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律所相关 > 媒体报道

律师锐评|拒绝求爱,17岁少女被男同学泼酒精烧伤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5-08-16 20:16:45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5日,因拒绝男同学求爱,合肥28中17岁少女在安徽建筑大学校园内被同来该校参加高二升高三摸底考试的男同学用一瓶液体酒精浇灌并点燃。女孩被酒精点燃后,大声呼救,最后在同学及学校超市老板周先生的帮助下用水将身上的火扑灭。后相关人士报警,民警迅速来到现场将行凶男子带走,将受伤女孩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透漏,酒精是从头上向后面流淌,所以有幸没有导致女孩脸部毁容,但是女孩左耳到下巴均被酒精严重烧伤,目前正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1.jpg

【律师点评】

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李智贤律师认为,这又是一起因情感纠纷而引起的少女被毁容案。同笔者正在办理的合肥少女周岩毁容案的情况基本一致,都是因为求爱不得而对被追求者采取伤害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受伤女孩伤情较重,通过鉴定能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加害男孩的行为很可能就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加害男孩承认自己已满18岁,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他明知自己的这种泼洒酒精并点燃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积极实施这种行为,最后造成他人身体损害,他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他的行为都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他都应当承担对于受害女孩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因就医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其父母因为照顾女儿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父母的误工费等费用。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他们大部分是初、高中在校学生,也有少部分是辍学待业或者提前就业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原因,即来自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交往以及一些文化传媒的不良影响影响;又有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原因,比如人生观、世界观扭曲、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也有未成年人心理原因,如他们接受能力差,对于学习和情感中一些不如意的情况无法理性接受,于是做出过激行为;他们自控能力差,极易听任自己内心欲望的支配,完全不顾行为的后果;他们判断能力弱,无法正确区别对错是非等等。

如果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予重视,不及时加以控制,不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那么未成年人犯罪就会像一个毒瘤,会极易蔓延,不仅影响她们身心的健康成长,从长远来看也关于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笔者认为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共同重视、共同努力来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分享到:
上一篇: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 下一篇:王亚林出庭为一特别重大案件辩护
律师的作用
如何选择律师
案件办理流程
我们的产品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地 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邮编:231131
Copyright @ 2014 www.ahxb.cn All Rights Reserved  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091号
技术支持:金亚太网络部 皖ICP备1102177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