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
【办案单位】庐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陈小梅律师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庐阳区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1月以来,龙某等人注册成立安徽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峰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管理机构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先后网罗被告人龙某乙、郑某及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李某某、陆某、陈某某等人加入公司经营和催收团队,大肆开展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以龙某为组织、领导者,李某某、龙某乙为骨干成员,陆某某、陈某某等为积极参与者,吴某、王某等为一般参与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梅某在团队中负责财务工作,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诈骗金额250余万元。
【案情分析及律师工作】
在接受委托后,陈小梅律师第一时间去会见嫌疑人,了解具体的案情情况,同时去办案机关了解情况。经过了解,律师认为本案梅某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其诈骗的25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
最后,法院认定梅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