女,1964年3月8日出生。

【案件事实与情况】2017年以来,被告人祁某某因其位于某某社区的土地大棚拆迁赔偿等问题,多次前往安徽省信访局及国家信访局信访。

2017年4月8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祁某某、刘某某前往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同年4月11日,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刘某1与劝返工作人员张某1、石某等人到国家信访局劝返被告人祁某某、刘某某二人。在车辆返回某市的高速公路上时被告人祁某某、刘某某在行驶的车辆上吵闹、蹬踹车玻璃、抢夺车辆的方向盘、扬言烧车等行为。后向刘某1索要多次上访费用花费7500元。被害人刘某1害怕车上人员安全及无法顺利完成劝返任务给个人带来的影响,被迫给二被告人现金6000元,并承诺回去后支付余款1500元,一行人员得以安全返回某市。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辩护人袁长伦提出,在拆迁的过程中,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对矛盾的激化具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认罪悔罪,退还6000元;被告人属于初犯,文化程度低,缺乏违法性认识。被告人身体不好,可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对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祁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某、刘某某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袁长伦的部分辩护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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