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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吉志、徐权峰承办故意杀人案件二审改判无期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20-03-27 10:23:40

 承办律师:姚吉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一级合伙人;

                  徐权峰,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合伙人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8日,上诉人项某发现刘某与被害人奚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次日,项某将奚某约至案发地点,用准备好的工具将奚某杀害。后上诉人项某驾驶奚某的车将尸体藏匿于霍山县一偏僻处;又将该车开至霍山县另一地点藏匿。经鉴定,被害人奚某系生前被锐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大出血合并钝器打击头部颅脑损伤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项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经过:

二审阶段,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姚吉志律师和徐权峰律师作为项某的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反复阅卷,积极与承办法官以及被害人家属沟通,最终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辩护人对于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异议,认为一审法院量刑畸重。本案中,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且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由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可见一审的死刑判决量刑过重。

法院判决:

上诉人项某假借妻子名义约被害人见面后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过错,上诉人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审期间项某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项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项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撤销原审法院死缓判决,改判上诉人项某无期徒刑。

文:储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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