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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虚假印章构成犯罪吗?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20-02-29 19:08:37

  最近经常有人咨询:“请问律师,我从网上私刻了一枚假印章,被伪造的公司不是真实存在的,我要坐牢吗?”面对这种问题,我们知道,“虚假印章”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规范角度讲,“虚假印章”通常在司法实践中被表述为“与备案印章(实际使用印章)不一致印章,或争议印章”。这样一来,判断伪造虚假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不可一概而论了。

  以公司印章为例,公司印章的法律性质,是代表公司对外与相对方发生法律关系,来体现公司的意思表示,以此建立起公司形象及商业信誉。如果公司印章被私刻并使用,不仅不能完全体现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也会破坏公司形象与信誉,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为此,《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专门设定伪造公司印章罪,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以保护公司的社会形象,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但实践中,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千变万化,伪造印章的动机和原因以及有无实际使用也五花八门,这样一来,伪造一个虚假的印章能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就需要我们了解该罪的立法目的和打击重心,明确该罪的社会危害性来综合判断。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为了维护印章的管理秩序,同时也是保护公司对第三人的商业信用,侵害此法益的现实危险,是社会危害性的标志。为此,该罪的犯罪对象,必然是能够侵犯真实印章有效性和信用度的物,这种被伪造出来的物,必须在内容上与真实印章完全一致或者高度相似,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能够使交易相对方无法及时识别。而这种“以假乱真”的判断并不存在具体明确的判定方法,需要司法工作者以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水平作为标准来衡量。比如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为了获得贷款,伪造了一枚国土资源局的印章,印章内容为“成都市金牛区国土资源局”,但真实的印章应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后经查实前者印章为该分局曾用章。那么这种伪造行为具有明确的造假故意,且伪造出来的印章与真实印章高度一致,更何况被伪造出来的印章曾经是真实的,除了单位内部人员,社会大众难以甄别,应当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虽然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只要伪造就构成犯罪,但可以明确的是,两类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一是行为人伪造印章的目的仅为个人欣赏,而不作其他用途,这样的行为因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实践当中一般也不对此行为进行查处;二是行为人伪造的印章背后不存在真实的公司或实体,且这种印章在后续使用过程中也并非属于使交易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交易的情形。也可以理解为,该罪虽然表述为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其社会危害主要集中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只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未设立“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罪”,所以容易使人误认为该罪只打击伪造行为,而非打击使用行为。值得强调的是,使用行为不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必要前提,但主观上还是要以“使用”为目的,即行为人在伪造印章前或后有“使用”的主观意图,且这里的“使用”意图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能够达到足以侵害本罪保护的法益,这样的行为在满足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可构成犯罪。

  综上,伪造虚假的印章是否构成犯罪,要坚持判断伪造虚假的印章是否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换言之,伪造印章的行为必须具备对刑法所保护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性才能入罪。

(作者:王梦强,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执业律师,广西大学刑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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