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刑事知识 > 刑事风险防范

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4-12-13 12:50:58

一、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刑诉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保证人条件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保证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刑诉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六、保证金数额及缴纳

刑诉法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七、保证金的退还

刑诉法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八、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

刑诉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九、取保候审的性质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十、取保候审的解除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十一、申请取保候审所需基本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律师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3)、取保候审申请书
(4)、与申请取保候审相适应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资料。

十二、取保候审申请应注意事项

(1)、案件的性质。
(2)、初犯偶犯。
(3)、平时表现。
(4)、过失或故意犯罪。
(5)、犯罪时的年龄,未成年人或老年人。
(6)、悔改表现。
(7)、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固定职业更容易被批准取保候审。
(8)、同案犯归案情况。
(9)、是否知道举报人或证人的情况。
(10)、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
(11)、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12)、是否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13)、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赔偿、谅解等有关情况。
(14)、有无被错误拘留或逮捕的要能。
(15)、其他

十三、刑事拘留期间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点

刑事拘留后,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点是一周内,两周内次之,最晚应在30天以前申请。30天之后通常会被逮捕。当然逮捕之后的任何一个诉讼环节都可申请取保候审,但难度相对增大。

作者:王万雄  来源:法律博客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分享到:
上一篇:被强奸后要做的十件事 下一篇: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律师的作用
如何选择律师
案件办理流程
我们的产品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地 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邮编:231131
Copyright @ 2014 www.ahxb.cn All Rights Reserved  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091号
技术支持:金亚太网络部 皖ICP备1102177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