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 其他犯罪

王非律师承办省检察院指令抗诉案件获改判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9-09-12 10:19:21

王非律师承办省检察院指令抗诉案件获改判

 

本案系受害人代理案件。2014年12月,安徽省含山县发生强奸、抢劫案,含山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犯强奸罪、抢劫罪,共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害人不服申诉,历经数年,最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令抗诉。王非律师接受本案受害人委托办理该案。2017年7月法院再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

 

 

                                                         

尊敬的法官:

受被害人陈某某的委托,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指派王非律师担任陈某某被抢劫、强奸罪案件再审的代理律师。代理人阅读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后,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人冯某的抢劫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入户抢劫”应当注意“户”的范围、“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三个问题。综合全案证据来看,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冯某的犯罪行为符合认定“入户抢劫”的这三个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冯某实施抢劫是在户内。

被告人在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含山县清溪镇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的某室内对其实施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户”的范围的认定没有异议,暴力行为也发生在户内。

2、被告人冯某入户具有明确的非法性。

冯某在明知被害人老公李某某不在家的情况下,依然三次到被害人家里,并且后两次均戴了帽子、口罩、手套、胶带、玩具枪等作案工具。

从李某某及其他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告人与李某某没有明显的矛盾。被告人当庭陈述:与李某某只是“吵架”。被告人并没有对任何人说过要报复谁;被告人在供述当中陈述他以为李某某晚上会回含山,并且多次提到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是在等李某某回来。但是在作案后,其便与他人乘车去往夏阁吃了夜宵并在安逸宾馆住宿一晚,完全再没有准备报复李某某的想法和行为。因此被告人关于入户是为了报复李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3、被告人冯某是在户内实施暴力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要求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其并不要求被告人只是为了实施抢劫而入户。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是在充分准备作案工具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被害人家内,并对其实施了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以及用玩具枪、剪刀进行威胁,其不同于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情形。在以暴力压制住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被告人先是以打电话叫朋友过来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称“他们讲必须要钱,没有钱不行”,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并拿走几百元现金,在作案之后又拿着银行卡去夏阁邮政储蓄银行ATM 机取款,因密码错误而未得逞。这一系列的行为印证了被告人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其关于“不要她钱”的辩解不能成立,这一辩解本身就与其有罪供述前后相矛盾。即使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入户抢劫的目的,其强行进入被害人的住所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至少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样也符合“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同样能够得到印证。

4、被告人冯某入户抢劫符合法律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及其原则: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2014年12月1日,但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确立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可以适用本案。

二、被告人冯某不顾小孩在场,实施暴力强奸,属于“情节恶劣”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等情形。

1、本案被告人冯某实施强奸行为及其残暴。被告人蒙面携带枪支等作案工具进入被害人家中,用剪刀逼迫受害人,用胶带捆绑住被害人四肢,并把受害人眼睛和嘴都缠了起来,实施暴力强奸,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的双侧颞颔关节脱位,手指多处受伤,行为及其残暴。

2、被告人用手机拍摄被害人的裸照,其行为属于使用暴力压制妇女反抗的恶劣情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在对其捆绑之后说过“再讲话就强奸你”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的强奸行为不是临时起意,而是有所预谋。

3、被告人在2岁小孩面前实施暴力犯罪。

在被告人蒙面进入受害人家中,用剪刀逼迫受害人时,受害人2岁的小孩已经在犯罪现场。此时,被告人没有任何收敛,全然不顾2岁小孩,继续使用暴力将被告人强行带到房间,实施捆绑、拍照、强奸。这对幼儿心理造成的创伤无法评估。

4、被告人冯某犯罪行为及其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在被抢劫、强奸后,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几次三番想自杀。受害人2岁的小孩在看到其母亲被人蒙面殴打、带到房间实施暴力强奸后,更是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性格怪癖,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受害人全家不得已背井离乡,离开案发地。被告人强奸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

三、被告人冯某说要报复受害人丈夫李某某是逃避法律处罚的狡辩

被告人冯某明知受害人丈夫李某某不在家,却戴了帽子、口罩、手套、胶带、玩具枪等作案工具到受害人家里,显然是想避开李某某。

被告人和受害人丈夫没有矛盾,从来没有和任何人说起要找李某某、报复之类的话语。在作案后,被告人与他人乘车去往夏阁吃夜宵并在宾馆居住,完全没有准备报复受害人家属的想法和行为。被告人说因为有矛盾想要报复受害人家属是企图逃避法律处罚的狡辩。

四、应当严惩被告人冯某,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被告人属于前罪系抢劫罪的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院2016年《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抢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的,适用刑罚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所犯前后罪的性质、间隔时间及判刑轻重等情况,决定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前罪系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当依法加大从重处罚的力度。被告人冯某属于前罪系抢劫罪的累犯,依据此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被告人所犯强奸、抢劫属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高院2010年《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犯抢劫、强奸两罪,都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应予以从严处罚。

3、本案受害人表示:不要求、不接受被告人民事赔偿,坚决要求严惩罪犯。

4、被告人冯某犯罪行为极其恶劣。

被告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携带枪支等作案工具、蒙面到受害人家里,不顾受害人两岁的小孩在场,殴打受害人,用胶带捆绑受害人,把眼睛和嘴都缠了起来,实施抢劫、强奸,并用手机拍摄裸照,威胁受害人。

5、被告人冯某犯罪行为及其恶劣,给受害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后果极其严重。

受害人在被抢劫、强奸后,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几次三番想自杀。受害人2岁的小孩在看到其母亲被人蒙面殴打、带到房间实施暴力强奸后,更是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性格怪癖,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受害人全家不得已背井离乡,离开案发地。

6、被告人冯某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

被告人在作案时采取蒙面的方式,戴着手套以防留下指纹,并且在作案之后还去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被告人家属在事后扬言要对被害人一家进行报复,并殴打受害人家属,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冯某的人身危险性极大。

五、本案系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程序复查、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由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可以判决无期徒刑、死刑。

所以,受害人不要求、不接受被告人的民事赔偿,坚决要求人民法院重判被告人冯某。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王非律师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分享到:
上一篇:实报实销|奔赴万里为寻衅滋事当事人辩护取得成功 下一篇:最后一页
律师的作用
如何选择律师
案件办理流程
我们的产品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地 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邮编:231131
Copyright @ 2014 www.ahxb.cn All Rights Reserved  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091号
技术支持:金亚太网络部 皖ICP备1102177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