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刑事知识 > 律师交流

疫情期间倒卖口罩的违法风险超高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20-02-09 12:02:42

 

作者:屠士辉

疫情期间,医疗资源特别是口罩紧缺,不少兄弟在朋友圈销售口罩等医疗用品。

在此,向兄弟们,发出特别提醒:特殊期间,贩卖口罩很可能全是违法风险。

不少朋友在售的口罩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很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天津市公安局前日通报:天津津南区一药店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出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该药店出售的“N95”口罩每包(2只)售价128元,“84”消毒水每瓶售价38元以及其他品种的口罩售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将正常价格购进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抗病毒药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倒卖获利,张某某、贾某某等已被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未取得《医疗器械营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售卖医用口罩。同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少朋友在朋友圈售卖口罩是临时性的一锤子买卖,并没有长期经营的打算,因此也没有办理相关资质证件。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物品,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具体案例多了去了,各省各地均有查处。比如:湖南发布销售假口罩等10大典型违法案例。

比如,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2月1日发布消息,当地警方依法查处3起无证经营、高价贩卖口罩案(事)件。基本方式,都是通过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贩卖口罩信息,向微信好友、亲友进行贩卖。而其盈利不过在几百上千元而已。

还有的朋友销售之前老国标的口罩,很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用卫生材料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口罩,属于医用卫生材料。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特别注意的是,本罪是危险犯,构成此罪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后果,只要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就成立犯罪。

换句话说,只要不符合国标,就有可能符合此罪标准。违法生产、销售哪怕“一个”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口罩都可能带来刑事风险

如果因为有人使用此类口罩导致感染,那就是加重情节啦。那就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从重处罚

再次提醒各位兄弟,在当期疫情严重的大环境下,在朋友圈转卖哪怕是一个问题口罩,都有可能构成刑事风险。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分享到:
上一篇:单纯提供手淫服务算不算刑法上的“卖淫”? 下一篇:“套路贷”案件的有效辩护
律师的作用
如何选择律师
案件办理流程
我们的产品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地 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邮编:231131
Copyright @ 2014 www.ahxb.cn All Rights Reserved  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091号
技术支持:金亚太网络部 皖ICP备1102177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