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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不告知,刑辩律师如何及时知晓案件进展?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6-10-10 09: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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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新伟、金亚太专职律师、省律协刑委会秘书

十一国庆节大学同学结婚,很多同学都从五湖四海赶来庆祝,多年未见当然免不了唠唠工作和家常。全班一百四十名同学中有近二十人从事律师行业,除了几名在北上广的表示没有做过刑事案件之外,其他的基本上每年都会承办两三件。程序繁琐是刑事案件最突出的问题,其中一同学说到“案件到哪一步了都搞半天”引得全场一阵苦笑。

 “案件到哪一步了”这是当事人常常问我们的问题,如果说一名律师对案件的流程都不能及时跟踪,必然会与当事人产生隔阂。相比较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的程序要复杂的多。刑事案件通常会有三个阶段,往往会历经侦查部门立案、检察院批捕、侦查部门继续侦查,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再审查起诉、法院一审等众多流程,每一个阶段都会耗时较长且时间不固定,而且每个阶段的承办人员必然不同。

对案件进展跟踪的滞后性是每一位刑辩律师都会遇到的难题。时常看到有些大腕律师发“今日接到家属通知,某某案件如何,当事人结果满意”之类的朋友圈,恭祝之余更会无奈的调侃“为什么是接家属通知,而不是办案人员通知?”。之前还有律师发文声讨某高院上午打电话征求律师意见,律师一再要求开庭审理,可没有想到下午判决就做出了。当事人家属比律师先知道案件结果情形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过了上诉期辩护人才得知判决消息。

一、案件进展对律师极为重要

相比较民事诉讼而言,刑事案件的进展对律师辩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能让当事人及家属简单的知道案件消息,而是律师在很多关键点时间上更容易起到实质辩护的作用。第一次会见、及时提交取保候审材料、申请不予批捕、复制案件材料、申请调取材料等程序都需要把握关键时间点。以律师申请检察院不予批捕公安侦查案件为例,2016年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反映“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诉25778人”、“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批捕90086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一个案件嫌疑人被立案刑拘后,可能会在3日、7日、30日内报请检察院批捕;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因此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是存在时间间隔的;检察院批捕的法定期限为7日,之后公安机关还有可能存在复议情形等。特别需要说明一点,上述时间都是法定期限,即只要在这期限内都合法,因此,对于案件的进展律师根本无法推测,只能按部就班的查询。律师特别需要防范案件程序提前,如果简单粗暴的认为签了延长刑拘通知书,就可以等三十后再与办案人员沟通,可能等你下一次联系时当事人已经被批捕了。

二、办案机关有义务告知律师案件进展情况

实践中案件每到哪一步却很少有办案机关主动通知,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通知。相关条文有很多,简单罗列几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0159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三、实践中大多律师不被告知的原因

在排除办案人员恶意不告知这种极小概率事件外,总结一下办案人员不告知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第一、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时没有与具体承办人员对接,承办人员不知道有委托律师。如果手续材料是邮寄的,需要及时查明邮件有无签收;如果是其他工作人员转交的,需要及时与承办人员本人取得联系。

第二、律师机械的提交完手续后了无音讯,办案人员对有无委托律师印象不深。如果案件涉案人员较多,办案人员对涉案人员可能都不能全完一一对应,更何况其律师?

第三、办案人员没有告知的理念是主要原因。特别是侦查终结起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后移送起诉、审理宣判阶段,在目前司法环境下还没有形成立即告知信息的司法理念和习惯。

第四、不能及时通知到,办案人员可能利用公用电话等通知过,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及时与律师联系上。

四、律师及时了解案件进展的方法

律师要主动跟进案件进展是毫无疑问的,不能消极等待通知,这也是律师优质服务的良好体现。如何跟进,几点拙见供参考。

第一、要让承办人员知晓辩护律师的存在是前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递交手续、与承担人员沟通,加深印象。尽量多提交书面意见,因为书面意见依法应当附卷,也会加深下一个诉讼程序办案人员的印象。

第二、以刑事诉讼流程的具体期限为基本框架,在法定期限届满前特定时间内及时与承担人员沟通。刑事诉讼法对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律师需要注意每个诉讼程序的起点时间。

第三、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如专业刑事辩护所可以设立程序律师,专门负责部分会见、案件进展追踪、与家属沟通、复制材料、接受或送达文书等程序性工作。或者要求自己的助理、实习律师多与承办人员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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