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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下午茶第三十期之案例研讨会:朱某被诈骗案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8-08-03 19:28:57

     刑事下午茶第三十期之案例研讨会

——朱某被诈骗案

本网讯:201883日下午,由金亚太律师机构主办的“刑事下午茶第三十期之案例研讨会”在刑辩分所大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活动主要讨论由梁克秀律师提交的朱某被诈骗一案。本所姚吉志主任、李智贤主任及二十余名律师参加本次活动。

                                

活动伊始,梁克秀律师就朱某被诈骗案的案情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为了更准确、全面知悉案情,参会律师就该起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问题向梁克秀律师多次发问,梁克秀律师耐心地进行了解答。最后总结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犯罪嫌疑人邹某、周某及德鑫公司私自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并进行名为合作实为转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国家二级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梁克秀律师具体的谈了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主要有:

1)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仅仅享有探矿权不能进行矿山开采。探矿与采矿不同,邹某、周某及德鑫公司故意将探矿夸大为采矿,尽管政府存在一定监管缺失,但是行为人仍然使用故意模糊概念的方式,存在欺诈行为。

在没有合法采矿证和其他矿山资料的情况下,周某仍然诱骗被害人朱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参与投资,朱某被骗取163.33万元,周某将其占为己有。

2)邹某、周某及德鑫公司以缴纳承包费为由,采用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朱某130万元。案发前,邹某、周某及德鑫公司一直不返回朱某钱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相关证据中存在邹某、德鑫公司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况。如在被害人朱某离开矿山后,邹某在明知矿山矿石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仍然与他人继续签订矿山开采协议,不断向对方索要钱财,骗取对方开采保证金,构成诈骗罪。

4)本案存在串供可能。本案报案时间为20156月份,但公安开始调查的时间为20159月份,在此期间邹某、周某及德鑫公司存在串供的可能。虽然邹某、周某及德鑫公司不承认他们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但此时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参会律师各抒已见,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金亚太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对本案进行了线上点评,并提出宝贵意见:(1)继续研究卷宗,寻找相关证据中是否存在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况;(2)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司法推定的行为之列,用有关的事实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行为人不具有偿还能力而大量筹款。

本期刑事下午茶的案例研讨主题活动持续了两个多小时,进一步提升了本所律师对诈骗罪的认识。

(撰稿人:冯贵祥;摄影:徐达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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