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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下午茶:受贿专场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8-05-04 20:24:55

本网讯:2018年5月4日下午,由金亚太律师机构主办的"刑事下午茶第二十八期之案件研讨会"在刑辩分所大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活动主要讨论由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晨提交的陈某某受贿案、金亚太青年刑辩特训营营长姚进提交的唐某某受贿案。与会律师共计四十余人,其中包括来自山西、北京的两位律师。

第一阶段,陈晨副会长就陈某某受贿的案情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参会律师就该起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问题向陈晨副会长多次询问,在准确、全面知悉案情的基础上,总结本案争议的焦点总结为:一、刘某某送陈某某女儿的30万元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陈某某受贿?二、本案能否应认定陈某某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调整、提拔的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一,与会律师均认为该30万元陈某某不构成受贿罪,因其事先并未知情,且事后钱亦已退还。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规定了受贿罪的加重情形: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陈某某因为其下属调整职务,而被认定具有该加重情节。部分参会律师认为:陈某某提拔的均系医院内部员工,但该《解释》中“职务”的认定应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第二阶段,与会律师对金亚太姚进营长提交的唐某某受贿案进行了讨论。明确了争议焦点系:一、唐某某多次表达了退款意愿,但对方均未接受,多次交涉未果后,唐某无奈将钱款退给对方公司负责人或者对方亲属,因此时间间隔较久,分别为6个月、14个月。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及时退还”以及是否不构成受贿罪?二、唐某某爱人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约定分红时间和比例的情况下,入股马某公司150万,间隔2个月后提前分红150万元的行为,后在接受调查之前已经全部退还。该笔事实是否可以不作为受贿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与会律师认为两笔钱款因为对方不配合的客观原因导致时间间隔较久后才退还,但唐某某一直表示退还意愿并有积极的退还行为,应当属于“及时退还”,不构成受贿。关于争议焦点二,参会律师在询问了姚营长后,表示证据不够充分,难以认定该行为的性质。

第三阶段,与会的金亚太律所的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对下午茶内容进行了总结。王主任谈到了受贿犯罪三个方面的共性:一是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但无论是对职务廉洁性的侵害还是主观恶性方面,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均要弱于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是关于家庭成员共同受贿的,应当强调双方在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利两个方面都具有意思联络;三是受贿犯罪系涉财类犯罪,因而行为人主观上对财物需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衡量行为人收到财物后有无“及时“退还,应当结合其收受和退还财物的具体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条件允许下,一般是指即时退还。但实践中,对“及时”不能作绝对化理解,只要在客观障碍条件消除后退还都应算“及时”。

本期刑事下午茶的案例研讨主题活动持续三个小时,现场讨论气氛热烈。与会律师在互动友谊的同时,通过对案件的交流与学习:增进了专业知识的理解与运用,拓展了受贿类犯罪案件办理的切入点与视角,提高了受贿类犯罪案件办理的业务能力。为金亚太刑辩分所秉承团队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辩护特点增添了新的色彩。

撰稿:花文静;摄影:闫秀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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