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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林律师做客安徽电视台 解读打球误伤儿童事件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4-09-19 12:41:07

 【案情回顾】

两个月前,5岁的小光在小区里玩耍时被一名男子马某某撞倒在地。当时马某某是在打羽毛球的时候后退接球撞倒了小光,小光的头当时撞到了地上。在民警的协调下,马某某拿出600块钱交给小光的妈妈,让她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可是,几天之后小光的病情急剧恶化,当孩子的母亲程女士再想去找马某某时,他的手机已经关机,找到他原来住的地方,竟然也紧急搬家,彻底失踪了。此时,小光已经在医院花费了大约6万多元的医药费,其身体健康状况还没有完全恢复,而肇事者马某某却消失的无影无踪。

 

【律师点评】

    案发之后,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本网首席律师王亚林接受安徽电视台专访。王亚林律师认为,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事实看,追究侵权人马逢春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还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孩子所受到的伤情还没有进行鉴定,需要根据最终的鉴定结果并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从而确定本案受害人小光是否构成重伤。除此之外,侵权人马逢春主观上的过错属于过失而不是故意,而且民事侵权中的过失与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还是存在很大区别的。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虽然马逢春享有法律上的隐私权,但是这种隐私权与孩子因受伤而获得赔偿的利益之间,警方应当选择向受害方程女士提供马逢春的个人身份信息,以便提起民事诉讼。另外,如果警方确实认为马逢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王亚林律师还表示,本案中可能会存在“三方责任人”,毫无疑问,直接侵权责任人是马逢春,还包括两个责任人,即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和程女士本人(即监护人责任),当然在本案中,程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还是尽到了自己的监护义务。因此,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既然收取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就有责任和义务尽到对整个小区物业管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我们把物业公司称作为安全义务保障人,它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安全义务保证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在法律上被称作为补充赔偿责任。

程女士听取王律师的建议和意见后,还是希望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视频新闻】

打球误伤人  失踪当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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