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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上当了!七大典型非法集资在这里!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6-04-01 19:09:49

编者按:近期全国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于近期代理的大量非法集资类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对于该类犯罪,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者都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最终酿成害人害己的恶果。近日,北京市金融局公布了高发的七大典型非法集资类型,编者借此带领大家了解何种行为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希望帮助投资者远离上当受骗,也帮助相关行业从业者远离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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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在2016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活动启动仪式上,北京市金融局公布了虚构民营银行、打着“养老”旗号、以高息利诱集资诈骗等七种非法集资的典型形式。

此外,为了发动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北京市金融局制定了《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办法规定,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最高可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以下是官方公布的七种非法集资的典型形式: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 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五)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P2P),虚构投资项目,私设资金池,违规自融自担,宣称风险备用金由银行监管但却未充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七)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非法集资类案件法律法规汇编(来自刑辩课题组):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金融法律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法规、政策类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地方性规定类

►浙江高院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二)(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新京报;编辑:夏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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