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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下午茶第二十七期:研讨林某贪污、挪用公款罪案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8-04-27 19:08:53

本网讯:2018年4月27日,由金亚太律师机构主办的"刑事下午茶第二十七期之案件研讨会"在刑辩分所大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活动主要讨论由张向前主任提交的某园林绿化公司总经理林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本所律师共计三十余人参加本次活动。

首先,张向前主任就林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的案情进行了简要介绍。之后,参会律师为了准确、全面知悉案情,就该起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问题向张向前主任多次发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林某利用职权出借公司资质,私下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贪污罪还是受贿罪?二、林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随后,关于争议焦点一,与会律师均认为构成犯罪,但就林某涉嫌贪污罪或受贿罪,在场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与会律师大部分认为构成贪污罪,部分律师认为:林某利用职权为他人挂靠本公司,进行招标,“好处费”款项系汇入林某个人账户,并且大部分用于个人开销,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争议焦点二,大部分与会律师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前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有三:1.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本案中,林某系为单位谋取利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曹富乐律师对此有不同看法:林某擅自以公司名义进行招标活动,使用公司资金与账户用于缴纳投标保证金,构成挪用公款罪。

最后,张向前主任对案件进行了点评,其认为投标活动与挂靠行为系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期刑事下午茶的案例研讨主题活动持续了两个小时,与会律师在活动结束后还在相互进一步阐明自己的观点,讨论气氛热烈。案例研讨推进了本所律师对该类罪名的认识,碰撞出了不同角度的刑辩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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