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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律师机构第三十五期刑事下午茶暨欢迎袁长伦律师加入金亚太刑辩团队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8-11-13 14:46:42

2018年11月9日下午,金亚太律师机构第三十五期刑事下午茶之学习分享会、案例研讨会在金亚太刑辩分所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期学习分享会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研究员,夏炀律师就“虚假诉讼的罪与罚”进行分享。夏炀律师从虚假诉讼罪的立法背景;主体,保护的法益、表现行为;以及本罪相对应的实行手段;运用大数据统计的方式进行了综合性的阐述。就“虚构部分事实” 的行为,以“捏造的事实取得仲裁裁决后申请执行”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隐瞒真相等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与会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接下来是案例研讨会环节。本期案例研讨会由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研究员吴晓凡律师、金亚太刑辩分所一级合伙人徐权峰律师分别提交案例进行讨论。随后由与会律师就案件事实进行发问。待案件事实了解清楚后,与会律师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观点,各抒己见。

吴晓凡律师提交的“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争议焦点在于:1、本案涉及的犯罪集团是否能认定为恶势力?2、起诉书并未指控王某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其仅应当对自己涉及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是否与同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3、王某某能否认定为从犯?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张向前主任认为:首先,应从立法本意上对本案是否构成“恶势力”进行分析,本案被害人也是在从事违法活动,并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此与“恶势力”所实施的“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次,首要分子的认定可从犯罪模式如何形成,各被告人的具体分工,人员的邀集和控制,场地的安排以及违法所得如何分配等方面,着重从证据方面逐条分析;最后,从犯的认定上,可从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是否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等方面进行论证。梁克秀律师就本案“恶势力”的认定,补充了犯罪集团存续的时间较短、影响的范围较小、组织架构较为松散等辩护观点。

徐权峰律师提交的“宣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一案,与会律师从聚众斗殴转换为故意伤害,宣某某所实施行为的定性,宣某某是否应当就本案结果加重承担相应的罪责等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张向前律师认为,二审可从向被害人赔偿,以及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上来做罪轻辩护。

最后,金亚太刑辩分所主任姚进律师就本次讨论的两个案例,应当从哪些角度着手,应当将侧重点放置于哪些方面等等问题发表观点。同时,姚进主任对与会律师提出一些关于刑事辩护业务知识学习和建议,让与会律师,尤其是年轻刑辩律师,深觉受益匪浅。

下午茶结束后,金亚太刑辩分所为前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袁长伦律师加入金亚太刑辩团队举行了欢迎晚宴,刑辩分所主任姚进律师、副主任张世金律师、一级合伙人徐权峰律师、张向前律师、梁克秀律师、沈永培律师等共计20余人参加。袁长伦律师的加盟给金亚太刑辩业务在专业化、标准化、团队化的道路上注入了新的活力。

人和共创完善,执着成就经典,金亚太律师机构刑事下午茶,期待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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